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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4-6-30 10:43:50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评论:[ 字体:   
 
中国红十字会的困境与出路
池子华  丁泽丽等
 
   主讲人:池子华
   参与讨论者:苏州大学历史系硕士生彭腾飞、王云鹤、戴娟、葛琦、阚晨霞、朱煜洁、黎蕖妍、徐文娟、洪松、王同灿、丁泽丽[①]
   整理者:丁泽丽
   主讲人简介:池子华,男,1961年8月生,安徽涡阳县人。1985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历史系,留校担任《安徽师范大学学报》编辑。1991年考入南京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师从著名历史学家茅家琦、方之光教授治中国近现代史,1994年毕业,获历史学博士学位。1995年12月任安徽师范大学副教授。1996年7月任河北大学教授,中国近现代史、人口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河北省职称评审委员,河北大学学位委员会委员。现任教育部普通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苏州大学中国特色城镇化研究中心、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上海师范大学近代中国社会研究中心兼职教授,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江苏省重点学科苏州大学中国史一级学科博士学位点负责人、红十字运动研究中心主任、江苏红十字运动研究基地负责人。独著有《中国近代流民》、《张乐行评传》、《晚清枭雄苗沛霖》、《中国流民史:近代卷》、《流民问题与社会控制》、《红十字与近代中国》、《农民工与近代社会变迁》、《旷世名相曾国藩》、《咸丰十一年》、《中国红十字运动史散论》、《红十字运动:历史与发展研究》等,主编“红十字书系”、“红十字文化丛书”、“近代国家与社会”等系列丛书,在海内外发表学术论文近400篇。
   池子华:自2011年“郭美美事件”以来,中国红十字会负面新闻不断,“万元餐事件”、 “苏田田事件”、“募捐箱发霉事件”等,将中国红十字会推向舆论的风口浪尖。近日,随救援雅安芦山地震而起的“大陆红会要求台湾红会先捐500万再进震区”、“中国红十字会未入国际红十字会”、“虚开发票”、“金佛珠项链事件”、“浪琴表事件”、“8000多万善款风波”、“民众屡爆‘被捐款’”、“社监委实为红会‘公关部’”等等,真真假假,矛头无不指向红会。红会可谓“四面楚歌”。中国红十字会自1904年成立至今,已有百余年,此次危机之深可谓前所未有。以往享有盛誉的红会何以处于如此尴尬境地?今后红会又该如何发展?现在,同学们就此谈谈自己的见解。
   彭腾飞:池老师说的是。自“郭美美事件”以来,红会一直深陷舆论的漩涡。“郭美美事件”发生后,广大网友在网络上发起针对红会的“扒粪”运动,使该事件持续发酵。2012年北京暴雨,红会号召捐款,有网友直呼“捐你妹”。雅安地震后红会第一时间发出募捐倡议,满屏喊“滚”。如今,红会公信力已降至冰点,陷入“塔西佗陷阱”(当权力遭遇公信力危机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我认为,红会之所以陷入“塔西佗陷阱”,原因在于红会未有效应对来自媒体的压力和质疑。以雅安地震为例,面对满屏“滚”字,表示“救灾要紧,网上暂不管它”,固然不错,但漠视舆情,绝非明智之举。
   王云鹤:表面上看,红会公信力丧失是大家对郭美美事件的真相不够了解,实际上与红会应对不够有力也有关系。我认为红会公信力跌入谷底的主要原因与崛起的关键在于公关。当然,好的公关必然伴随必备的雷霆手段与一系列的春风举措,但节点之变,咫尺千里。如今,重建公信力大势所趋,具体措施如何,关键是区分个人角色与其他角色的协作套路,操刀者:红会;关键因素:政府;活棋:社会与网络力量。
   池子华:二位同学所说有一定道理,纵然红会陷入“塔西佗陷阱”与“郭美美事件”休戚相关,但并非症结所在。所谓“无风不起浪”,尽管已证实大部分舆论实属谣言,但不可否认有真实成分存在,并且于危机应对中,红会确有失当之处。如今红会深陷危机,如何使公信力回暖,今后红会应如何发展,是为当务之急。下面同学们就此谈谈看法。
   丁泽丽:我认为恢复公信力首在宣传。宣传是活动的先导,目前公众对红会的了解较为片面,似乎仅仅停留在募捐救灾层面,而红会的活动实为“三救”、“三献”六个方面,救灾、救护不必言说,救助为红会定性范畴,即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事业的社会救助团体,即使如此,其中品牌活动如“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十字博爱家园”、“红十字天使计划”等似乎也只有受助者得知,更不必说平常的救助活动了。“三献”更是鲜为人知。目前,谣传的“深圳红会逼迫移植医院捐款十万换取相关信息”实为有力说明。如何使宣传遍及每个角落是为关键,当前红会的宣传主要是利用媒体、网络等信息化手段,借助五·八世界红十字日、世界防艾日等特殊时日进行宣传。除此之外,我认为进行红十字文化宣传刻不容缓,2011年华建敏会长已明确提出“挖掘红十字文化内涵”,并于第九届常务理事第五次会议上再次强调须进行红十字理论研究。可见理论建设一直较为滞后。红会系统应结合地方特色,开展理论研究,宣传红十字文化。
   王云鹤:我同意丁泽丽同学的看法,这里我想补充的是红会应根据事件的性质有侧重的宣传。一、对不良事件切割的精明宣传,如郭美美事件。在此应注意:(1)切割的事不宜多,要典型,选关注度高,一办就能奏效的事;(2)办的过程比结果更重要,太容易切割,会让人觉得早该如此。相反,要在曲折复杂、艰难困苦的办事过程中,争取让民众在感情与道义上逐步倾向红会。二、对红会光辉事迹的宣传。在完成不良事件切割有效宣传后,红会可顺应民众心理变化周期,开展光辉事迹宣传。通过扎实、谦虚、巧妙的宣传打一个翻身仗。三、对红会举办的活动广为宣传。人们对红会事业了解较为片面,不了解,就容易误解;误解,在公信力面临挑战之时,最易为他人利用,成为攻击红会的武器。我想当大家对红会“三救”、“三献”工作有了更多的了解之后,会对红十字会树立信心,为红会摆脱公信危机提供心理契机。
   阚晨霞:我觉得红会宣传还应当重视对新媒体的使用。公益广告是社会的一盏明灯,作为慈善机构,制作属于自己的公益广告很有必要。利用央视平台,邀请一些形象良好的公众人物或受助者或捐赠者担当宣传大使,不仅扩大红会影响力,且易于贴近百姓,形成共鸣。通讯工具也应该给予重视。目前全国手机用户超过10亿,这个巨大的消费市场对于红会来说也是潜在的宣传平台,可以尝试与中国移动、中国联通等通讯公司合作。当然,在与企业合作的过程中,应谨慎签订合作协议,杜绝类似“募捐箱发霉事件”的发生。之后,可以短信的形式将红会近期重要活动或业务告知公众,在节假日也可以红会名义为手机用户送上祝福短信,赢得公众的信赖。
