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破“集体的沉默” 上海“好人法”实施,紧急救护受法律保护

作者:管理员 来源: 最后修改于:2016-11-12 20:12:18 点击开始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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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集体的沉默”

上海“好人法”实施,紧急救护受法律保护

今年9月,第12届国际海洋清洁日公益活动中,公益组织第一反应队员Echo施救溺水人员成功,事后被救者向Echo表示感谢。42岁的清远市民梁先生就没那么“幸运”了,他在回家路上扶起了一位摔倒的大爷,结果“摊上大事”,被认为是撞人者。好在有警方通过调查还其清白,街道也为弘扬正气奖励其5000元。

路遇紧急情况,“救与不救”越来越拷问着公众的良心。眼下,一部被称为“好人法”的条例或许能让处于“拷问”中的你我松一口气。

11月1日,《上海市急救医疗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好人法”的条例明确规定,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法律责任。

有专家指出,上海率先提出对社会急救免责,消除了施救人的后顾之忧。

 

救与不救“集体的沉默”

近年来,公共场所突发急病后,无人相救、没人“敢”救的案例屡屡发生,“集体的沉默”似乎成为一种默契。

有机构调查表明,当遇到有人处于紧急情况时,不懂急救知识的受访者中,向120求援、不贸然出手相助的占74.3%,前去帮助的为11.3%,围观者占6%,离开的是8.4%;而对于懂急救知识的受访者而言,36.8%的人表示会毫不犹豫地实施急救,58.2%的人会有顾虑,5%的人表示绝对不去碰。

有意思的是,当被问及“假如法律规定急救免责,你会毫不犹豫地出手相助吗”时,93.9%的人表示“会”。另据调查,受访者中有急救证的仅占5%,只会一部分的占54.6%,全部掌握但没有证的为11.1%,完全不会的比例是29.3%。

由此可见,不会救、不敢救正是“沉默”的两大重要推手。

 

今后紧急救助不再担责

《条例》明确鼓励和倡导普通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活动,紧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若因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大胆参与,无需担责。这项法规,在全国各省市急救医疗立法中尚属首次。

但也有公众指出,毕竟普通公众不是专业医务工作者,不可能提供顶级的救护。鼓励市民参与救护,如果是救护外行怎么办?毕竟公众不是每个人都具备救护技能。

《条例》将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一种是公众发现需要急救的患者,需要立即拨打“120”专线电话进行急救呼叫,可以在“120”调度人员的指导下开展紧急救助,也可以根据现场情况开展紧急救助;另一种是具备急救技能的公众,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第三种,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进行紧急现场救护。这三条,基本就排除了救治操作的风险。

《条例》本身就是针对急救的规定,在非急救情形下,完全可以选择更加稳妥的办法。

 

AED应成公共场所必备

上海市医疗急救中心主任朱勤忠认为:“解决‘不会救’的问题,一是加大培训力度,二是普及AED(体外自动除颤仪)在公共场所的覆盖面。”

AED是一种类似“傻瓜相机”的自动除颤仪,没有急救知识的普通人只需经过30分钟培训即可学会使用,简单的操作就能使复苏成功率提高2至3倍,生存率提高49%。

据悉,中国每年死于心脏性猝死人数为55万,每天至少1500多人,其中不到1%的人获救,只达到美国的1/3。朱勤忠说,心脏猝死有一个急救的“白金10分钟”红线。因为心脏和肾小管细胞不可逆的无氧损伤时间为30分钟,肝细胞可支持缺氧状态仅为1至2小时,而脑细胞对氧和血糖几乎没有储备,在4分钟后就会耗尽。综合数据表明,10分钟内不做心肺复苏,存活率极低。反之,在3至5分钟内完成首次电除颤,猝死者生存可能性最大。

《条例》明确规定,今后在上海轨交站点和机场等交通枢纽、学校、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都必须配备急救器械。

AED属于第三类医疗器械,现行法律只允许医务人员使用。这意味着,没有医疗执业证的普通公众一旦使用AED救人,出现人身损伤的情况将面临法律责任。此外,紧急的现场急救还包括心脏按压、人工呼吸。万一操作不当,或者被救者生命体征骤变,见义勇为者将情何以堪?

朱勤忠觉得:“更重要的是,要让公众敢于使用AED。同时,紧急救助免责有望推动公共场所AED普及应用,从而提高猝死救治率。”

 

专家:这是一部良法

《条例》强调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丁伟表示:“立法的目的,就是要鼓励和倡导市民参与紧急现场救护,在更大范围内发扬人道主义救助精神,为挽救更多患者的生命和健康创造条件。”

丁伟说,为了解决这类紧急救助可能造成的损伤问题,《条例》鼓励社会组织通过商业保险、奖励等形式,实施支持和引导。

《条例》所以堪称“良法”,是因为它完全具备了良法的特质。

首先它符合多数人的意愿。现实社会中,恐怕没有一个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和家人会拒绝别人的帮助,除非他漠视自己的生命。

其次,《条例》符合大多数人甚至是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没有谁会拿自己的生命权益开玩笑。

最后,它符合历史发展的规律,利于生产力的提高和发展。如此看来,这样一部《条例》备受欢迎,实在是顺理成章的结果。

在紧急时刻,抢救是第一位的,它会为生命赢来时间,何况有的突发情形比如心脏骤停,不可能有更多时间让你等待。所以,用免责鼓励公众参与救护,绝对是非常必要的善举。

 

 

链接

其他“好人法”

《北京市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条例》(2017年3月1日实施)

第四十四条:单位和个人发现他人有医疗急救需要的,可以拨打急救呼叫电话,并提供必要帮助。鼓励具备医疗急救专业技能的个人在急救人员到达前,对急、危、重患者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

 

《杭州市院前医疗急救管理条例》(2015年1月1日实施)

第三十条:公民发现急、危、重伤病员时可以拨打“120”电话呼救。鼓励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具备急救专业技能的公民对急、危、重伤病员按照操作规范实施紧急现场救护,其紧急现场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不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2013年8月1日实施)

第八条:救助人因救助行为与被救助人产生民事权益纠纷请求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援助。

(文章来源:《中国红十字报》 责任编辑:刘思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