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的困境与出路
池子华 丁泽丽等
主讲人:池子华
参与讨论者:苏州大学历史系硕士生彭腾飞、王云鹤、戴娟、葛琦、阚晨霞、朱煜洁、黎蕖妍、徐文娟、洪松、王同灿、丁泽丽[①]
整理者:丁泽丽
主讲人简介:池子华,男,1961年8月生,安徽涡阳县人。1985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历史系,留校担任《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编辑。1991年考入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师从著名历史学家茅家琦、方之光教授治中国近现代史,1994年毕业,获历史学博士学位。1995年12月任安徽师范大学副教授。1996年7月任河北大学教授,中国近现代史、人口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北省职称评审委员,河北大学学位委员会委员。现任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上海师范大学近代中国社会研究中心兼职教授,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江苏省重点学科苏州大学中国史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点负责人、红十字运动研究中心主任、江苏红十字运动研究基地负责人。独著有《中国近代流民》、《张乐行评传》、《晚清枭雄苗沛霖》、《中国流民史:近代卷》、《流民问题与社会控制》、《红十字与近代中国》、《农民工与近代社会变迁》、《旷世名相曾国藩》、《咸丰十一年》、《中国红十字运动史散论》、《红十字运动:历史与发展研究》等,主编“红十字书系”、“红十字文化丛书”、“近代国家与社会”等系列丛书,在海内外发表学术论文近400篇。
池子华:自2011年“郭美美事件”以来,中国红十字会负面新闻不断,“万元餐事件”、 “苏田田事件”、“募捐箱发霉事件”等,将中国红十字会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近日,随救援雅安芦山地震而起的“大陆红会要求台湾红会先捐500万再进震区”、“中国红十字会未入国际红十字会”、“虚开发票”、“金佛珠项链事件”、“浪琴表事件”、“8000多万善款风波”、“民众屡爆‘被捐款’”、“社监委实为红会‘公关部’”等等,真真假假,矛头无不指向红会。红会可谓“四面楚歌”。中国红十字会自1904年成立至今,已有百余年,此次危机之深可谓前所未有。以往享有盛誉的红会何以处于如此尴尬境地?今后红会又该如何发展?现在,同学们就此谈谈自己的见解。
彭腾飞:池老师说的是。自“郭美美事件”以来,红会一直深陷舆论的漩涡。“郭美美事件”发生后,广大网友在网络上发起针对红会的“扒粪”运动,使该事件持续发酵。2012年北京暴雨,红会号召捐款,有网友直呼“捐你妹”。雅安地震后红会第一时间发出募捐倡议,满屏喊“滚”。如今,红会公信力已降至冰点,陷入“塔西佗陷阱”(当权力遭遇公信力危机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我认为,红会之所以陷入“塔西佗陷阱”,原因在于红会未有效应对来自媒体的压力和质疑。以雅安地震为例,面对满屏“滚”字,表示“救灾要紧,网上暂不管它”,固然不错,但漠视舆情,绝非明智之举。
王云鹤:表面上看,红会公信力丧失是大家对郭美美事件的真相不够了解,实际上与红会应对不够有力也有关系。我认为红会公信力跌入谷底的主要原因与崛起的关键在于公关。当然,好的公关必然伴随必备的雷霆手段与一系列的春风举措,但节点之变,咫尺千里。如今,重建公信力大势所趋,具体措施如何,关键是区分个人角色与其他角色的协作套路,操刀者:红会;关键因素:政府;活棋:社会与网络力量。
池子华:二位同学所说有一定道理,纵然红会陷入“塔西佗陷阱”与“郭美美事件”休戚相关,但并非症结所在。所谓“无风不起浪”,尽管已证实大部分舆论实属谣言,但不可否认有真实成分存在,并且于危机应对中,红会确有失当之处。如今红会深陷危机,如何使公信力回暖,今后红会应如何发展,是为当务之急。下面同学们就此谈谈看法。
丁泽丽:我认为恢复公信力首在宣传。宣传是活动的先导,目前公众对红会的了解较为片面,似乎仅仅停留在募捐救灾层面,而红会的活动实为“三救”、“三献”六个方面,救灾、救护不必言说,救助为红会定性范畴,即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事业的社会救助团体,即使如此,其中品牌活动如“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十字博爱家园”、“红十字天使计划”等似乎也只有受助者得知,更不必说平常的救助活动了。“三献”更是鲜为人知。目前,谣传的“深圳红会逼迫移植医院捐款十万换取相关信息”实为有力说明。如何使宣传遍及每个角落是为关键,当前红会的宣传主要是利用媒体、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借助五·八世界红十字日、世界防艾日等特殊时日进行宣传。除此之外,我认为进行红十字文化宣传刻不容缓,2011年华建敏会长已明确提出“挖掘红十字文化内涵”,并于第九届常务理事第五次会议上再次强调须进行红十字理论研究。可见理论建设一直较为滞后。红会系统应结合地方特色,开展理论研究,宣传红十字文化。