   戴娟:重建公信力宣传固然很重要,我认为增加红会透明度更为关键,据人民网“红会舆情”网友观点倾向性抽样调查显示,透明开放占28%,位居首位[②],无独有偶,75.5%的受访者认为“透明且易得”对于公益慈善组织而言至关重要[③]。如此可见增加透明度的重要性,我提出的建议有二,其一,充分发挥信息捐赠平台的作用,对于民众的善款要建立网络查询系统,虽然现在总会捐赠信息平台已经上线,但是仍然很不完善,尚未做到每笔善款、不论数额大小都可查询,这项工程虽较为复杂,但若能全面实现定能打消民众心中的疑虑,大大提升公信力。其二,人员聘用须公平、公正、透明,特别是监督人员背景须公布于众,与红会存在直接利益关系者切勿刻意隐瞒,否则曝光之后再想补救,难如登天。
   黎蕖妍:说起红会系统信息捐赠平台,我觉得昆山市“红十字网上捐赠救助公共信息平台”值得借鉴。它是国内首家基于WEB 实现在线注册、登陆、捐赠、求助和捐赠物信息管理网上平台,核心工作是建立捐赠救助行为人数据库和捐赠物数据库。该服务信息平台既可服务于红会机关,加强捐赠救助事务管理和物资流转控制的计算机化,也可使社会公众方便、放心的通过网络渠道体现爱心、提供服务[④]。该平台由四个子系统构成:一是求助行为人基本信息管理数据库子系统;二是捐赠求助行为人资格验证、审核信息管理子系统;三是捐赠物资数据库子系统;四是捐赠物资赠与受赠对接和流转信息管理子系统。作为捐赠者、受赠者与红十字会三方沟通联系的平台,在当事人信息和物资流转方面能提供相当的透明度。所以建议在全国以县级市为单位,建立对应的数据库系统,进而建立省级的、国家级的数据库。
   丁泽丽:除了昆山信息平台已实现全方位的查询以外,青海省红会信息捐赠平台也有新突破——《让每一分钱“来有影去有踪”》。各地红会可结合自身条件分别借鉴。红会陷入困境,主要原因在于款物问题,如“郭美美事件”、“万元餐”、“捐款箱发霉”、“善款挪用”等等。我认为,收支状况、款物公布不能仅限于网络、报纸,可以想见会有多少捐赠者会对着网页、报纸在漫天捐赠者姓名中查找自己的姓名。我认为红会应主动出击,借助网络、报纸公布收支信息同时,可制作款物收支详表、援助计划的详细进程以电子邮件发送到每位捐赠者,对捐赠人,可以通过信件方式寄上爱心纪念物,以表感谢,这样也保证了红会与捐赠者之间的良好沟通。
   徐文娟:我同意丁泽丽同学的看法。欲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公众参与至关重要,正如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研究部主任章高荣所言:“仅依靠提高透明度仍无法重建公信力。当前阶段只有加强公众的参与感,才能有效重建信任。公众参与感提升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将具有社会影响力和资源动员能力的社会名流纳入到红十字会的募款过程以及项目和管理中来,通过他们,将红十字会的价值及专业性等传递给普通公众。同时,还要考虑如何设计有影响力的项目,加强公众的参与感。”[⑤]为此,我认为可从志愿者开辟路径,目前红会各项工作的开展志愿者可谓主力,因而加强志愿活动组织力度十分必要,向群众展示志愿活动的真实过程,动员群众踊跃参与红会活动。当然,志愿活动的主题须贴近群众,与大众生活密切相关,能够揭示,抑或解决一些真正的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引起公众的兴趣,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
   葛琦:我同意大家的观点,但透明措施制定是前提,实施方为关键。各级红会应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公开透明。关于这方面工作的实施,我觉得香港红会、美国红会的做法值得借鉴。比如,香港红会为确保专款专用,每年请国际会计事务所做审计,将结果于年报中详细呈现,长达50多页。市民也可通过网页或电话查询善款流向。美国红会亦是如此,不仅善款清晰可查,同时接受民众、媒体及国会的监督,而且其行政人员亦接受第三方机构审计。
   朱煜洁:我同意葛琦同学的意见,红会提升透明度须接受第三方审核,这里我主要针对的是财务的审核,可选择口碑较好的会计事务所,而非国家审计局。因为红会具有官方背景,与国家权利机关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如果通过国家审计署来公布,有一种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的嫌疑。如果交给第三方,则信服度更高一些。另外,从传播学角度说,危机发生时,人们往往更倾向于负面信息,因为恐慌、愤怒的心态更符合他们的心里期待。想要降低由人的思维和行动差异带来的负面影响,就需要让双方看到沟通中彼此在同一问题的逻辑假设和推理上的差异,减小防范和控制危机产生的难度[⑥]。所以,将有关信息全盘托出至关重要,而后通过行动来与公众期待保持一致,重建信任度[⑦]。因而,当公众质疑红会财务时,最好的办法就是将财务报告上传网络,把掌握的全部信息诚实公布以澄清误解,换取公众信任和理解。
   徐文娟:是的,民间慈善践行者邓飞指出:“我们做的所有事情都是光明磊落的,没有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我们可以公开、透明和接受监督。”我也赞成由第三方审计机构对红会财务进行审核,其实一些地方红会在这方面已经有所行动,如《关于上海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基金2012年度财务收支情况审计报告》则是上海财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核结果,我想这份审计报告的说服力要高于政府审计部门。尽管费用高些,但相比行人见红会沿街募捐绕道而行的损失而言可谓微不足道!财物损失不足为道,声誉丧失何以立足?不可因小失大。我认为各级红会应结合自身条件开展此项工作,对于这项工作的开展,总会应给予适当支持。
   王云鹤:我不是很赞成上面同学的建议。做账目的意义在于消除大家对红会贪腐的质疑,重建红会行业领头地位。要注意的是,尽快做出,并不意味着尽快做全。种种原因,红会账目肯定有不尽人意的地方,若尽快全部做出,或全部交由权威会计所审计,暂不说费用高,其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红会不能掌控,所以我认为这两种想法未必可取。只能选重要的项目,尽快、有步骤公开,像壹基金等同类机构尚未做到重要账目完全公开,若红会率先而行,想必意义重大。另外,我建议重组“商红会”。当然,此事须在“郭美美事件”影响消除之后,方可进行。红会要做大改革,应对公关危机,充足的资金是前提,太依赖政府拨款,绝对不行。“商红会”运作模式,国际上有成功案例,我认为也是我国红会必走的路径。
  池子华:的确,“公开透明、廉洁高效”是大众对红会的要求,也是红会工作中理所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刚才同学们提出的建议着眼于宣传与款物透明:就目前群众对红会的了解而言,红会宣传工作确实做得不够到位,同学们提出的意见有可行之处。中国红会组织庞大,若做到于信息平台中可查询每笔款物的流向、使用等确属不易。不过昆山、青海红会既已实现,说明这项任务并非不能为,只能说任重道远。对于红会账目是否应聘请知名会计公司审核问题,同学们意见有分歧。这项工作一些地方红会已经开始施行,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至于是否全部如此,有待进一步讨论,这项工作也可以说是进行社会监督的方式之一。
