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需首先明确红会性质和定位
目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正在按照立法程序进行修订。修法对于红十字会依法治会、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关系到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发展,也关系到中国公益慈善事业发展大局。
从科学立法角度而言,修订《红十字会法》要符合到我国经济社会和红十字事业发展实际,要借鉴吸收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经验,要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从而形成一部管用的好法。在红十字会法修改过程中,必须明确中国红十字会性质如何?定位如何?两个问题各自独立、又密切相关。
关于红十字会的性质和定位
红十字会具有群众团体机关性质。现行《红十字会法》规定“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是由总会、各省级红十字会、地市级红十字会、县级红十字会共同构成的统一的组织。在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上,各级红十字会均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机构、编制、职能成立。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
中编办《关于理顺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管理体制的通知》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卫生部代管”改为“由国务院领导联系”,其机关党的工作由中央国家机关工委领导、干部按中组部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中华职教社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将红十字会定性为群众团体机关。
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人道领域的助手。习近平总书记在会见中国红十字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时强调,“我国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指出“中国红十字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其在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和民间外交的重要渠道。”
判断红会性质定位科学性的标准
对一个组织的性质和定位是否科学,应当有一定的判断标准,如果符合这些标准,这种性质定位就是科学的,否则就应当进行完善。综合考虑,判断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和定位是否科学,不能忽视如下几条标准。
第一、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位是否符合中国国情。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我国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发展红十字事业就必须符合中国国情,而且中国红十字会首先是中国,然后才是红十字会,从这个意义上说,也必须符合中国国情。中国红十字会的性质和定位正是从我国国情出发,坚持党的领导,秉承人道主义宗旨,与中央党的群团工作会议精神一致,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必然选择。
第二、红十字会的性质是否有利于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红十字会社会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属性,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体制,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政府人道领域的助手定位,不仅有利于得到包括政府支持、社会捐赠、国际捐赠等在内的广泛的社会人道资源,还有利于发挥组织自身优势,广泛动员志愿者,直接面向基层,服务于最易受损害群体,改善其境况。
第三、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位是否符合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国际红十字运动恪守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原则。从中国红十字会发展实际来看,红十字会的性质和定位与《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关于各国红会遵守本国宪法和法律、协助政府当局开展人道主义工作的相关规定一致,也符合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
第四、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位是否有利于红十字会职能作用发挥。借用《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的表述,“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国际人道援助以及开展民间外交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基于上述分析,中国红十字会目前性质定位是“本然”和“应然”合而为一的,具有其科学性,应当在红十字会法修改中予以体现。
考虑到中国红十字会是国际红十字运动成员,建议将《红十字会法》中“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的表述修改为:“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国际红十字运动成员,是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工作的群众团体”。
(作者:刘德锋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工作人员)
(文章来源:《中国红十字报》 责任编辑:刘思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