王云鹤:我同意丁泽丽同学的看法,这里我想补充的是红会应根据事件的性质有侧重的宣传。一、对不良事件切割的精明宣传,如郭美美事件。在此应注意:(1)切割的事不宜多,要典型,选关注度高,一办就能奏效的事;(2)办的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太容易切割,会让人觉得早该如此。相反,要在曲折复杂、艰难困苦的办事过程中,争取让民众在感情与道义上逐步倾向红会。二、对红会光辉事迹的宣传。在完成不良事件切割有效宣传后,红会可顺应民众心理变化周期,开展光辉事迹宣传。通过扎实、谦虚、巧妙的宣传打一个翻身仗。三、对红会举办的活动广为宣传。人们对红会事业了解较为片面,不了解,就容易误解;误解,在公信力面临挑战之时,最易为他人利用,成为攻击红会的武器。我想当大家对红会“三救”、“三献”工作有了更多的了解之后,会对红十字会树立信心,为红会摆脱公信危机提供心理契机。
阚晨霞:我觉得红会宣传还应当重视对新媒体的使用。公益广告是社会的一盏明灯,作为慈善机构,制作属于自己的公益广告很有必要。利用央视平台,邀请一些形象良好的公众人物或受助者或捐赠者担当宣传大使,不仅扩大红会影响力,且易于贴近百姓,形成共鸣。通讯工具也应该给予重视。目前全国手机用户超过10亿,这个巨大的消费市场对于红会来说也是潜在的宣传平台,可以尝试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通讯公司合作。当然,在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应谨慎签订合作协议,杜绝类似“募捐箱发霉事件”的发生。之后,可以短信的形式将红会近期重要活动或业务告知公众,在节假日也可以红会名义为手机用户送上祝福短信,赢得公众的信赖。
戴娟:重建公信力宣传固然很重要,我认为增加红会透明度更为关键,据人民网“红会舆情”网友观点倾向性抽样调查显示,透明开放占28%,位居首位[②],无独有偶,75.5%的受访者认为“透明且易得”对于公益慈善组织而言至关重要[③]。如此可见增加透明度的重要性,我提出的建议有二,其一,充分发挥信息捐赠平台的作用,对于民众的善款要建立网络查询系统,虽然现在总会捐赠信息平台已经上线,但是仍然很不完善,尚未做到每笔善款、不论数额大小都可查询,这项工程虽较为复杂,但若能全面实现定能打消民众心中的疑虑,大大提升公信力。其二,人员聘用须公平、公正、透明,特别是监督人员背景须公布于众,与红会存在直接利益关系者切勿刻意隐瞒,否则曝光之后再想补救,难如登天。
黎蕖妍:说起红会系统信息捐赠平台,我觉得昆山市“红十字网上捐赠救助公共信息平台”值得借鉴。它是国内首家基于WEB 实现在线注册、登陆、捐赠、求助和捐赠物信息管理网上平台,核心工作是建立捐赠救助行为人数据库和捐赠物数据库。该服务信息平台既可服务于红会机关,加强捐赠救助事务管理和物资流转控制的计算机化,也可使社会公众方便、放心的通过网络渠道体现爱心、提供服务[④]。该平台由四个子系统构成:一是求助行为人基本信息管理数据库子系统;二是捐赠求助行为人资格验证、审核信息管理子系统;三是捐赠物资数据库子系统;四是捐赠物资赠与受赠对接和流转信息管理子系统。作为捐赠者、受赠者与红十字会三方沟通联系的平台,在当事人信息和物资流转方面能提供相当的透明度。所以建议在全国以县级市为单位,建立对应的数据库系统,进而建立省级的、国家级的数据库。
丁泽丽:除了昆山信息平台已实现全方位的查询以外,青海省红会信息捐赠平台也有新突破——《让每一分钱“来有影去有踪”》。各地红会可结合自身条件分别借鉴。红会陷入困境,主要原因在于款物问题,如“郭美美事件”、“万元餐”、“捐款箱发霉”、“善款挪用”等等。我认为,收支状况、款物公布不能仅限于网络、报纸,可以想见会有多少捐赠者会对着网页、报纸在漫天捐赠者姓名中查找自己的姓名。我认为红会应主动出击,借助网络、报纸公布收支信息同时,可制作款物收支详表、援助计划的详细进程以电子邮件发送到每位捐赠者,对捐赠人,可以通过信件方式寄上爱心纪念物,以表感谢,这样也保证了红会与捐赠者之间的良好沟通。
徐文娟:我同意丁泽丽同学的看法。欲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公众参与至关重要,正如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研究部主任章高荣所言:“仅依靠提高透明度仍无法重建公信力。当前阶段只有加强公众的参与感,才能有效重建信任。公众参与感提升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将具有社会影响力和资源动员能力的社会名流纳入到红十字会的募款过程以及项目和管理中来,通过他们,将红十字会的价值及专业性等传递给普通公众。同时,还要考虑如何设计有影响力的项目,加强公众的参与感。”[⑤]为此,我认为可从志愿者开辟路径,目前红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志愿者可谓主力,因而加强志愿活动组织力度十分必要,向群众展示志愿活动的真实过程,动员群众踊跃参与红会活动。