   葛琦:说到监督,我觉得红会目前的社会监督方面问题很大。去年,红会成立“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于《章程》中注明其身份为第三方监督机构。然社监委委员并非社会公选,而是受红会邀请,以志愿者身份提供建议及监督,而且运行经费来自红会[⑧],这样如何保证社监委能公平、公正地监督红会?因此,我觉得成立一个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势在必行。该机构应受法律保护独立行使监督权,且经费来源以及成员选择与红会不应有任何关系,委员由民众公开选举,定期换届,使社会上每个有能力的人都可能成为监督委员。当然,在此过程中,民众也可更好地了解红会,这既是一种良好的宣传方式,也为红会与公众沟通架起一道桥梁。
   戴娟:我同意葛琦同学的观点。中国红会确实缺少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督机构,现有的纪检监察机构并不能满足公众的要求。中国红会属于国家导向型模式,这一模式下,人力、物力、财力都有国家参与,各级红会人员都由党政机关派入,这样的方式在风险控制上虽占优势,但是对社会需求的反应和人员监督方面却不够灵活有效。所以,应当成立一个独立的监督机构,加强对红会各项工作的运行,财力、物力的流向、使用效率等各方面问题的监督。此外,我认为,红会内部监督应有所加强:一方面,相互制衡,地方红会规模不大,人员构成简单,监督不力难免发生,可适当增设红会内部相关监督部门,分割权利,以达到相互制约和监督的效果。另一方面,形成上下级之间的有效监督。目前,红会没有形成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模式,这一点我认为应当由法律规定,体现强制性与权威性。
   丁泽丽:暂不说社监委是否为独立的第三方监督机构及其今后何去何从,或是否应成立真正第三方监督机构,就其目前困境我认为网络监督不失为良策。如苏州红会聘请网络监督员,取得一定成效,可以借鉴。
   洪松:我同意丁泽丽同学的意见。这里我想说的是一系列舆论均由网络传出,可谓“网络群体性事件”,红会在此是不是应有所作为?那么,如何在网络时代重树立红会“博爱、人道、奉献”的公益形象与品牌价值?如何于网络世界中重构公众对红会的信赖与支持?我认为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深红会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了解与认知。网络群体性事件是网络时代发展下党政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机构经常遭遇的一种新形式危机,中国红会加强对网络群体性事件的熟知程度尤为重要。基于事件本身,红会应当全面掌握涉及事件的人物、组织、议题等等,厘清其与红会的利益关联,以网民的角度设想困惑和关注点,从而做好应对方案。以“郭美美事件”为例,在媒体曝光后,红会应当全面分析该事件,设想公众可能关切的诸如郭的身份认证是否与红会有关,郭炫富的资本是否源于红会,郭的“背景”是否涉及红会相关人员等等话题。对各事项展开调查与取证,为后期工作夯实信息证据基础。
   第二,高度重视网络舆论的演变与发展,增强对网络舆情的搜集、分析、甄别能力。所谓“智者千虑,必有一失;愚者千虑,必有一得”,无论红会如何详尽分析网络事件、制定完备的应对措施,在纷繁复杂的网络民意下都会显得不够周全,不够细致。因此,密切关注网络舆情发展动态,适时掌控网络舆论信息是为危机公关能力建设中“必备功课”。对于身处险境的红会而言更为如此。我认为红会应当建立完备的情报信息搜集机制,做好网络舆情的信息搜集工作,分析与梳理信息,去粗取精、去伪存真。严重影响红会形象与信誉的舆论应提高警惕,谨慎整理,为后期辟谣和保留责任追究权提供依据。对于这项工作的实施,还应注重学习、借鉴专业组织机构,如人民网舆情监测室、新华网“舆情在线”监测系统等对网络舆情的监测与分析措施,加强与新浪、腾讯、百度、天涯、猫扑等网络运营服务提供商的交流、互动与协调,预防危害红会声誉的不实言论广泛传播。
   第三,完善红会新闻发言人制度,建立迅捷、有效的信息发布机制。前两项为危机公关能力建设的“前奏”,实现信息真实、有效发布则是重中之重。这是公众了解红会组织建设及其危机公关能力最直观、最有效、最清晰、最全面的表达方式和表现手法。中国红会早在2004年就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在全国有23个省级红会设立新闻发言人。然并未给予足够重视,直到2010年11月29日,红会才首次举办新闻发言人业务培训[⑨]。而此时距离“郭美美事件”发生不足七月,这样明显滞后的危机能力建设自然造成了红会处理公关危机中的被动与无助。赵白鸽常务副会长亦表明新闻发言人制度水平较低[⑩]。因此,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刻不容缓。我认为完善措施有四:其一,做好红会人才选拔工作。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充实红会管理队伍,通过招聘项目人员等方式充实专业人才队伍,促进工作人员的轮岗交流和合理流动[11]。其二,加强培训各级新闻发言人,不断提升自身业务能力。其三,建立及时、有效的信息发布机制。第一时间向公众发出红会的权威声音,坚持真实、全面的新闻信息发布原则,不规避,不遗漏,不马虎,说服力强,勿用假、大、空词句。其四,不断创新新闻发布会的形式与内容,注重运用微访谈等新型网络传播方式。在新闻发布会召开之后,可将视频放于红会相关网页,包括网站、微博等等,以供公众了解、监督。
   朱煜洁:是的,合理利用网络媒体十分重要。从危机情境的沟通原则来看,一条行之有效的重要法则就是要和媒体保持良好的关系,它是维持组织与公众之间的纽带。然而,在现代信息传播手段的推动下,这种“纽带”不但没有给红会缓冲机会,反而将其在与公众直接对话中,暴露出的种种不规范操作揭示出来。现代媒体迅速放大事件的能力,使由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信息真空更容易被谣言、误传和诽谤所充满,一旦媒体污染蔓延,公众对局势的认知就容易转变成现实。[12]因此,无论当前还是今后,红会应慎重在这方面的工作。
   黎蕖妍:红会危机公关能力提升极为重要,我认为在此项工作中对红会工作人员进行公关能力培训至为关键。人员培训中,可与学校、公关公司合作,对红会工作人员,尤其是管理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公关能力培训,按照危机公关处理的五大原则——承担责任、真诚沟通、速度第一、权威认证、系统运行——进行培训。面对危机,红会的高层管理人员当有主动承担责任意识,与公众真诚沟通,重视公众态度和反映,认真回应;于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把握事态的主动权,迅速回应;回应事态权威科学,有理有据;面对公众质疑,讲究方法,系统协作。
   丁泽丽:我觉得红会应对危机中,应当采取适当的法律措施。纵观芦山地震后的舆论风波,事实证明谣言占居多数,严重损害红会名誉,然而红会只是辟谣并未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面对这种境况,我认为相应的法律措施必须提上日程,不能小视谣言的威力,“三人成虎”古已有之,今已成势。《法兰西风格》一书中呈现了谣言怎样使一个国家的政权反复更迭,谣言的力量不可忽视。红会当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名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新闻协调局局长刘正荣亦表示,“根据我国法律,对制造、传播谣言者的处理包括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行政处罚和承担刑事责任三个层面。”[13]
