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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管理员 来源: 最后修改于:2007-3-30 6:21:28 点击开始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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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试办章程
(1910年)
 
  编者按:《中国红十字会试办章程》由沈敦和等参酌《上海万国红十字会暂行简明章程》、《日本赤十字社章程》拟定,1910年1月,吕海寰领衔,吴重熹联衔会奏《酌拟中国红十字会试办章程请旨立案折》,“伏候圣裁”,2月27日,朝廷“依议”,《试办章程》开始实施。这是中国红十字运动史第一个正式会章。
 
  第一条,上海为通商总埠,中外交通便利。前经中西总董创办万国红十字会,现仍于上海徐家汇路设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医院、学堂,附设事务所。应由中国总董仿照日本赤十字社酌拟规则呈候会长核议施行,并妥定集资入会章程,以垂永久。
 
  第二条,从前万国红十字会,由中西总董会议,刊刻中西合璧图记,钤用信守。现创设中国红十字会,拟请旨饬部铸造中国红十字会关防一颗,颁由会长执掌印用,以昭凭信。
 
  第三条,本会按照原约制用白地红十字旗,在会人员衣袖各缀白地红十字,以为标识外,又参酌日本等国会章,制备双龙嵌十字勋章,第一等金质,第二等银质,第三等铜质,均配用相称色带,拟定字样,并给发勋章凭照章程,呈请会长核明,请旨敕部核定,饬会制备通行。以上会旗、会衣、勋章,非在会人员,不得滥用,违者究治。
 
  第四条,上海徐家汇路总会,设立医院,定章施医。又设学堂定额招考华童,教习医学,均由总董厘订经理专章呈请会长核示报告于众认可施行,一面另选略晓德文聪颖华童每班十人先以两班分年送入上海德医学堂肄业,八年毕业得有高等文凭,回会由总董分派办事,仍轮派至德医院临诊以增长见闻胆识,并由总董分向各省各埠展设分会,力祛骛名弊混,以尽认真核实之主义。
 
  第五条,本会谨守瑞士原约十条,荷兰推广约十四条医伤救难宗旨。参酌万国红十字会暂行简明章程,日本赤十字社章程,因时因地以制宜。医车由总会陆续仿制备用,医船与战地医院临时商酌设法实行,藉节糜费。其常年会集报告一切办法,暂照现下通行新章办理。
  第六条,以上系现在组织大纲,各项支(文)件,中国自相往来,均用华文,有关交涉者配用英文,仍以华文为准。组织完备后,应否改良,或原约推广约有所增删,及一切未尽事宜,随后由总董禀商会长妥酌办理。

(资料来源:盛宣怀:《愚斋存稿》第15卷,《奏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