当然,志愿活动的主题须贴近群众,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能够揭示,抑或解决一些真正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引起公众的兴趣,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葛琦:我同意大家的观点,但透明措施制定是前提,实施方为关键。各级红会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公开透明。关于这方面工作的实施,我觉得香港红会、美国红会的做法值得借鉴。比如,香港红会为确保专款专用,每年请国际会计事务所做审计,将结果于年报中详细呈现,长达50多页。市民也可通过网页或电话查询善款流向。美国红会亦是如此,不仅善款清晰可查,同时接受民众、媒体及国会的监督,而且其行政人员亦接受第三方机构审计。
朱煜洁:我同意葛琦同学的意见,红会提升透明度须接受第三方审核,这里我主要针对的是财务的审核,可选择口碑较好的会计事务所,而非国家审计局。因为红会具有官方背景,与国家权利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通过国家审计署来公布,有一种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嫌疑。如果交给第三方,则信服度更高一些。另外,从传播学角度说,危机发生时,人们往往更倾向于负面信息,因为恐慌、愤怒的心态更符合他们的心里期待。想要降低由人的思维和行动差异带来的负面影响,就需要让双方看到沟通中彼此在同一问题的逻辑假设和推理上的差异,减小防范和控制危机产生的难度[⑥]。所以,将有关信息全盘托出至关重要,而后通过行动来与公众期待保持一致,重建信任度[⑦]。因而,当公众质疑红会财务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将财务报告上传网络,把掌握的全部信息诚实公布以澄清误解,换取公众信任和理解。
徐文娟:是的,民间慈善践行者邓飞指出:“我们做的所有事情都是光明磊落的,没有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我们可以公开、透明和接受监督。”我也赞成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红会财务进行审核,其实一些地方红会在这方面已经有所行动,如《关于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2012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则是上海财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核结果,我想这份审计报告的说服力要高于政府审计部门。尽管费用高些,但相比行人见红会沿街募捐绕道而行的损失而言可谓微不足道!财物损失不足为道,声誉丧失何以立足?不可因小失大。我认为各级红会应结合自身条件开展此项工作,对于这项工作的开展,总会应给予适当支持。
王云鹤:我不是很赞成上面同学的建议。做账目的意义在于消除大家对红会贪腐的质疑,重建红会行业领头地位。要注意的是,尽快做出,并不意味着尽快做全。种种原因,红会账目肯定有不尽人意的地方,若尽快全部做出,或全部交由权威会计所审计,暂不说费用高,其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红会不能掌控,所以我认为这两种想法未必可取。只能选重要的项目,尽快、有步骤公开,像壹基金等同类机构尚未做到重要账目完全公开,若红会率先而行,想必意义重大。另外,我建议重组“商红会”。当然,此事须在“郭美美事件”影响消除之后,方可进行。红会要做大改革,应对公关危机,充足的资金是前提,太依赖政府拨款,绝对不行。“商红会”运作模式,国际上有成功案例,我认为也是我国红会必走的路径。
池子华:的确,“公开透明、廉洁高效”是大众对红会的要求,也是红会工作中理所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刚才同学们提出的建议着眼于宣传与款物透明:就目前群众对红会的了解而言,红会宣传工作确实做得不够到位,同学们提出的意见有可行之处。中国红会组织庞大,若做到于信息平台中可查询每笔款物的流向、使用等确属不易。不过昆山、青海红会既已实现,说明这项任务并非不能为,只能说任重道远。对于红会账目是否应聘请知名会计公司审核问题,同学们意见有分歧。这项工作一些地方红会已经开始施行,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至于是否全部如此,有待进一步讨论,这项工作也可以说是进行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
葛琦:说到监督,我觉得红会目前的社会监督方面问题很大。去年,红会成立“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于《章程》中注明其身份为第三方监督机构。然社监委委员并非社会公选,而是受红会邀请,以志愿者身份提供建议及监督,而且运行经费来自红会[⑧],这样如何保证社监委能公平、公正地监督红会?因此,我觉得成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势在必行。该机构应受法律保护独立行使监督权,且经费来源以及成员选择与红会不应有任何关系,委员由民众公开选举,定期换届,使社会上每个有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监督委员。当然,在此过程中,民众也可更好地了解红会,这既是一种良好的宣传方式,也为红会与公众沟通架起一道桥梁。