   池子华:目前,红会监督体系确实不够完善,特别是社会监督这方面,独立的监督机构确有成立的必要。无论是账目还是红会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等都应受到监督,当前形势下,已被废除的监事会是否应重新恢复值得考虑。面对这些负面影响,事实上,红会已先后通过接受媒体专访、参与新闻发布会、与网民在线交流等多种形式开展危机公关,但效果并不明显。红会作为连接奉献爱心的人们与奉献者的桥梁,不断受到质疑的首要原因莫过于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洪松同学的建议较为具体,值得考虑,推动建立以新闻发言人为核心的红十字信息发布制度,在危机第一时间发出红会声音,赢得引导舆论的先机,成为新闻的“第一提供者”,让真相走在谣言的前面。当然,对于制造谣言,严重损害红会名誉者,红会确实应当有所作为,相应的法律措施是有必要的。
   阚晨霞:池老师提到的红会工作人员的工作作风,我认为红会深陷危机与其不无关联。如“8472万元定向捐款”挪做他用而没有征得捐赠人的意见,连起码的尊重都没有,这种情况,在国际红十字运动史上,也是少见的。
   丁泽丽:我认为这种不良工作态度源于红会工作人员的素质。提升红会工作人员素质,至关重要。红会工作人员应改进作风,时刻铭记“人道、博爱、奉献”宗旨。同时,健全问责制,如8000多万善款改变用途,虽与博爱宗旨相符,但违背捐赠者的意愿,红会仅以道歉了事,如此怎能保证“下不为例”?没有问责,就缺乏约束,无助于自身健康发展。
   王云鹤:我觉得红会工作人员工作失误与红会自身业务颇有关系。与其他国家相比,很明显我国红会承担业务太多,“三救”、“三献”六大类,有的国家红会则以献血工作为“核心业务”。实际上,我国人口数量大,事情繁杂,做好任何一样都不容易,红会未完全具备相应的运作能力却担当过重的负担,难免顾此失彼。所以,我认为红会有必要适当地收缩业务范围,便于工作人员集中精力开展工作,有利于降低失误率,将核心业务做精做细,做大做强。
   池子华:提升红会工作人员综合素质不失为提振公信力的方式之一。其实每年红会都开展各类培训活动,目前来看效果并不是非常明显。有的培训班真正上课时间短,参观考察的时间多,难以保证培训质量。同学们提及的工作人员个人业务定期考核值得考虑。另外,“人道、博爱、奉献”宗旨并非每位工作人员都能恪守。再则红会开展活动多,工作人员较少,部分地方红会只有“光杆司令”,孤掌难鸣,自然服务质量难以提升。红会编制较少,大多均为志愿者,可谓“临时工”,对于红会业务并不熟知,工作失误可以想见。人才队伍建设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因此,在重修的《红会法》中有必要增加“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创新人才选用、培训、考核、奖惩等工作机制,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人才”条文。至于红会业务是否应收缩来提高服务质量,有待于进一步探索。
   王同灿:说到这里,我想行政体制改革问题不得不提。红会虽属半官方组织,但其采取的行政运作模式不可避免的带有易滋生腐败、效率低下、工作不透明等弱点。行政体制改革的突破点在于突破在编人员怕失去铁饭碗的观念,正因利益固化之深,改革尤显必要。目前,网络上关于红会去行政化的呼声不绝于耳,因世情、国情、会情,立即去行政化并不现实,我觉得“存量不改、改增量的办法”较为可行[14]。红会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办法,原来的参公员工依旧保持公务员待遇,大量进行社会招聘,新进人员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这样,在减小阻力的情况下,渐进淡化“行政化”现状。近几年事业单位改革已经取得一些成绩,目前部分地区已经推行了关于事业单位聘任合同制,红会可以借鉴。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红会已经做出了努力,逐渐增大聘任制人员的比例,自2012年至今,总会已进行了两轮公开选聘。据总会工作人员介绍,聘任制工作人员已经占到总会工作人员的三分之一,聘任制下的人员不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15]淡化红会的官方色彩是个长期的过程,应该逐步推进,这一举措持续下去,相信会取得一定效果。
   丁泽丽:确实,目前“去行政化”呼声颇高,但将红会陷入困境的根源归结为半官方性质显然不理性。就目前而言,我认为总会联络部副部长孙志祥提出外“政”内“社”方略较为可行,即暂时不“去行政化”,在内部建立起适应社会组织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发展需要的,以认同为前提、以章程为核心、以参与为基础、以合作为纽带、以自律为保障的社会化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16]。这就需要总会作好这种平衡器,协调各级红会之间的关系。
   池子华:目前红会的角色定位中官方色彩确实较重,红会拿了政府的钱,就应当协助政府工作。红会作为政府在人道领域中“助手”角色存在,需要替政府分忧,这种状况,与国际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中的“独立性”是相悖的。并且社会发展的趋势是“小政府、大社会”,政府与社会组织之间应更多的合作。红会具有亦官亦民的“双重角色”,过去只强调了“助手”,而忽略了合作“伙伴”的关系。在修订《红十字会法》时,应更具前瞻性。对于“去行政化”的呼声,如果是简单的取消行政级别,将其推向社会,让其自生自灭,显然不现实,也行不通。至于总会与分会的关系,目前体制下,总会、省级红会、地(市)级红会、区(县)级红会、基层红会及行业系统红会的隶属关系还不是很清楚,上下级红会只是“业务指导”关系,结构松散。是否应从立法层面,加大各级红会之间的纵向联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垂直管理”,如通过人事任免、组织考核、财务监督等路径加以强化,值得思考。
红会深陷信任危机,改革刻不容缓。希望通过改革,走出困境,实现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①] 按:此文系根据课堂讨论整理而成。
[②] 人民网:《解构近一个月中舆情场中的红会舆情》2012年7月5日,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3/0705/c1008-22087030.html
[③] 人民网:《98·7%受访者知道“郭美美事件”,红会自救如何奏效》2013年7月3日,http://society.people.com.cn/n/2013/0703/c86800-22056783-2.html
[④] 祝闻华、刘超英:《网上红十字捐赠救助公共信息平台——基于SaaS模式的开发与应用》,《医学信息》2010年第4期。
[⑤] 《中国公益事业发展需要包容红十字会》,《东方早报》2013年4月23日。
