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与政府关系——相关法律依据与国际惯例汇编

作者:管理员 来源: 最后修改于:2016-8-5 22:35:24 点击开始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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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与政府关系

——相关法律依据与国际惯例汇编

在国内外许多非政府组织中,红十字会是唯一与政府有着特殊关系的社会团体:既是政府人道工作助手,又须独立自主工作;政府既要支持资助保障监督红十字会的工作,又必须保证红十字会按其原则和章程独立运作。

这好象是个悖论,但只要日内瓦公约、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和国际红十字大会还存在和有效,红十字会就具有并且必须坚持这样的特殊性。

 

政府支持与合作

法律依据

1863年10月召开的日内瓦国际会议奠定了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基础,会议建议各国政府应赞助成立“救济委员会”(即后来的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并尽可能为其执行任务提供便利。日内瓦四约和两个附加议定书(以下简称“日内瓦公约”)明确了红会的职责,同时规定各缔约国政府必须支持本国建立红会,并应保护、便利和鼓励它们的活动。

各国红会得到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承认的10个条件中,第1条就是该国政府必须已加入日内瓦公约,第3条是本国政府正式承认本国红会为志愿救护团体、担任政府当局的人道工作助手。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明确要求:日内瓦公约缔约国应敦促在其领土上建立国家红会,应尽可能支持红会的工作;各国红会也要尽可能支持政府的人道工作,与政府在预防疾病、增进健康、减轻人类疾苦和确保国际人道法得到尊重、保护红十字(红新月)标志等方面合作,同政府一道救助武装冲突受难者和各种灾民。

每4年一次的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最高审议机构,各日内瓦公约缔约国政府和红会各派出一个代表团并各有一票表决权。大会审查决定的重大事项,各国政府和红会都必须遵循并作出相应的承诺。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对标志的标明性和保护性使用有严格规定。对违法使用标志的,红十字会(红新月会)有权劝阻并提请政府责令停止使用;对擅自使用的,政府责令停止使用并给予相应处罚。在武装冲突中,除红十字会(红新月会)和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外,其他机构及其人员须得到国家最高行政或军事当局批准方可使用保护性标志。

红十字国际委员、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作为两个国际性组织,在联合国获得观察员身份,后者在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中有咨询地位,代表各国红会的意见。

 

国际惯例

组织支持。由元首或元首夫人、公主出任各国红会名誉会长或会长、赞助人、保护人。如:美国红十字会名誉会长为总统,50名理事中,包括主席在内的8名理事由总统指派(不需选举),分别代表外交、国防、卫生、教育、司法和紧急救灾等部门;2007年改革后,理事会主席人选须由理事会提名报总统批准后方得担任。韩国红十字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由总统、议会委派和政府挑选、红十字会选举代表组成,总统和外交部长任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荷兰红十字会主席和两名副主席分别由王后和政府任命。日本红十字会由天皇夫人担任名誉总裁,全国各都道府县支部的支部长均由各都道府县的知事兼任。我国香港特区特首为红十字会赞助人,会长是特首夫人。

经费资助。德国红十字会年财政支出43亿欧元中,39亿欧元来自政府和社会保障系统。韩国总统、总理带头向红十字会交会费,形成全民交会费惯例,会费占总收入80%。挪威红十字会收入的81%来自政府拔款。美国红十字会年收入35.7亿美元(2002年),近80%来自于政府购买服务和血液事业收入;2008年红十字会经费困难时国会拨付1亿美元支持红十字会正常运转。上世纪90年代,加拿大政府对红十字会建立了“一对一比例捐赠”,即在重大灾情发生时,加拿大红十字会每收到一笔捐款,政府就给红十字会一笔等额捐款,以鼓励社会向红十字会捐款。西班牙、芬兰、蒙古等国允许红十字会自行发行彩票,西班牙政府还将个人所得税的0.26%和政府彩票收入的一部分拔给红十字会。克罗地亚将彩票收入的17%和印花税的一部分拔给红十字会。日本、澳大利亚、瑞典、土耳其、德国、葡萄牙、沙特等国将血液、院前急救、急救训练、养老、部分医疗服务和某些特许经营交由红十字会(红新月会)经营,保证其可靠的经费来源。我国香港特区红十字会2009年总收入4.43余亿元中,政府补助和医院管理局拔款共3.71亿元(占83.7%),此外还有公益金、赛马会拔款和社会服务收入。

