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红十字会法》做两处修正

作者:管理员 来源: 最后修改于:2010-1-31 20:16:45 点击开始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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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红十字会法》做两处修正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修改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求刑事责任”;将“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修改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处罚规定。”
 
(消息来源:中国红十字网站 责任编辑:姚惟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