[⑥] 刘少杰:《改革社会管理体制,化解风险型社会矛盾》,《科学社会主义》2010年第3期。
[⑦] 胡丹菲、张梦珺:《论中国红十字会在“郭美美事件”中的危机应对》,《决策信息》2013年第1期。
[⑧] 中国红十字会官网:《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章程》2012年12月30日,http://www.redcross.org.cn/hhzh/zh/newscenter/jdxw/201212/t20121230_22289.html
[⑨] 三农在线新闻:《中国红十字会首次举办新闻发言人培训》2010121http://www.farmer.com.cn/news/jsbd/201012/t20101201_598463.htm
[⑩] 中国政府网:《中国红十字会的新闻发言人制度目前属于低水平的》201282http://www.gov.cn/wszb/zhibo527/content_2196438.htm
[11]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2012731
[12] 魏东云、蒋光清、刘航潮主编:《公共关系心理学》,转引自胡丹菲、张梦珺《论中国红十字会在“郭美美事件”中的危机应对》,《决策信息》2013年第1期。
[13] 《用法律和监管遏制网络谣言》,《环球时报》2013年5月27日。
[14] 和讯网:《媒体称社监委接受红会差旅费等致其丧失独立性》2013年6月16日,
[15] 新浪财经:《红十字会改革:从上到下怕摘掉公务员帽子》2013年6月12日,http://finance.sina.com.cn/china/20130612/132815768330.shtml
[16] 《枢纽型社会组织体系建设需处理好八个关系——论枢纽型社会组织系列之二》,《中国红十字报》2013年6月4日。
 
 
 
论中国传统文化与红十字文化的契合与互补
王方星
 
   红十字运动从索尔弗利诺战役算起,已走过150多年的历史,红十字运动进入中国,并扎根于中国土壤也有100多年。但中国红十字运动仍处于艰难探索阶段,如何使这一“舶来品”适应中国的土壤环境广受学者关注。中国红十字会会长华建敏认为,“国际红十字运动宗旨与中国优秀传统文化是包容一致的”,中国红十字运动本土化的锁钥是“挖掘和弘扬红十字文化内涵以及推进‘红十字文化中国化’”[①]。“红十字文化中国化、本土化”即中国传统文化与红十字文化[②]的契合是红十字运动扎根中国的基础和前提,两者文化间的互补则是红十字运动又好又快发展的动力。故而推进红十字运动扎根成长的路径在于努力寻找两者文化的“最大公约数”[③],在此基础上不断学习和补充其“最小公倍数”[④]。本文就此问题略做探索,以求教于方家。
一、人道、博爱、志愿与仁爱、兼爱、积德
   “人道”、“博爱”是红十字精神的重要方面。人道即“关爱人的生命,关怀人的幸福,尊重人的人格,维护人的权益”,“博爱”即泛爱、仁爱、兼爱,不分宗教民族,不分等级地位,关爱人民大众[⑤],“志愿”是指红十字会志愿救助“最易受损害人群”,绝不期望以任何方式得到利益。红十字运动的宗旨是“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促进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了解、友谊和合作,促进持久和平”[⑥]。江苏省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张立明先生认为,人道主义宗旨是红十字文化的重要体现之一,也是“红十字组织诞生、发展和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为不同文化、不同制度、不同信仰、不同民族的国家所认同和接受”[⑦]。红十字“人道”、“博爱”精神是其文化应有之义,亦为其核心价值理念。与此相对,中国传统文化中,儒家推崇“仁爱”,墨家推崇“兼爱”,道家推崇“积德”。各流派虽在表述上不尽相同,然义理相近,都寓意扶危济困、救死扶伤等思想。“仁者爱人”是儒家思想的核心内容,孔子张其本,孟子继承并深化之,“透过爱人的表层现象进行深层次探讨,进而发展了儒家慈善观”[⑧]。孟子提出“恻隐之心,仁之端也”[⑨],人们慈善的举动皆发自心中恻隐之心,并从骨肉之间扩展到非亲非故之人,即“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孔孟的儒家仁爱慈善思想在中国传统社会中不断丰富、完善,逐渐凝聚为助人为乐、扶危济困、乐善好施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墨家代表墨翟认为,天下动乱“起自不相爱”[⑩],如何改变动乱局面,他认为只有“以兼相爱交相利之法易之”,“天下之人皆相爱,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诈不欺愚”[11]。“兼相爱,交相利”的思想劝诫人们像关心、爱护自己那般关心、爱护他人,具体行动上,墨子提出“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有道者劝以教人”,其核心思想仍是劝人为善,扶危济困,如此便可达到“饥者得食,寒者得衣,乱者得治”[12]。道家强调行善积德,葛洪告诫世人:“欲求长生者,必欲积善立功,慈心于物,救人之穷,手不伤生,口不劝祸,见人之得如己之得,见人之失如己之失”[13],行善积德,功德圆满方可得道成仙。因此,红十字文化中的“人道”、“博爱”精神与中国传统文化的“仁爱”、“兼爱”、“积德”思想有一脉相通之处,陆之川指出“红十字的‘人道'思想一经传播,便与涵涉在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博爱’理念一拍即合”[14]
二、统一、普遍与大同、爱无差等
   红十字运动的统一性(唯一性)原则是指任何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它必须向所有人开放,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人道主义工作。普遍性原则是指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是世界性的,在运动中,所有红会享有同等地位,负有同样责任、义务,相互支援[15],红十字会“战时救护,无分敌我,平时服务,亦不问国内与国外,具有‘同胞吾与’‘四海之内皆兄弟’的精神”[16]。这两个特点与红十字传统文化中“平等”契合,事实上,“平等”非中国源生词,而自生性的“平”“齐”“等”单音节词与之基本含义一致,所谓“平,齐、等也”[17]
   自春秋百家兴起后,中国传统文化不断吸收“平等”思想。“天地百物,皆将取焉,胡可专也,……匹夫专利,犹谓之盗,王而行之,其归鲜矣”[18],芮良夫指出“在自然财富面前应该是权利相等的,谁也不能垄断”[19]。儒家大同思想与其极为相似,孔子在《礼运篇》中表达了相当明显的平等要求,“丘也闻有国有家者,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盖均无贫,和无寡,安无倾。”[20]张载将这种平等思想发展衍生为“同胞吾与”、“四海之内皆兄弟”、“乾称父,坤称母;予兹藐焉,乃混然中处。故天地之塞,吾其体;天地之帅,吾其性。民,吾同胞;物,吾与也”[21]。兵家亦有类似观点“共寒其寒、共饥其饥”[22],“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也,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23]
