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变化擦亮红十字会公益品牌
《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8月起颁布施行
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服务可被政府购买,募捐项目实施若超半年必须每三个月公开进展情况……8月7日,《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颁布施行座谈会举行,新修订的《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自8月起颁布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5章27条,采用章节式体例结构,包含总则、职责与保障、财产与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个部分,其中有关红十字会职责与保障、财产与监管、法律责任的修订堪称三大新变化,福建省各级红十字会将在新保障和约束下开展工作。
首先,政府发展红十字事业职责得以明确。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支持和资助红十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红十字会承接与其职责相关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扶持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并对其工作和活动进行监督。
其次,社会关切的捐赠财产监管和信息公开问题得以明确。根据条例,各级红十字会捐赠财产将受到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三方合力”监管。未经授权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处分捐赠财产时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同时为了加强捐赠财产的信息公开,募捐周期或者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或者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条例增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了接收、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超过有效期的物资开展救助活动等9种情形下,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制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虚假信息等7种情形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还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如有违法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也注重体现福建地方特色,鼓励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与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合作交流,组织开展培训,兴办与红十字组织宗旨相符的人道公益项目。福建省建有两岸灾害预警预报与救援信息通报制度、两岸生命救助绿色通道沟通机制、闽台海上突发事故处置机制等,另有开辟“红十字生命救助绿色通道”帮助患病台胞直航返台。
(新闻来源:《中国红十字报》 责任编辑:刘思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