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研究】
网络公益众筹的弊端探析
——以“小凤雅事件”为例
施林霞
“网络公益众筹是指相关公益机构和个人通过专门的网络平台发起专门的筹款项目,相关出资人对项目发起支持”。近年来,网络公益众筹以一种崭新面貌出现在人们的生活中,很好地解决了广大群众不能普遍参与慈善而使得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缓慢的痼疾。一方面,网络公益众筹不同于传统慈善,它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使得求助者无需通过繁琐的程序即可实现募捐。另一方面,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可以连接各方主体,使慈善公益活动实现规模化发展:仅最近半年,民政部指定的首批11家(原13家,后退出2家)互联网公募平台为总计992家网络公益众筹组织发布相关信息超1.1万条,得到35.7亿人次关注,通过在线筹款功能募集了超过9.8亿元的慈善资金。相比于传统慈善而言,网络众筹公益更为开放,使“人人公益、随手公益、指尖公益”成为潮流。虽然网络公益众筹有着不可比拟的时效性与便利性,但仍存在着诸多弊端。2018年3月的“小凤雅事件”更是将网络公益众筹推向风口浪尖。
一、“小凤雅事件”始末
2018年3月,一篇名为《王凤雅小朋友之死》的文章在一夜之间迅速霸占各大媒体头条并引发网友激烈讨论。文章“披露”称,因患有一种名为“视网膜母细胞瘤”的癌症但无力治疗,在多个网络众筹平台发起募捐的河南太康县两岁女童王凤雅不幸去世,原因是其父母将此次募集所得的15万善款私自挪用于治疗王凤雅哥哥的兔唇,并未用于治疗王凤雅的眼疾,任由其病情恶化并最终导致病逝。该文章经广泛传播后,小凤雅的遭遇在社会中激起轩然大波,大家将讨伐的矛头纷纷对准“草菅人命”的王凤雅父母,指责他们重男轻女,诈捐骗捐。后经多方调查,证实王凤雅父母实际共募得善款3万余元,并且几乎都用来救治王凤雅。事实与该文章的报道完全不符,给当事家属和网络公益众筹带来了巨大伤害。经历了声势浩大的舆论谴责之后,“小凤雅事件”想要平息,显然不止是道歉就能解决的,我们更应该反思并力求解决网络公益众筹背后所存在的弊端。
二、网络公益众筹存在的弊端
(一)互联网信息庞杂,内容真假难辨
一方面,借助于网络信息方便快捷、互动性强等优点,网络公益众筹项目形式灵活、覆盖面广、成本低、效率高,有效地弥补了传统公益事业的一些不足。另一方面,网络信息庞杂、内容真假难辨,公益众筹出现了众多乱象。网络世界的不稳定性、复杂性使得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整且真实的得到救助人信息,加上尚未完全落实到位的网络实名制准入制度,这些都为虚假众筹提供了可趁之机。网络公益众筹一般要经过一系列审核程序:身份信息、求助情况、家庭经济调查等等,但公益平台对这些调查仅局限于文字说明(求助者自我描述)、图片查看(病历单、检查单等)、电话回访等方式,很少采取实地核实的办法。“‘简陋的’审核程序极易导致‘不完全骗捐’甚至是‘完全骗捐’事件的发生”。另外,在这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人们往往会根据看到的某些信息片段就做出推断,急于占领道德制高点,对当事人口诛笔伐,却选择忽视背后的事实真相。“小凤雅事件”中,一些自媒体仅根据凤雅母亲朋友圈的一张截图,就发文质疑凤雅家属诈捐并将原本筹救女儿的善款用来给儿子治疗唇腭裂。后经权威媒体跟进调查,证实该质疑文章中诸多数据严重失误,存在歪曲事实、断章取义、博取眼球的嫌疑。小凤雅事件发酵至此,一些自媒体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由此可见,网络公益众筹的本质虽然以公益为核心,却暴露了很大的道德缺口。
(二)善款使用流向不明,缺乏公开透明性
无论是哪种慈善筹款方式,公开透明、向公众公布资金使用情况都是赢得信任的基本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二条有关捐赠人权利的规定可知,捐赠人具备了知情权和监督权,以保证自己投入的资金不被滥用。社会公众是公益众筹资金来源的主体,因此公众有权了解求助者真实完整的信息以及资金的使用情况。事实恰恰相反,诸如水滴筹之类的公益众筹平台在求助者募得善款之后,几乎很少向公众公开资金使用情况。一般来说,项目众筹成功后,发起人可以得到募集钱款,若此时善款被平台侵占或后期被项目发起人不当使用,甚至众筹项目本身就是以筹资之名进行诈捐。以上种种不良情况一旦发生,不仅会损害求助者、捐赠人以及众筹平台的合法权益,也会对我国公益众筹事业造成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小凤雅事件”中,众筹平台与受助方都没有及时向社会捐助者同步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才引起大家的质疑。据报道称,王凤雅家属在使用善款时实际上已留存票据,或许双方均缺乏公开透明的意识,家属与众筹平台都没有及时对外公开善款使用情况,这是网络公益众筹存在的一大弊端。
(三)救助机制不够成熟,缺乏专业性