三、公正性、中立性与“中正平和”
   作为一个NGO组织,红十字会必须坚持公正、中立原则。《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将“公正”解释为:“本运动不因国籍、种族、宗教信仰、阶级和政治见解而有所歧视,仅根据需要,努力减轻人们的疾苦,优先救济困难最紧迫的人”。“中立”是“为了继续得到所有人的信任,不运动在冲突双方之间不采取立场,任何时候也不参与带有政治、种族、宗教或意识形态的争论”[24]。中立、公正原则相辅相成,红十字会的“中立”不是置身事外、超然的组织方式,不是冷漠或缺乏同情,而是体现对受害者的同情或表明是感同身受[25]。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主任蒂埃里·梅拉认为正因红会是一个为战争和武装暴力受难者提供人道保护和援助的中立、独立组织,才能在有冲突地区担任中立解调员角色,开展工作。而且红十字的人道援助是全方位的,不仅限于某些特殊群体,而是面向所有受到战争和冲突影响的人们[26]。这种公正中立、一视同仁的精神与中国传统文化默契相似。中国文化讲求“中正平和”,简而言之就是“中和”,其基本含义是协调适中,不偏不倚,刚柔相济,儒家“中庸”思想将其体现淋漓尽致,“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大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27]这一思想后世传承“明启刑书,胥占,咸庶中正”[28]、“其君子上中正而下谄谀”[29]、“公琰殖根,不忘中正”[30],各主张蕴含传统文化公正、中正思想,成为红十字与中国传统文化“在融通契合中实现对接”[31]的最好交融平台。
   除上述几主要方面外,还有其它同构契合点,如红十字文化“不是消极的救济,而是积极的寓教育于服务”,“所谓唤起民众,人人互助,正是红十字会的特色”[32],这种以教育灌输慈善文化在中国德治社会随处可见,这里不再一一例举。可以肯定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与红十字文化共有的精神文明是中国红十字运动发展的坚实基础,也是今后仍要坚持挖掘的“最大公约数”。
四、融通契合中实现对接
   在推动红十字文化本土化、中国化的道路上,不能忽略从中西文化中汲取各自优秀文化特质,组合成新的组织文化优势。以红十字文化中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的工作规范”为例,中国传统文化中官民隔绝,多以官方权威示人的惯性文化依旧潜藏。在推进红十字运动健康发展的进程中,必须大力拓展红十字组织文化中的“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的工作规范”[33]。100多年来,红十字国际大会、国际联合会和中国红十字会制定并多次修订、完善了接收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和灾害救援中必须公开透明、尊重捐赠者意愿、接受社会监督等原则、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34]。随着近年有损红十字会公信力的网络事件出现,红十字会的组织机制、品牌建设、项目执行、财务制度、信息公开等方面工作显得迫切重要。中国红十字会将2011年定义为制度建设为核心的能力建设年,不断提倡“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建立公开制度和技术平台,实现公开透明,主动接受审计监督、公众监督,特别是捐款者的监督”[35]。全国各地区红十字会组织严格依法依规办事,2008年汶川地震救援工作中,江苏省红十字会执行“高度负责的规范操作”[36]:“每一笔捐款都在第一时间上网公布”[37],“省红十字会承担对口援助的70000顶帐篷,赈济部请省经贸委提供厂家名单和规格、质量标准及价格,实行网上公开招标和与厂家联系相结合,择优择廉”,赢得了国内外好评,进一步“肥沃了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土壤”[38]。中国传统文化中缺乏这方面的考虑,故而借鉴红十字文化中公开透明的工作规范是必要和有益的。
   当然,中国传统文化中不乏优秀思想,红十字会也应从中吸取合理的发展变革思想,如中国传统文化中与时俱进的变革进取精神,“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39]、“可则因,否则革”[40]、“有阴有阳,新故相除者,天也;有处有辨,新故相除者,人也”[41]。靳伟民先生认为,“中国红十字文化可以和社会新风尚相契合”,红十字的志愿服务口号社会大众或许不甚明了,但提“学雷锋”,通俗易懂,可以作为红十字文化的一部分加以融入和传承[42]。从历史经验可知,中国红十字文化不应该是封闭的,而应该在发展中不断摒弃不合时宜的文化因素,推崇改革创新、结合大众的、与时俱进的服务模式,不断拓展红十字文化的内涵和外延,注入新的文化气息。这里仅举其为例,不再深入论述。
   总之,在中国传统文化与红十字文化能取得“最大公约数”的契合点平台上,进一步寻求二者间文化特质,“不断深化红十字会社会服务内涵,拓展社会服务功能,扩大社会服务领域”[43]。如此必将有力推进中国红十字运动蓬勃发展,使其更好融入普通民众日常生活、社会活动,扩大红十字会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更大限度地发挥其效力,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和国际红十字运动作出应有的贡献[44],这也是我们探寻中国传统文化与红十字文化契合与补充的初衷[45]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①]华建敏:《华建敏会长在中国红十字会九届三次理事会开幕式上的讲话》,《柳州红十字会》http://llhh.liulin.gov.cn/lingdaojianghua/20120521211336523111.html,2011年12月7日。
[②]本文所论述的“红十字文化”是张立明先生的观点:“红十字文化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一是人道主义宗旨。这是红十字组织诞生、发展和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为不同文化、不同制度、不同信仰、不同民族的国家所认同和接受。二是国际人道法。这是红十字会在国际社会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的法律依据,传播国际人道法是红十字会的重要职责。三是七项基本原则。即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各国红十字会既要遵守本国法律并主动协助政府开展有关人道工作,又必须按照红十字运动宗旨和原则独立开展活动。四是有全世界认可、有国际法效力的红十字标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明确规定了红十字(部分国家使用红新月、红水晶)标志具有保护和标明两种用途,神圣不可侵犯。五是公开透明和公平公正的工作规范。100多年来,红十字国际大会、国际联合会和中国红十字会都制定并多次修订、完善了接收捐赠、款物管理使用和灾害救援中必须公开透明、尊重捐赠者意愿、接受社会监督等原则、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操作规范。”(张立明:《弘扬红十字纹 服务两个率先》,2012年1月10日《新华日报》)。
