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子华、郭进萍发表《关于修订“红会法”的几点建议》
4月10日《中国红十字报》发表池子华、郭进萍文章《关于修订“红会法”的几点建议》 全文转载如下:
在3月9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十一届五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原中国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江亦曼,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郑功成分别递交议案,建议尽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议案的提出,无疑是及时的。“红十字会法”自1993年实施以来,已经快20年了。近20年来,国情、世情、民情发生了巨大变化,红十字事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和挑战,亟需法律武器的保障。而“红十字会法”若干内容的确已经不合时宜,亟待修订、补充、完善。这里提出几点看法,供讨论。 其一,第一章“总则”中,应给予红十字会更加符合时代要求的定性。“红十字会法”把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这里的“社会救助”,最根本的目的是扶贫济困,保障困难群体的最低生活需求,救助对象显系弱势群体,含有“保障”的意味,这样不仅限制了红十字会的工作对象和工作领域,而且 “社会救助”一般容易理解为政府行为,缺乏民间组织的特色。在我国,提供“社会救助”向来是政府的职责之一,政府(不论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在当前的社会救助中掌控着话语权,是社会救助名副其实的决策者、管理者和执行者,公权对社会救助的干预是全方位、全过程的。将红十字会定性为社会救助团体难免使红十字会陷入“被干预而难独立”的尴尬境地,和政府的关系难以厘清。若定性为“社会服务”团体,则更能体现红会组织独立自主博爱人群的风采。“社会服务”范畴比“社会救助”大,它是以提供劳务等形式来满足社会需求的社会活动,目的是为改善和发展全体社会成员生活福利而提供的服务,包含基本性服务、发展性服务等多个层次,是针对“需要”而提供的服务活动,符合构建服务型政府背景下建设服务型社团的时代要求,且“志愿服务”作为红十字运动的七项基本原则之一也印证了红十字会的服务性质。因此,修订后的“红十字会法”最好表述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服务团体”或 “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与社会服务团体”。 其二,第一章“总则”中,角色定位问题应更加明确,特别应厘清红十字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一方面,作为政府在人道领域中的助手,红十字会有义务承担这一领域中的工作,替政府分忧;另一方面,根据七项基本原则的“独立性”原则,红十字会可以独立自主开展符合宗旨的人道事务而不受约束。在此前提下,红十字会与政府之间具有合作或伙伴关系。这就使红十字会具有了“双重角色”。过去只强调了“助手”,而忽略了“伙伴”,修订后的“红十字会法”应有所纠偏。 其三,第二章“组织”中,修订后的“红十字会法”在管理体制方面应使县级以上的地方红十字会在理顺管理体制时做到有法可依,对总会、省级红会、地(市)级红会、区(县)级红会、基层红会及行业系统红会的隶属关系界定清楚,而非大而化之地名之曰“业务指导”关系。换言之,应改革红十字会以往松散的治理结构,强化各级红会之间的联系,增强凝聚力,并明确各级红会的职责、权利、义务等。如总会主要的职能是什么,省级红会的主要职能是什么,以此类推,通过“红十字会法”固定下来。 其四,第三章“职责”相关内容应与时俱进,拓展红十字会的职责范围。如增加“与卫生部门合作,开展造血干细胞移植、遗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及相关服务工作”条文,使红十字会的业务更契合时代和群众的需求;红十字会外事工作已成为中国民间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原文“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应修改为“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民间外交活动”;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事业需要有中国特色的红十字文化,传播红十字文化,推进红十字文化中国化已成为文化“软实力”建设的现实需要,因此原文“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应修改为“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传播红十字文化并推进红十字文化中国化”;人才队伍建设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因此应增加“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选用、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人才”条文。 其五,第四章“标志”中应赋予红十字会应有的权利主张。在“网络风波”中,红十字会不仅名誉遭受重创,还令捐款大幅缩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虽对此类滥用红十字标志的行为有相关处罚办法,但肇事者仍逍遥法外,“红十字会法”也无可奈何,这在中国红十字运动史上堪称悲剧。 红十字会如何主张权利,对盗用、滥用红十字会名义、标志而使红十字会遭受伤害者绳之以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应该在“红十字会法”中鲜明地体现出来。作为社团组织,红十字会没有执法权,因而在修订“红十字会法”时实现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无缝对接,显得至关重要。 其六,第五章“经费与财产”,在“经费来源”中应增加“其他合法收入”一项,比如红十字会业务活动的收入及各项收入的利息等都属于经费来源。应明确对经费收支及使用的规定,如募捐经费的管理、使用、审计、监督及对“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等违规行为的惩处,都应该有清晰的规定。本着“两公开两透明(捐赠款物公开,财务管理透明,招标采购公开,分配使用透明)”原则,增加“建立公共信息平台,接受社会监督”条文。红十字会的“募捐活动”可以采用商业运作方式,但前提是“账目公开透明”。在修订后的“红十字会法”中还应明确规定红十字会从事商业活动的运作流程、方式、权限、利益分配及风险控制等内容,如规定善款不能进行商业运作,商业运作的盈余必须全部转入慈善用途,不能挪作他用及红十字会对项目的叫停权等,以堵塞制度漏洞和寻租空间,切实发挥其“造血”功能。 此外,关于会员、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等内容,也应写入“红会法”。如会员和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会员和志愿者资格的存废及奖励和惩处等。同时,还应该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实施细则”,对各项内容进行必要的细化,以便遵循。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