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救护培训和“一带一路”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 中国红十字会联络部双边处副处长海丽曼递交提案

作者:管理员 来源: 最后修改于:2016-3-12 9:17:32 点击开始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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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救护培训和“一带一路”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红十字会联络部双边处副处长海丽曼递交提案

3月3日,全国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在北京开幕。带着柯尔克孜族群众的嘱托和红十字人的期盼,海丽曼盛装出席会议。海丽曼是柯尔克孜族唯一一名全国政协委员,也是中国红十字会联络部双边处副处长。她说,作为一名政协委员,就要反映群众心声,认真参政议政。

本次会议,海丽曼递交了《关于加强交通参与者应急救护知识培训与普及并提升其应对突发事故能力的建议》和《有效发挥社会组织在“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作用》两个提案。

 

关注交通参与者应急救护知识培训

近年来,我国交通事业取得了巨大发展,但交通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交通参与者对应急救护知识的掌握程度对安全出行非常重要。发生交通事故后,专业急救人员到达现场需要一定的时间,如果在现场的交通参与者能够快速行动与正确施救,将为专业医务人员救治争取时间,大大减少伤者致残率与死亡率。”海丽曼说。

去年的提案,海丽曼建议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应急救护培训。今年,她把这一建议的对象扩大到所有交通参与者。她说,不仅是驾驶员,乘务人员、车站工作人员等也应该参加应急救护培训,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与安全。

海丽曼告诉记者,世界各国都高度重视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根据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发布的《急救为明天-聚焦欧洲倡导报告》中的数据,德国和奥地利的急救培训率为80%,挪威高达95%。我国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普及率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对此,海丽曼深感忧虑,“一定要加强交通参与者应急救护知识培训与普及,提升其自救互救能力”。

海丽曼在提案中给出了五方面建议:建立多部门合作机制。交通、公安、红十字会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立健全日常联络、信息共享、活动开展等合作机制,共同推动交通参与者应急救护培训与普及工作。

健全交通工作人员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加强对民航、铁路、公路客运、水路客运等交通乘务人员与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工作人员的应急救护培训,要有计划、有督导、有落实,切实提高交通工作人员的急救知识与技能。

推动急救设备装备相关立法。要求在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等交通枢纽配备自动体外除颤器、急救箱等设备,在飞机、火车、客船等交通工具上配备急救箱,在个人机动车上配备急救包等。

修订《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应急救护培训教授的是救命的知识和技能,必须由专业救护师资教授,培训和考核除了理论,必须有实操内容。目前《专业运输驾驶员教学大纲》已经要求从事旅客运输的驾驶员须接受2个学时急救理论培训和4个学时急救实操练习。建议《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与考试大纲》也做相应的要求。

加大应急救护宣传力度。利用车站、机场、高铁、飞机等交通设施与交通工具中的宣传设施,播放急救知识公益广告与科普短片等,对交通参与者普及应急救护知识,推广自救互救理念。

 

推动社会组织参与“一带一路”建设

新疆在丝绸之路上占有重要地位,从小在新疆长大的海丽曼对“一带一路”建设充满期待。她说,“一带一路”建设要求与沿线国家的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其中民心相通占据基础地位,是“一带一路”建设的民意资源积累、社会根基和重要支撑。发挥社会组织在国家之间合作共赢的桥梁作用, 将助力我国与沿线国家和地区的合作交流,使周边国家对我们更友善、更亲近、更认同、更支持。

海丽曼指出,社会组织具有公益性、非营利性、志愿性等天然属性,直接在受援国百姓当中开展工作,使其受益,易受百姓接纳和认可,更具亲和力。因此,社会组织参与便于与沿线各国不同利益、观念的社会群体之间进行沟通和交流,赢得更广泛的社会和民间的认同,为我国“一带一路”建设营造良好条件。同时,社会组织在教育、扶贫、医疗、人道支援和环保等多个领域,发挥着对政府的补充作用,承担着为普通民众提供公益服务和公共产品的重要功能。社会组织的参与使得“一带一路”建设能够惠及沿线国家普通民众,将促使沿线国家民众对“一带一路”建设有更加积极的认识,同时有利于在不同的文化之间疏通民意、增进理解。

作为一名社会工作者,海丽曼清晰地了解我国社会组织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管理体制机制不完善,国家支持力度较低,国际合作能力亟待提升。

对此,海丽曼建议,要从多方面入手,加强社会组织能力建设。一是完善体制机制,加强规划部署。她建议,在国务院“一带一路”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立负责社会组织国际合作工作机构,协调规划部署社会组织国际项目合作,制定和完善社会组织国际合作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和程序,建立实用的立项、监管和评估体系。同时,在不断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相关法律体系,依法保障社会组织有效发挥作用。二是使用经费纳入对外援助总预算,结合“一带一路”建设要求,每年在我国国际合作及援外总预算内,拿出更多比例的资金通过社会组织开展国际合作。三是通过项目实施、组织建设、人才培养协调推进,提升我国民间组织开展国际活动、参与国际合作、民间外交的能力。

新闻来源:《中国红十字报》 责任编辑:刘思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