[③]“最大公约数”为数学概念。如果c是a的约数,c也是b的约数,那么称c是a和b的公约数,两数的公约数不止一个,其中最大的一个公约数即称为这两个数的最大公约数。此处的“最大公约数”即中国传统文化与红十字文化的所有共同点、契合点的集合,所谓寻找“最大公约数”即寻找两者间最多的契合点和共通点。
[④]“最小公倍数”为数学概念。如果c是a的倍数,c也是b的倍数,那么我们称c是a和b的公倍数。两个数的公倍数很多,其中最小的一个公倍数,称为两个数的最小公倍数。此处的“最小公倍数”,指的是中国传统文化与红十字文化除去其共通点和契合点外,双方各自所拥有的优秀精神或文化的集合。
[⑤]中国江苏网:《让红十字“红”起来》,http://life.jschina.com.cn/system/2012/03/20/012972413.shtml,2012年3月20日。
[⑥]《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序言》,《中国红十字报》2009年1月7日。
[⑦] 张立明:《弘扬红十字纹服务两个率先》,《新华日报》2012年1月10日。
[⑧] 周秋光、曾桂林:《中国慈善思想渊源探析》,《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3期。
[⑨]《孟子·离娄下》。
[⑩]《墨子·兼爱上第十四》。
[11] 墨翟:《墨子·兼爱中第十五》。
[12] 墨翟:《墨子·尚贤下第十》。
[13]《抱朴子·内篇》
[14] 陆之川:《国际红十字运动的的文化渊源》,《博爱》2002年第2期。
[15]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序言》,《中国红十字报》2009年1月7日。
[16] 胡兰生:《红十字会的性质与任务》,《红十字月刊》总第7期(1946年7月),第6页。
[17] 张廷玉等编:《康熙字典》。
[18] 芮良夫:《国语·周语上》。
[19] 刘泽华主编:《中国政治思想史》(先秦卷),浙江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42页。
[20]《论语·季氏篇》。
[21] 张载:《张载集·正蒙·乾坤篇第十七》(章锡琛点校),中华书局1978年版,第62页。
[22] 《尉缭子·治本》。
[23] 《六韬·文师篇》。
[24] 《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序言》,《中国红十字报》2009年1月7日。
[25](英)马里恩·哈罗夫:《受到攻击的原则:保持中立还有意义吗?》,转引自《搜狐公益》,http://gongyi.sohu.com/20090623/n264710942.shtml,2009年6月23日。
[26]《以中立公正诠释“携手为人道”——访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东亚地区代表处主任蒂埃里·梅拉》,《法制日报》2007年12月19日。
[27] 《礼记·中庸》。
[28] 《尚书·吕刑》。
[29] 《管子·五辅》。
[30] 《三国名臣序赞》。
[31]  池子华:《红十字会创建:中国慈善界“第一伟举”》,《中国社会科学报》,2010年7月20日。
[32] 汤蠡舟:《红十字会的基本原则》,《红十字月刊》总第12期(1946年12月),第9页。
[33] 张立明:《弘扬红十字纹 服务两个率先》,《新华日报》2012年1月10日。
[34] 张立明:《弘扬红十字纹 服务两个率先》,《新华日报》2012年1月10日。
[35]华建敏:《华建敏会长在中国红十字会九届三次理事会开幕式上的讲话》,《柳州红十字会》,http://llhh.liulin.gov.cn/lingdaojianghua/20120521211336523111.html,2011年12月7日。
[36] 张立明:《大灾有大爱》,《群众》2008年第8期。
[37] 张立明:《让红十字精神薪火相传》,《群众》2011年第10期。
[38] 张立明:《大灾有大爱》,《群众》2008年第8期。
[39] 《商君书·更法》。
[40] 《法言·问道》。
[41] 王安石:《字说》。
[42] 靳伟民:《向红十字注入新的文化内涵》,http://roll.sohu.com/20120720/n348809597.shtml,2012年7月20日,
[43] 吴险峰:《探寻红十字精神与“贤文化”的契合点》,中国红十字会网,http://www.redcross.org.cn/zx/gzyj/201106/t20110620_42589.html
[44] 张立明:《“红十字运动中国化”研究思路刍议》,《社团管理研究》2012年第6期。
[45] 吴险峰:《探寻红十字精神与“贤文化”的契合点》,中国红十字会网,http://www.redcross.org.cn/zx/gzyj/201106/t20110620_42589.html,2011年6月20日。
 
 
 
中国传统道家思想中的“人道”、“博爱”与“奉献”
陶维娜
 
   众所周知,“人道、博爱、奉献”是红十字精神的精髓。事实上,中国先秦道家思想中的有些内容却与红十字精神不谋而合。
中国道家文化博大精深,自成体系,有着丰富的内容和精神,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个重要支柱,它对中国传统文化的形成和发展也起着重要的作用。老子是道家文化的鼻祖,庄子则作为道家思想的集大成者为道家文化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再加上后世道家学者对于道家思想的实践与完善,终于形成了当今独树一帜的道家文化。而道家思想中,包含许多与红十字精神相通之处,令人称奇。
一、道家“柔弱不争”、“慈而重生”的人道精神
   (一)道家的“柔弱不争”
   老子的人生观包含三个方面:第一,“自然无为”。“自然”、“无为”其实是相通的,“自然”的意思是自然而然,顺其自然,依其本性发展,无拘无束。“无为”的意思是不妄为,不做违背本性发展的事。两者合一构成老子人生哲学的方法论。第二,“柔弱不争”。老子非常重视柔弱的作用,认为柔能克刚,提出了“柔弱胜刚强”的著名论断,后人也常常以“守柔”来概括老子思想的特征。《吕氏春秋·不二》篇称:“老聃贵柔”。《庄子·天下》篇中说老子“以濡弱谦下为表”。第三,“致虚守静”。老子认为,“虚”、“静”是道的特征,“道”正因为“空虚”不实,所以才潜藏着无限的生机,不断地创生万物。只有“致虚极,守静笃”[①],让内心清静,人的心灵才能在不受任何干扰和污染的情况下达到与“道”玄同合一的境地。《道德经》有云:“何谓宠辱若惊?宠为下,得之若惊,失之若惊,是谓宠辱若惊。”[②]意即,对于一样东西,得到它,为之惊喜,失掉它,为之惊惧,于是患得患失至于惊恐。意思是叫人不要对于身外之物看的太重,以至于自己过的不快乐,要“处变不惊”,而不能“得之若惊”、“失之若惊”。老子提出“道法自然”的人生哲学。“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③]老子对本源之“道”及其特征的种种描述,为处于大变动时期的社会和人生寻找到了一条可供遵循的普遍的准则。而道家的另一位代表人物庄子的这种对逍遥精神的崇尚、对自由世界的向往、对超越世俗的渴望,充则分体现在庄子丰富的想象、天才的文思和浪漫的才情之中。庄子认为惟有“无己”、“无功、“无名”的人,才可以超出一切对待关系,与“道”冥合为一而作逍遥游。庄子以“至人”、“神人”、“圣人”称谓那些得以成就逍遥游的人,显示了庄子的理想人格。