在“小凤雅事件”中,一些公益志愿者的角色与做法存在很多争议之处。首先,某些参与此事的志愿者在没有完全弄清楚事实的情况下就在网上“爆料”,使用了诸如“重男轻女”“虐待”“诈捐”等极具煽动性的词汇,导致在事件初期大量的舆论谴责纷纷指向小凤雅的家人,这显然带有很大的情绪误导性。其次,志愿者与小凤雅家属的沟通交流存在较大问题:志愿者向家属承诺已经帮他们联系好北京儿童医院并可以直接入院治疗。然而,当凤雅与家属到达北京后,志愿者并没有兑现他们的承诺,由此造成了家属与志愿者之间的信任危机。随后,家属未通知志愿者就带着凤雅离开了北京。因此,志愿者在微博发文寻人,并称家属已经放弃治疗小凤雅。由此又引发了网友对小凤雅家属的强烈谴责。在此次事件中,志愿者没有与救助者家属及时沟通,使得家属与志愿者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深。同时,一些志愿者的表现不尽人意,显然不能算真正合格的专业志愿者和公益从业者,只能算是一个爱心和热心人士,他们的职业操守、专业素养与救助能力都未达标。
三、网络公益众筹的改进举措
(一)加大众筹信息审核,引入监管新势力
真实有效的信息是网络公益众筹平台必须坚守的第一原则。实际上,“信息表述不到位,透明度低,信息披露机制尚未完善,网络公益众筹与捐赠大众信息不对称,公众由尚未了解转为尚未信任,是网络公益众筹持续性筹资的硬伤”。因此受助人在求助时,平台要仔细审查其病情、医保情况和家庭情况等,对于不能提供相关证据的求助者,平台应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求助信息的真实性,求助者只有通过审查后才可以发布救助信息。网络公益众筹作为新生事物,很多方面尚未完善,需由除平台及当事主体之外的第三方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条明确规定了民政部门是各类慈善活动和慈善组织的监督主体。除了重视民政部门的监管,也应当加强官方以外的社会舆论力量,如新闻媒体、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的监督等,从整体上发挥出更好的监管作用。除此之外,平台内部可建立有效的信息反馈系统,如在官方网站或者微信公众号等设立举报窗口,受理可疑或虚假信息的举报。对于举报内容,可由专人小组调查相应问题项目,及时向社会反馈。
(二)追踪善款动态,增强民众慈善信心
捐赠人最关心的问题是善款是否真正被用于公益,通过审查的公益众筹成功上线后,所有善款的保管、提取与使用明细要实时在线公布以接受公众的监督;公益款项均直接进入指定银行账户,之后再由平台经过审批流程分批拨发。善款使用后,求助者需要上传相关使用证明,将资金使用情况实时反馈给捐赠人,从而保证善款的专款专用以及众筹项目信息的公开透明性,增强平台的公信力。民政部应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网络公益众筹平台进行规范,明确对网络公益众筹平台资格准入的认定方式,在众筹平台初期采取备案制的方式,以促进网络公益众筹事业平稳发展。民政部目前已经对网络公益众筹平台提出了标准。据悉,民政部下一步将会持续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慈善法》等相关规章制度,落实平台主体责任。正是由于这些积极措施的陆续跟进,公益众筹平台正展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势头,在进一步增强民众慈善信心、拓宽社会慈善事业的路上越走越远。
(三)妥善救助受助人,保障捐赠人权益
对于需要公益众筹的求助人,平台应分派专门的工作人员或经专业认可的志愿者进行对接帮扶,保证帮扶及时有效;平台内部应积极进行相关培训,组织员工及相关志愿者学习包括诸如法律学、心理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增强自身的专业性与公信力;落实求助信息,综合评估求助者的情况,将众筹金额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内,并将信息公示于众筹平台内;网络公益众筹发起时,严正告知项目受助人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提供不实信息以骗取捐赠人的投资款项,倘若有诸如此类的不良行为应作出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严重时应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还应明确告知捐赠人存在的风险(捐赠的“赠予”属性)等,确保其知情权;若众筹平台、求助者无法按照先前约定条款履行职责时,或信息存在不实以及其他危害捐赠人权益情况时,捐赠人有权追回捐款并可索要一定赔偿,以此保障捐赠人的基本权益。
网络公益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和公益慈善的一种全新组合,凭借平台的开放性、运营的市场化、资金的规模化,打破了空间、时间的限制,为更多的个人和组织提供了帮助,为互联网应用、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可能。但法律监管滞后、相关法规不完善、运营模式不成熟等问题,使网络公益众筹面临平台信用风险、资金管理风险以及内外监管风险等问题。“对于新形势下的‘互联网+公益’模式的众筹模式,应当提出更明确和细致的法规条例来进行规范,从专项法的角度明确界定公益众筹的概念、适用范围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等内容”。相关部门需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平台管理的内控规范,增强投资人风险意识教育,才可以避免网络公益众筹发展面临的风险,促进众筹平台形成良好的信用体系和抗风险能力,从而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地发展。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