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阳光法案驱散信任迷雾
阳光是温暖、博爱的、光明的,阳光是人类的必需品。“网络事件”后,笼罩在红十字上空的信任危机这一迷雾,需用阳光驱散。欣逢《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修订,希望新法能进一步强调透明公开,使之成为保障红十字会公信力的阳光法案。
要赢得信任,公开透明是最明智的策略。社会大众几乎天然地希望能够获取公募组织接受和使用公众捐款的相关信息。从现行《红十字会法》看,对捐赠信息的公开虽有涉及,但很不够。现行法律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红十字会经费的来源和使用情况每年向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此处对公众捐赠的信息公开,仅限于理事会。《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两处,即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第六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项,对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职责作如下表述:“审定中国红十字会工作报告、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财务收支等报告。”其中的“财务收支报告”包含公开捐赠信息之意,但公开对象也仅限于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现行《红十字会法》是1993年通过并施行的,至今已有20余年。随着时代发展和技术进步,今天对透明公开的理解与要求与20多年前已大有不同。因此,《红十字会法》的修订,有必要进一步强调公开透明,使之不仅成为红十字会的自觉要求,更上升为一种法律义务。特别是对公众高度关注的捐赠信息公开,建议新法至少从下述三个方面加以规范,以体现阳光操作。
一是明确捐赠信息公开的平台。要使用多种平台、载体发布信息,以尽力保障各个社会阶层的知情权。在会内,继续向理事会作专题捐赠报告;对社会大众,除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平台进行公布外,应强调通过网站和微信等新媒体手段进行公开。
二是明确捐赠信息公开的内容。首先是接受捐赠情况,这是最基本的公开信息。其次是善款使用情况,包括使用的时间、受益人、使用的金额、使用的理由等。其三是捐赠的监督情况,要公布专业的审计报告,公布社会监督委员会的年度监督报告等。其四是捐赠的执行过程,将使用善款项目的设立、善款使用的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发放过程予以公开,救助过程中的志愿者见闻、受助者感言均属其中的内容。
三是明确捐赠信息公开的时间。对捐赠款物的接受情况,一般应在入账后即予公布,最迟也应在3天内公布。对捐赠款物的使用情况,最理想的也是在出账后即予公布,一般应在1个月内公布。对一些特定的专项或重大捐赠项目,还应在项目执行完毕后向捐赠人出据专门的项目执行报告。对连续性项目,也应定期公布项目累计执行情况。另外,每年还应公布年度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报告、年度捐赠账户审计报告。
除上述公众捐赠方面的信息外,红十字会的相关法规、章程、机构基本情况、主要职责、核心业务、日常动态信息、联系方式等,也应予以公布。如果条件允许,建议将这些内容在新法中单独设立一章,即“信息公开”。
红十字会的信息披露得越准确、完整、及时,越阳光透明,红十字会的公信力越将如阳光一般,给人温暖的力量。
(作者:严明强 浙江省嘉兴市红十字会秘书长)
(文章来源:《中国红十字报》 责任编辑:刘思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