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红十字会捐赠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作者:管理员 来源: 最后修改于:2006-11-14 17:25:10 点击开始打印

页面地址是:http://hszyj.net/article.asp?articleid=344
沧州市红十字会捐赠表彰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动沧州市红十字会募捐工作的健康发展,表彰和奖励国内外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捐赠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者是指以资金或物品形式向沧州市红十字会进行捐赠的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依据捐款金额或捐赠物品价值对捐赠者进行相应的表彰奖励。
  (一)捐款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人民币或捐赠同等价值物品的,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金质“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由沧州市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牌匾;
  2、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捐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捐赠个人为沧州市红十字会名誉理事;
  3、举行“捐赠仪式”’或“新闻发布会”,对捐赠者进行表彰。同时在电视台播发消息,在省、市级报刊、“河北省红十字会网站”、“沧州市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
  4、参加由沧州市红十字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或给予捐赠者留名纪念等形式的特别宣传回报;
  5、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6、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红十字会的救灾物资采购工作。
  (二)捐款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不足100万元人民币或捐赠同等价值物品的,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银质“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由沧州市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牌匾;
  2、经履行相关程序,可聘请捐赠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捐赠个人为沧州市红十字会名誉理事;
  3、举行“捐赠仪式”’或“新闻发布会”,对捐赠者进行表彰。同时在电视台播发消息,在省、市级报刊、“河北省红十字会网站”、“沧州市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
  4、参加由沧州市红十字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或给予捐赠者留名纪念等形式的特别宣传回报;
  5、根据捐赠者意愿,可商议给予指定项目(活动)的冠名权;
  6、企业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参与红十字会的救灾物资采购工作。
  (三)捐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不足50万元人民币或捐赠同等价值物品的,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授予铜质“红十字博爱奖章”,颁发由沧州市红十字会会长签发的证书及牌匾;
  2、举行“捐赠仪式”’,对捐赠者进行表彰。同时在电视台播发消息,在市级报刊和“沧州市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
  3、参加由沧州市红十字会组织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有关活动,或给予捐赠者留名纪念等形式的特别宣传回报。
  (四)捐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不足10万元人民币或捐赠同等价值物品的,给予以下表彰奖励:
  1、颁发“沧州市红十字会感谢状”牌匾;
  2、举行“捐赠仪式”’,对捐赠者进行表彰。同时在电视台播发消息,在市级报刊和“沧州市红十字会网站”上张榜鸣谢;
  3、捐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授予“沧州市红十字会荣誉会员”称号,颁发由沧州市红十字会印制的荣誉会员证书。
  (五)捐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捐款1万元以上(含1万元)人民币的个人,除享受以上表彰奖励外,根据捐赠者意愿,还可商议其他形式的特别鸣谢回报。
  第四条 沧州市红十字会为捐赠者建立“爱心档案”,首次捐赠颁发“爱心证书”,后续捐赠均记录在册。
  第五条 沧州市红十字会每年在市级报刊和“沧州市红十字会网站”进行年度接受捐赠与使用情况公示,集中鸣谢。
  第六条 沧州市红十字会对捐赠单位或个人开具正式捐赠收据。所有捐赠均接受上级红十字会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七条 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享受国家“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准子全额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捐赠金额,包括捐赠外币折合人民币的价值。
  第九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消息来源:沧州市红十字会网站 责任编辑:曹金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