许多国家将某些政府职能或不便由政府出面的工作交给红会承担。美国赋予红十字会紧急救援、无家可归者救助、为现役和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的人道服务等职责。芬兰政府委托红十字会负责协调国内46个NGO组织的备灾救灾工作。日本、德国等国家红十字会承担民防、救灾等工作,建有完善充足的备灾物资仓储物流、救援设施和专用通讯网络(包括遍布全国的固定和机动通讯站),日本红十字会还配有救援飞机。挪威、瑞典等国政府将为非法移民和难民提供人道服务及某些对外援助交给红十字会,并在经费上予以保障。德国、奥地利、西班牙等国规定青年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可代替服兵役。

法律保障。许多国家有红会法并在刑法中有专门条款,保证红会依法履行职责和红十字(红新月)标志的正确使用。美国国会1905年制定的宪章规定美国红十字会作为“政府的工具”,执行《日内瓦公约》的任务和职责,以及联邦政府委派的其他任务。在和平时期需保持国内和国际备灾体系的能动性;灾难发生时,对瘟疫、饥荒、火灾、洪灾等采取措施。

 

红十字会独立自主工作

日内瓦公约有多个条款规定了各缔约国必须支持红十字会(红新月)独立开展救援活动。

各国红会得到承认的条件的第4条是须具有独立的地位并得以按照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进行活动;第8条规定在吸收志愿者和专职工作人员时不得考虑种族、阶级、宗教和政治见解。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章程将红会救援活动应保持公正、中立、独立置于十分重要位置。特别是基本原则多处声明:本运动“本意是要不加歧视地救护战地伤员”“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阶级和政治见解而有所歧视,仅根据需要……优先救济困难最紧迫的人”“为了继续得到所有人的信任,本运动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虽然各国红会是本国政府的人道工作助手并受本国法律的制约,但必须始终保持独立”。

虽然各国政府和红会在执行上述条约、原则、规定中有各自的特点,仍可得出基本结论:各国红十字会(红新月会)是官方人道工作重要助手、是得到官方支持又必须独立开展工作的非政府组织。

 

我国党和政府与红十字会的关系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红十字事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对人道和人权等问题的重新认识,党和政府更加重视并从多方面支持中国红十字会的组织机构建设和工作开展。199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明确政府与红十字会的关系:政府履行对红十字会支持、资助、保障、监督的职责,红十字会协助开展人道工作。1996年1月,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布《中国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规定了政府与红十字会对红十字标志使用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相应职责。1997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第3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阻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条款处罚。2004年国务院批转加强红十字工作的意见,2012年国务院下发《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对优化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法制、政策、舆论环境和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领导、支持等方面进一步作出一系列明确规定。每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我国政府都派代表团参加并相应作出支持红十字工作的承诺。

 

红十字会主动当好助手、拓展人道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在国际组织中取得合法席位的团体,主动协助政府开展民间外交和处理某些特殊事件。改革开放以后,进一步扩大国际交流合作、开展国际救援行动,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合作传播国际人道法等。在沟通两岸关系、开展台胞台属服务和两岸遣返工作发挥着特殊作用。红十字会根据“改善最易受损害者境况”的工作目标,主动“替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通过社会募捐、与企业及爱心人士合作、组织志愿服务等,给受灾或贫困地区群众、孤老残、大重病患者、留守儿童、城市下岗失业人员等困难人群以帮助和服务。红十字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拓展人道工作,除以保护生命健康为主要内容的“三献三救”工作外,还开展了造血干细胞捐献和人体器官捐献、心理健康服务等。这些都是党和政府改善和保障民生、构建和谐社会中不可忽缺的工作。

综上所述,中国红十字会是有一定行政职能(如协助政府履行日内瓦公约和传播国际人道法、实施红十字标志使用的管理、按“献血法”规定与政府共同表彰献血先进、动员协调社会力量参与人道事业、协助政府救灾救助和战时救援、完成政府委托的有关工作等)的、在党和政府领导和支持下、在人道领域与政府密切合作的、独立开展工作的社会团体。因是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成员并由国际和国内法律赋予战时和平时的特殊职责,具有其他任何社会团体不具备的特点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作者系江苏省红十字会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文章来源:《中国红十字报》 责任编辑:刘思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