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不能忽视的几个问题

作者:管理员 来源: 最后修改于:2016-9-30 20:43:09 点击开始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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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不能忽视的几个问题

全国人大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的修订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中,这是继1993年立法后的第一次大修,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当此之际,有一个问题值得深入思考:如果不充分考虑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产生的历史背景和特殊地位的话,很容易把红十字会等同于一般的公益组织或慈善机构,忽视了它的国际性、特殊性和法定性,继而影响红十字会的国际认同及具有鲜明特色的红十字文化的形成。

 

红十字会具有跨越疆界的国际性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起源于18世纪中叶,瑞士银行家享利·杜南等5人组成“伤兵救护国际委员会”。1864年8月,来自12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制定了关于救护战地伤兵的第一部“日内瓦公约”,标志着国际人道法的诞生,也标志着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在国际法保障下开始发展起来。

1952年,我国政府宣布承认1949年修订的日内瓦公约。当年8月,第十八届“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国唯一合法的全国性红十字组织,这是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恢复的第一个合法席位。

如今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遍布全球190个国家,在共同原则的指导下承担着各国人道领域的职责与使命。不论国内的自然灾害,还是国外的灾害及战争现场,都能看到不同肤色、不同语言的国际红十字运动工作者或志愿者的身影,在层层阴霾中凝聚起人道的力量。

正如习近平主席所说,“红十字是一种精神,更是一面旗帜,跨越国界、种族、信仰,引领着世界范围内的人道主义运动”。 立法过程中,立足于中国红十字会工作实际情况的同时,应当兼顾其国际性,遵循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被普遍认同的宗旨和国际性原则。

 

红会特殊职责决定了其公法人地位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所遵循的原则是“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每个国家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合法性需要得到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的认可,在国际上代表国家的形象。

红会承担了部分政府不便出面的特殊任务。1990年12月,大陆与台湾签署《金门协议》,就是两岸红十字组织各自得到授权后所签署的。这是两岸自1949年以来,首次以“白手套”接触方式签署的协议。两岸红十字人就《金门协议》进行商谈时,海基会和海协会都还没有成立。

中国红十字会具有112年的悠久历史,历尽风霜,与国家和民族的命运息息相关。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在应急救援、人道救助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这些工作通常具有时间的紧迫性,对物资和资金的完备也有较高要求。特别是在当下我国国民参与公益活动的比例不高、公益文化还未普及的形势下,红十字会工作的开展需要来自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因此,在社会性之外,同时赋予红十字会公法人的地位,兼具政府资源和社会资源的红十字会,在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各类人道救助工作中,更容易做到统一、及时、高效。

 

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的法定性

目前,大多数国家针对红会的运行机制制定了相关法律。其中,英国以法条形式明确了红十字会的监管机构,有严格透明的收入支出管理体系;美国国会承认了美国红十字会并为其制定了章程,确定了红十字会的工作范围,其资金来源与支出除了要接受第三方审计,还需接受国会的监督;奥地利对红十字标志的使用作了8项禁止性规定,并就每项违反规定的行为制定了详细的行政处罚措施。

1993年《红十字会法》将中国红十字会定位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对红十字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撤销、职责、经费来源、任免办法、管理结构、监督机制都有法定要求。

对于现实中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修订《红十字会法》时可以借鉴各国的好的做法,特别是审计监督、社会监督以及信息公开等方面应该成为修订的重点。

值得注意的是,几年前中国红十字会遭遇网络事件,被恶意造谣中伤,给我国的人道事业造成了严重伤害。同时也暴露了《红十字会法》在立法和执法上的刚性不足,一些违反《红十字法》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追究。由此可见,如何建立有利于中国红十字会在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相互制约、相互协调、运转高效的治理模式,提升红十字会依法治理的水平,确保红十字会能够实现应有的价值和功能,是这次修法的当务之急。

(作者:宋玫 浙江省金华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文章来源:《中国红十字报》 责任编辑:刘思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