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会管理条例拟修订 或将不再区分公募和非公募

作者:管理员 来源: 最后修改于:2016-5-31 13:41:04 点击开始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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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管理条例拟修订

或将不再区分公募和非公募

新华社北京5月26日电。为贯彻落实慈善法,为社会公众参与公益慈善事业提供法制保障,民政部26日就《基金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据了解,意见稿不再区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基金会成立满两年后将可以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记者从民政部获悉,自《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年施行以来,我国基金会发展迅速。截至2015年底,基金会数量达4719个,净资产总额由2005年的100多亿元增长到1100多亿元。

针对基金会属于慈善组织的基本属性,意见稿与慈善法进行了衔接,要求基金会应当以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为宗旨,基金会应当在登记证书中载明其慈善组织属性,并明确基金会应当适用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在登记管理体制方面,意见稿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规定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的登记管理体制。意见稿明确,成立基金会一般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由部、省两级拓展为部、省、市、县四级。

为加强信息公开,意见稿要求,基金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发布。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免费提供基金会信息发布服务,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同时,还建立了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社会公众、捐赠人和受益人的知情权。

此外,意见稿还采用注销、撤销、吊销登记证书等不同方式对基金会退出机制予以完善,并增加基金会清算程序,明确剩余财产的处理原则,保障基金会终止时慈善财产的善用。

 

“征求意见稿”主要修改内容

一、关于登记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直接登记和双重管理混合的登记管理体制,并降低了基金会准入门槛,鼓励基金会的发展,特别是基金会在基层的发展。将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权限由部、省两级拓展为部、省、市、县四级。对市、县级登记的基金会规定了较低的注册资金标准。

在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400万元人民币;在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的基金会,注册资金不低于8000万元人民币。

 

二、关于监管制度

“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相结合的综合监管。将现行的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加强对基金会的信用约束,探索建立信用记录、活动异常名录等制度。明确了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和可以采取的有关措施,规定了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公安、外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有关部门,对基金会涉及本领域的事项履行监管职责,提供相关服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通报。同时,还规定了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监督,建立基金会的行业自律。

 

三、关于内部治理

“征求意见稿”在条例的基础上完善了基金会组织机构和内部治理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基金会的依法自治。明确了基金会应当根据实际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补充完善了基金会的决策、监督、执行机制,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规定了高于一般基金会的治理要求(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二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理事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应当设监事会。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相互间具有近亲属关系的理事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四、关于活动准则

“征求意见稿”将条例的第四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更名为“活动准则”,对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进行了全面规制。

一是不再区分公募和非公募基金会,新成立的基金会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等特定对象范围内开展定向募捐;成立满两年后可以依法申请公开募捐资格。

二是对突发事件公开募捐、接受非现金捐赠等加强规范。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办理募捐方案备案手续的,基金会应当在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五个工作日内补办备案手续。基金会接受货物、房屋等有形财产捐赠的,应当在实际收到后验收确认并开具捐赠票据。

三是基金会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保值增值行为,统一执行慈善法的配套规章,在“征求意见稿”中不做具体规定。

四是取消了基金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强化了基金会对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的主体责任。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是基金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应当在该基金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所属基金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由基金会承担法律责任。专项基金等分支机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基金会财务统一核算。基金会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

 

五、关于信息公开

“征求意见稿”增设了第五章“信息公开”,对条例中有关信息公开的内容进行了整合,建立了全面的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

一是按照年度公开、随时公开和定期公开,分类规定了基金会的信息公开义务。

二是规定了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义务。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募捐活动现场或者募捐活动载体的显著位置,公布募捐资格证书、募捐方案、联系方式、募捐信息查询方法等,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其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款物使用情况。

文章来源:《中国红十字报》 责任编辑:刘思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