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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 是什么 做什么 怎么做——聚焦《中国红十字会法》修改四题 << 改“职责”为“权利与义务”——关于红会法修订的一点建议 | 修好“红史”这门必修课 >> 
 发布日期:2016-8-19 19:42:24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评论:[ 字体:   

 

为什么 是什么 做什么 怎么做

——聚焦《中国红十字会法》修改四题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红十字会法》的修改引起社会各方关注。

笔者认为,这次《红十字会法》的修改,应重点破解和回应“为什么、是什么、做什么、怎么做”四个社会命题,从法律层面厘清红十字会的组织属性、社会定位、工作职能、运行机制等方面的问题,为红十字会依法履职奠定扎实基础。

 

修改红会法的现实意义

为什么要修改《红十字会法》?

从哲学上讲,真理具有绝对性和相对性。相对性是指人们在一定条件下的正确认识是有限度的,广度上有待扩展,深度上有待深化,进程上有待发展。法律同样受时间、范围、发展阶段的局限,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

现行《红十字会法》自1993年10月31日公布施行以来,已历20余年。宏观上,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包括红十字运动的快速发展,红十字事业遇到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变化。特别是“网络事件”以来,一方面,社会各界更加关注红十字会,对红十字工作提出更高要求;另一方面,红十字会也需要从法律层面回应社会关切,作出制度安排。微观上,近年来红十字会许多拓展业务如“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等,有必要纳入法律条文之中,从而有效实现“依法治会”。

再者,随着国家改革发展特别是对群团组织改革的推进,红十字会肯定也要对自身改革发展作出适应性调整,这些都是《红十字会法》修改的客观前提。

 

红十字会是什么样的组织

毋庸回避,红十字会虽然历经百年,但由于种种原因,社会知晓率还不够高,社会影响力也有待提升。由于基层组织不健全,社会公众特别是广大基层群众对红十字会的职能一知半解,有的甚至将红十字会混同于民政、慈善总会、协会等组织,这无疑是红十会人的“尴尬”。“尴尬”背后,不仅仅是宣传工作的无力,还凸显了红十字会社会定位的不清晰。

从国家层面来看,工、青、妇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同属群团组织。但从地方上来看,由于各种原因,许多省市县红十字会并未纳入群团组织序列,在“红会是什么性质的单位”的问题上混乱而复杂:有的是“参公社会团体”,有的是“参公事业单位”;有的归在“政府口”,有的列入“党委口”;有的使用行政编制,有的使用事业编制。只有清晰的定性,才能有明确的身份。

 

红十字会究竟如何定位呢?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习近平总书记同时强调:“中国红十字会是国内历史最悠久的人道组织,成立110多年以来不断发展。在重大灾害救援、保护生命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党、为国家、为人民做了很多好事、善事。”这些都是红十字会社会定位的有力理论支撑。

结合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红十字会多年实践,一条清晰的社会定位已经形成: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人道领域的得力助手,是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必须强调的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跨越国界、种族、信仰,其组织的业务范围远超其他慈善机构,应该时时刻刻彰显其“人道特色”。新修改的《红十字会法》中应该突出“人道组织”“群团组织”属性,而不应局限于“社会救助团体”的窠臼,重复老路,作茧自缚。

 

红十字会的核心业务工作

红十字会之所以社会知晓率不高,说到底就是老百姓不了解红十字会的工作职能,不清楚红十字会是“做什么”的。因此,在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中,必须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

在界定法定职责过程中,应该明白无误的梳理、确定红十字会的核心业务工作有哪些,向社会公众传达直接、清晰的信号,而不是模棱两可、含糊不清。

不能走两个极端:一是贪大求全。奉行“捡到筐里都是菜”,把红十字会所有曾经做过的、参与过的工作都作为工作职责,主次不分,“眉毛胡子一把抓”,让人一头雾水,更加糊涂。二是以偏概全。把红十字会简单定义为“社会救助团体”,让人误以为红十字会只是普通的慈善机构,只有社会救助的职能。或者用“开展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等类似语言概括和省略红十字会已经开展多年且卓有成效的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捐献等核心业务工作,会给人造成一种以偏概全、避重就轻、舍本逐末的错觉,结果自然是“丢了西瓜捡了芝麻”,与修法的初衷和广大红十字人的热切期盼背道而驰。

很显然,历经多年的实践,当前红十字会的核心业务工作可以延续红十字会系统多年来的提法——“三救”“三献”。把“依法开展应急救援、社会救助、紧急救护和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人体(器官、角膜)捐献”内容明确写入法律之中,这既符合依法治国精神,也是红十字会有理有据开展相关拓展业务的现实需求。

当然,我们也有必要用法律的形式厘清那些“我们栽树、别人摘桃”的工作。譬如“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一条,很显然,红十字会的工作仅限于做宣传发动表彰层面的工作,血液的采集、化验、保存和使用等终端工作均不由红会负责,这种“管头不顾尾”的工作越多,为红十字会带来负面舆论的风险就越大,2014年的“红会卖血”舆情事件就是最有力的佐证。

 

红十字会如何凝聚人道力量

在会见中国红十字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希望中国红十字会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紧紧围绕党和国家中心任务,增强责任意识,推进改革创新,加强自身建设,开展人道救助,真心关爱群众,努力为国奉献、为民造福。”这可以看作是习总书记对新时期红十字会“向何处去”、应该“怎么做”的理论指引。

 

如何凝聚人道力量做公益?

一要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在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政治性是群团组织的灵魂,是第一位的。”“要切实保持和增强党的群团工作的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这其实已经给出了明确的答案。一言以蔽之,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红十字会要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发展道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中国红十字事业坚持正确发展方向的根本保证,是中国红十字组织有别于其他国家红十字组织的根本特点。这理应写入新修改的《红十字会法》之中。

二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各级红十字会要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服务群众的工作生命线,坚持与时俱进、改革创新,坚持依法依章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使红会工作主动融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一带一路”、精准扶贫等党和政府的工作大局。

三要完善社会化、开放式机制。红十字事业不仅仅是红十字会和红十字工作者的事业,需要全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参与和支持。要善于动员和依靠理事、会员、志愿者开展工作,提高志愿者和基层红十字工作者在理事会中所占比例,让志愿者和基层红十字工作者切实参与决策,强化民主决策机制。使红十字会既成为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奉献爱心、促进社会和谐的平台,也要成为广纳贤才、培养人才、让人才在人道领域有所作为的平台。

四要坚持信息公开。要坚持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察和群众监督,打造公开透明红十字会。

(作者为山东省红十字会办公室主任)

(文章来源:《中国红十字报》 责任编辑:刘思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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