戴娟:我同意葛琦同学的观点。中国红会确实缺少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督机构,现有的纪检监察机构并不能满足公众的要求。中国红会属于国家导向型模式,这一模式下,人力、物力、财力都有国家参与,各级红会人员都由党政机关派入,这样的方式在风险控制上虽占优势,但是对社会需求的反应和人员监督方面却不够灵活有效。所以,应当成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加强对红会各项工作的运行,财力、物力的流向、使用效率等各方面问题的监督。此外,我认为,红会内部监督应有所加强:一方面,相互制衡,地方红会规模不大,人员构成简单,监督不力难免发生,可适当增设红会内部相关监督部门,分割权利,以达到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效果。另一方面,形成上下级之间的有效监督。目前,红会没有形成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模式,这一点我认为应当由法律规定,体现强制性与权威性。
丁泽丽:暂不说社监委是否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及其今后何去何从,或是否应成立真正第三方监督机构,就其目前困境我认为网络监督不失为良策。如苏州红会聘请网络监督员,取得一定成效,可以借鉴。
洪松:我同意丁泽丽同学的意见。这里我想说的是一系列舆论均由网络传出,可谓“网络群体性事件”,红会在此是不是应有所作为?那么,如何在网络时代重树立红会“博爱、人道、奉献”的公益形象与品牌价值?如何于网络世界中重构公众对红会的信赖与支持?我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深红会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了解与认知。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络时代发展下党政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机构经常遭遇的一种新形式危机,中国红会加强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熟知程度尤为重要。基于事件本身,红会应当全面掌握涉及事件的人物、组织、议题等等,厘清其与红会的利益关联,以网民的角度设想困惑和关注点,从而做好应对方案。以“郭美美事件”为例,在媒体曝光后,红会应当全面分析该事件,设想公众可能关切的诸如郭的身份认证是否与红会有关,郭炫富的资本是否源于红会,郭的“背景”是否涉及红会相关人员等等话题。对各事项展开调查与取证,为后期工作夯实信息证据基础。
第二,高度重视网络舆论的演变与发展,增强对网络舆情的搜集、分析、甄别能力。所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愚者千虑,必有一得”,无论红会如何详尽分析网络事件、制定完备的应对措施,在纷繁复杂的网络民意下都会显得不够周全,不够细致。因此,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发展动态,适时掌控网络舆论信息是为危机公关能力建设中“必备功课”。对于身处险境的红会而言更为如此。我认为红会应当建立完备的情报信息搜集机制,做好网络舆情的信息搜集工作,分析与梳理信息,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严重影响红会形象与信誉的舆论应提高警惕,谨慎整理,为后期辟谣和保留责任追究权提供依据。对于这项工作的实施,还应注重学习、借鉴专业组织机构,如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新华网“舆情在线”监测系统等对网络舆情的监测与分析措施,加强与新浪、腾讯、百度、天涯、猫扑等网络运营服务提供商的交流、互动与协调,预防危害红会声誉的不实言论广泛传播。
