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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来源: 最后修改于:2015-3-30 20:28:05 点击开始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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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会”管见

池子华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堪称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制建设的专门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即: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毫无疑问,《决定》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同样也是指导红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对红十字会而言,落实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决定》的着力点,就在于“依法治会”。

什么是“依法治会”?笔者认为,“依法治会”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所赋予的人道使命,履行职责,全面推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理念与行动的总称。《红十字会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换句话说,“依法治会”也是“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为什么强调“依法治会”?原因其实并不复杂。除了顺应“依法治国”的时代呼唤外,根本原因还在于“依法”没有真正落到实处。固然《红十字会法》颁布20年来,我们提倡依法建会、依法兴会,也的确取得可观的成效,有目共睹,但宣传传播的力度不能尽如人意,以至于修订《红十字会法》提上日程时,有学者竟惊呼红十字会“居然还有一部《红十字会法》”。学者如此,一般公众的“知晓率”可想而知。正因为如此,才有所谓“郭美美事件”的发生,也才有肆意抹黑红十字会、“污名化”红十字会现象的屡见不鲜,使红十字事业惨遭摧残,公信力一落千丈,教训可谓刻骨铭心。毋庸讳言,红十字系统也存在法治观念淡薄有法不依的情况。残酷的现实,不能不、不得不将“依法治会”摆放到红会工作头等重要的位置,一以贯之,只有这样,红十字事业才能获得健康发展。某种程度上说,“依法治会”是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引擎”。

那么,怎样实现“依法治会”?路径很多,其中以下几个方面是主要的:

首先,牢固树立法治思想,以“法治思维”统领红会工作。

所谓“法治思维”,就是把法治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思考方式。它要求凡事以法律为准绳,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推进工作。正如习近平所要求的那样: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红会工作也是如此。无论是“三救”工作,还是“三献”工作,还是其他事务,都要求红会人在法律的框架中开展,从而营造“依法治会”的良好环境。所有这些,没有“法治思维”,是难以想象的。这就要求红会人牢固树立法治思想,在“法治思维”主导下开展人道主义工作。这是实现“依法治会”的基本途径。

其次,完善法治体系,优化运行机制。

红十字会所依之法,《宪法》之外,首推《红十字会法》。《红十字会法》自19931031颁布实施以来,给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带来强大动力,其深远影响不言而喻。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国情、世情、民情的变化,红十字事业面临新的挑战,有些内容已经不合时宜,有的尚属空白,诸如红十字会的法律地位问题、性质与定位问题、与政府之间的关系问题、总会与分会职责、治理结构问题等等,规定得不够具体、明晰,亟待修订、补充、完善。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已将修订《红十字会法》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并交由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牵头起草并提请审议。相信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一定会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注入新的活力,与此同时,红十字会相关规章制度,相应进行调整、优化,从而建立起完善的法治体系,为“依法治会”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再次,重视“普法”,用行动诠释法律权威。

宣传、普及《红十字会法》,为“依法治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氛围,应该成为红会人的日常工作、“核心业务”,为此建议将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颁布之日定为普及红十字会法的“宣传日”,不断提高《红十字会法》的知晓率,使更多的人知法、用法、守法。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违法行为,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用行动诠释《红十字会法》的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依法治会”的宏图,中国红十字事业才能兴旺发达,为“依法治国”做出自己的贡献。

(作者池子华,苏州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红十字运动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