第三,完善红会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迅捷、有效的信息发布机制。前两项为危机公关能力建设的“前奏”,实现信息真实、有效发布则是重中之重。这是公众了解红会组织建设及其危机公关能力最直观、最有效、最清晰、最全面的表达方式和表现手法。中国红会早在2004年就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全国有23个省级红会设立新闻发言人。然并未给予足够重视,直到2010年11月29日,红会才首次举办新闻发言人业务培训[⑨]。而此时距离“郭美美事件”发生不足七月,这样明显滞后的危机能力建设自然造成了红会处理公关危机中的被动与无助。赵白鸽常务副会长亦表明新闻发言人制度水平较低[⑩]。因此,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刻不容缓。我认为完善措施有四:其一,做好红会人才选拔工作。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充实红会管理队伍,通过招聘项目人员等方式充实专业人才队伍,促进工作人员的轮岗交流和合理流动[11]。其二,加强培训各级新闻发言人,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其三,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向公众发出红会的权威声音,坚持真实、全面的新闻信息发布原则,不规避,不遗漏,不马虎,说服力强,勿用假、大、空词句。其四,不断创新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与内容,注重运用微访谈等新型网络传播方式。在新闻发布会召开之后,可将视频放于红会相关网页,包括网站、微博等等,以供公众了解、监督。
朱煜洁:是的,合理利用网络媒体十分重要。从危机情境的沟通原则来看,一条行之有效的重要法则就是要和媒体保持良好的关系,它是维持组织与公众之间的纽带。然而,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的推动下,这种“纽带”不但没有给红会缓冲机会,反而将其在与公众直接对话中,暴露出的种种不规范操作揭示出来。现代媒体迅速放大事件的能力,使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息真空更容易被谣言、误传和诽谤所充满,一旦媒体污染蔓延,公众对局势的认知就容易转变成现实。[12]因此,无论当前还是今后,红会应慎重在这方面的工作。
黎蕖妍:红会危机公关能力提升极为重要,我认为在此项工作中对红会工作人员进行公关能力培训至为关键。人员培训中,可与学校、公关公司合作,对红会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公关能力培训,按照危机公关处理的五大原则——承担责任、真诚沟通、速度第一、权威认证、系统运行——进行培训。面对危机,红会的高层管理人员当有主动承担责任意识,与公众真诚沟通,重视公众态度和反映,认真回应;于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把握事态的主动权,迅速回应;回应事态权威科学,有理有据;面对公众质疑,讲究方法,系统协作。
丁泽丽:我觉得红会应对危机中,应当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纵观芦山地震后的舆论风波,事实证明谣言占居多数,严重损害红会名誉,然而红会只是辟谣并未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面对这种境况,我认为相应的法律措施必须提上日程,不能小视谣言的威力,“三人成虎”古已有之,今已成势。《法兰西风格》一书中呈现了谣言怎样使一个国家的政权反复更迭,谣言的力量不可忽视。红会当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名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新闻协调局局长刘正荣亦表示,“根据我国法律,对制造、传播谣言者的处理包括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承担刑事责任三个层面。”[13]
池子华:目前,红会监督体系确实不够完善,特别是社会监督这方面,独立的监督机构确有成立的必要。无论是账目还是红会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等都应受到监督,当前形势下,已被废除的监事会是否应重新恢复值得考虑。面对这些负面影响,事实上,红会已先后通过接受媒体专访、参与新闻发布会、与网民在线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危机公关,但效果并不明显。红会作为连接奉献爱心的人们与奉献者的桥梁,不断受到质疑的首要原因莫过于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洪松同学的建议较为具体,值得考虑,推动建立以新闻发言人为核心的红十字信息发布制度,在危机第一时间发出红会声音,赢得引导舆论的先机,成为新闻的“第一提供者”,让真相走在谣言的前面。当然,对于制造谣言,严重损害红会名誉者,红会确实应当有所作为,相应的法律措施是有必要的。
阚晨霞:池老师提到的红会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我认为红会深陷危机与其不无关联。如“8472万元定向捐款”挪做他用而没有征得捐赠人的意见,连起码的尊重都没有,这种情况,在国际红十字运动史上,也是少见的。
丁泽丽:我认为这种不良工作态度源于红会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升红会工作人员素质,至关重要。红会工作人员应改进作风,时刻铭记“人道、博爱、奉献”宗旨。同时,健全问责制,如8000多万善款改变用途,虽与博爱宗旨相符,但违背捐赠者的意愿,红会仅以道歉了事,如此怎能保证“下不为例”?没有问责,就缺乏约束,无助于自身健康发展。
王云鹤:我觉得红会工作人员工作失误与红会自身业务颇有关系。与其他国家相比,很明显我国红会承担业务太多,“三救”、“三献”六大类,有的国家红会则以献血工作为“核心业务”。实际上,我国人口数量大,事情繁杂,做好任何一样都不容易,红会未完全具备相应的运作能力却担当过重的负担,难免顾此失彼。所以,我认为红会有必要适当地收缩业务范围,便于工作人员集中精力开展工作,有利于降低失误率,将核心业务做精做细,做大做强。
池子华:提升红会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失为提振公信力的方式之一。其实每年红会都开展各类培训活动,目前来看效果并不是非常明显。有的培训班真正上课时间短,参观考察的时间多,难以保证培训质量。同学们提及的工作人员个人业务定期考核值得考虑。另外,“人道、博爱、奉献”宗旨并非每位工作人员都能恪守。再则红会开展活动多,工作人员较少,部分地方红会只有“光杆司令”,孤掌难鸣,自然服务质量难以提升。红会编制较少,大多均为志愿者,可谓“临时工”,对于红会业务并不熟知,工作失误可以想见。人才队伍建设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在重修的《红会法》中有必要增加“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选用、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人才”条文。至于红会业务是否应收缩来提高服务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探索。
王同灿:说到这里,我想行政体制改革问题不得不提。红会虽属半官方组织,但其采取的行政运作模式不可避免的带有易滋生腐败、效率低下、工作不透明等弱点。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点在于突破在编人员怕失去铁饭碗的观念,正因利益固化之深,改革尤显必要。目前,网络上关于红会去行政化的呼声不绝于耳,因世情、国情、会情,立即去行政化并不现实,我觉得“存量不改、改增量的办法”较为可行[14]。红会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办法,原来的参公员工依旧保持公务员待遇,大量进行社会招聘,新进人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这样,在减小阻力的情况下,渐进淡化“行政化”现状。近几年事业单位改革已经取得一些成绩,目前部分地区已经推行了关于事业单位聘任合同制,红会可以借鉴。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红会已经做出了努力,逐渐增大聘任制人员的比例,自2012年至今,总会已进行了两轮公开选聘。据总会工作人员介绍,聘任制工作人员已经占到总会工作人员的三分之一,聘任制下的人员不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15]淡化红会的官方色彩是个长期的过程,应该逐步推进,这一举措持续下去,相信会取得一定效果。
丁泽丽:确实,目前“去行政化”呼声颇高,但将红会陷入困境的根源归结为半官方性质显然不理性。就目前而言,我认为总会联络部副部长孙志祥提出外“政”内“社”方略较为可行,即暂时不“去行政化”,在内部建立起适应社会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需要的,以认同为前提、以章程为核心、以参与为基础、以合作为纽带、以自律为保障的社会化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16]。这就需要总会作好这种平衡器,协调各级红会之间的关系。
池子华:目前红会的角色定位中官方色彩确实较重,红会拿了政府的钱,就应当协助政府工作。红会作为政府在人道领域中“助手”角色存在,需要替政府分忧,这种状况,与国际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中的“独立性”是相悖的。并且社会发展的趋势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应更多的合作。红会具有亦官亦民的“双重角色”,过去只强调了“助手”,而忽略了合作“伙伴”的关系。在修订《红十字会法》时,应更具前瞻性。对于“去行政化”的呼声,如果是简单的取消行政级别,将其推向社会,让其自生自灭,显然不现实,也行不通。至于总会与分会的关系,目前体制下,总会、省级红会、地(市)级红会、区(县)级红会、基层红会及行业系统红会的隶属关系还不是很清楚,上下级红会只是“业务指导”关系,结构松散。是否应从立法层面,加大各级红会之间的纵向联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垂直管理”,如通过人事任免、组织考核、财务监督等路径加以强化,值得思考。
红会深陷信任危机,改革刻不容缓。希望通过改革,走出困境,实现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