   道家的这种“柔弱不争”的思想能够引导人们冷静地面对曲折的人生,勇敢地承受无法避免的挫折和磨难,从而保持心理的平衡,确立健康的人格,发扬人的独立自主的主观能动性。这是一种对人性的尊重,对人类本真的挖掘,对生活品质的高尚追求。这与肯定生命存在价值和追求自身发展的人道主义精神在一定程度上是交融的,带有人道主义的色彩。
   (二)道家的“慈而重生”
   《道德经》云:“我有三宝,持而保之。一曰慈,二曰俭,三曰不敢为天下先。”[④] 第一条即为“慈”,“慈”即“爱”,“慈”则“爱人”,爱人则重生,即重视生命的可贵。《道德经》又云:“故道大,天大,地大,人亦大。域中有四大,而人居其一焉。”[⑤]道家以人为域中四大之一,倡导慈爱待人,使人尽其才,物尽其用,在不得已用兵作战时反对以杀人为乐。老子由慈心爱人的思想出发,提出了“摄生”、“自爱”、“无遗身殃”等重生观念,以追求“长生久视”。[⑥]
   在老子看来,人的生命就像天地山川那样,是自然的恩赐,是极为可贵的,这不仅是对于人生命的尊重,更是一种对人的地位的肯定。这与红十字运动所提倡的尊重人类宝贵生命的人道精神是不谋而合的。
二、道家“万物一体”、“慈爱合同”的博爱精神
   (一)道家的“万物一体”与“同体大悲”
   道家主张,宇宙的本源是“道”是“一”,“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⑦],即由“道”衍化生万物,因此“万物”本是“一体”,包括人类、动物、植物、矿物等。由“万物一体”而衍生出“同体大悲”、“无缘大慈”,即对于万物都要有无差别的大慈大悲的精神。自从诞生了以老子、庄子为代表的道家思想,在中华大地上,“万物一体”论一直薪火相传,绵延不绝五千年。
   老子讲万物一体生出博爱。他说“知常容,容乃公,公乃全,全乃天,天乃道,道乃久,没身不殆。”意思是,人要顺应天命,做到无私、博爱,包容他人的一切,这样才能至于“道”的境界,也才能长久和达到终生快乐。庄子讲“天地与我并生,万物与我为一”,“万物本一”。由对“万物一体”的体悟,生起大慈大悲,生起大爱。大力弘扬“万物一体”论及其派生的“同体大悲”论是当代具有普世价值的命题。有识者谓,儒释道三家的教学“初无异旨,无非欲人同归于善。”历史证明,没有仁爱,没有道义,无礼,无智,无信,这个社会必会有凶灾。故而有人云,“盖以劝善者,治天下之要道也。”
[⑧]
  “万物一体”观和“同体大悲”观是相通的,其核心是众生平等。倘若单讲和谐相处,里面却存在不平等,则和谐、和平都是假象,不是真实的。故要平等地对待一切人、一切事、一切物,以博大的胸怀包容一切,是为大爱、博爱。这与红十字运动所倡导的博爱精神有异曲同工之妙。
   (二)道家的“慈爱合同”
   道家文化提倡“慈爱和同”的处世方式,意即每个人都应该具有慈爱之心,要仁慈、友善地对待他人,乐人之成,悯人之苦,济人之危。平等一心,和同一切,“不杀不害,不嫉不妒,不淫不盗,不贪不欲,不憎不忌,言无华绮,口无恶声”。道家所谓“齐同慈爱,异骨成亲”,意即所有的人,不分亲疏,都互相仁慈友爱,没有血缘关系的人都像血亲那样亲密[⑨]。这是对人类普遍的爱,是一种大爱。这种大爱,与红十字精神之博爱亦是相通的。
   (三)以“圣人”为模版的理想生活者
   老子提出“小国寡民”的社会理想,在他的设想中,国家要小,人口要少,没有战争,无需礼仪,彼此孤立,互不来往,过着一种自给自足,既没有矛盾,又没有纷争的自由自在的生活。老子设想的社会是自然的、具有本性色彩的社会。应当指出的是,老子的社会理想是乌托邦式的,有它消极的一面,但也有合理因素在其中。老子因其所处时代尖锐的冲突和阶级斗争,体会到欲望的膨胀导致的各种巧诈伪善,各种法令禁忌让人手足无措,繁重的税收导致民不聊生,无休止的杀戮冲突造成社会混乱,他认为所有这一切并非出于人性之本然,而是由于过分“有为”的结果。因此,要化解这些问题,只有按照“道”的要求,用“自然无为”来化解各种心智诈巧,用“柔弱不争”来削弱各种逞强好胜,用“致虚守静”来消解各种欲望冲动,人才有望恢复到其本真的状态,社会才有望回归稳定与和谐。
   这正是道家文化所提倡的,要人具备清静恬淡的精神境界,主张人应当诗意地居于大地上,过着田园般的生活,无拘无束、知足常乐地享受人生。从一时一事的是非、得失、荣辱中超脱出来,淡泊名利,随遇而安,流逝了的不去强求,来到了的也不躲避,不因丰厚的物质生活而欢悦,也不因贫贱简陋的处境而忧虑,不为个人的私欲而心神不安,不因为个人的不遇而情绪波动、怨天尤人。[⑩]始终如一地追求崇高的精神境界,保持一种清心寡欲的状态。老子对自然无为的追求,对弱者的同情,对战争的谴责,对小国寡民的赞赏,无不体现着他的人道情怀以及对于污浊的现实政治的厌恶。老子是我国古代系统抨击不合理的剥削制度的第一人,对后世的进步思想家、社会改革家影响深远。
   “圣人常无心,以百姓之心为心。善者,吾善之;不善者,吾亦善之,德善。信者,吾信之,不信者,吾亦信之,德信。圣人在天下,歙歙焉为天下浑其心,百姓皆注其耳目,圣人皆孩之。”[11]圣人不考虑自己,以百姓的利益为自己的目的,不管对于善者还是不善者都以善心对待,不管对于有德者还是无德者都以高尚的道德对待。圣人对于所有的人,就像对待孩子那样无限的包容和疼爱。可见,圣人对于不同的人都是一律以无私包容的心像对待婴孩那样对待他们,拥有这种博大爱心胸襟的“圣人”是道家理想的统治者,这种统治者信任爱护百姓,也得到百姓的信任和拥护,是《道德经》里提倡的统治者的模版,也是红十字博爱精神所主张的。
三、道家“上善若水”、“济世利人”的奉献精神
   《道德经》中所言“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故几于道。”在老子看来,最接近于道的东西就是水,水处于万物的下端,地位最低,却能为万物作出自己的贡献而不居功,这就是最大的善,即“上善”,所以至上的善行就应该要像水那样,利益万物而处下不争。因此,广行善举就成为道家济世的重要内容,只有积极地为社会做贡献并且不求回报,才能达到上善的水平。用今天的话来说,就是要做到无私和奉献,而且,在道家看来,万物无一例外都有着同样的根源,没有本质的差异,也没有价值的优劣。只有这样才能建立起一个人人平等的、自由的、民主的、充满爱的社会。这种精神与红十字精神的“奉献”是交相辉映的。
   由上述可知,道家“柔弱不争”、“慈而重生”、“万物一体”、“慈爱合同”与“上善若水”、“济世利人”的精神在某种程度上与红十字运动的“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具有相同之处。这既说明人类最基本的美德是相同的,这也充分说明了红十字运动的崇高性与普遍性,说明了在中国及世界许多文明古国推广红十字运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如果能够对中国传统道家文化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更深入的研究与探讨,将会对红十字运动在中国的深入推广及发展大有裨益。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①] 老子:《道德经》第十六章。
[②] 老子:《道德经》第十三章。
[③] 老子:《道德经》第二十五章。
[④] 老子:《道德经》第六十七章。
[⑤] 老子:《道德经》第二十五章。
[⑥] 胡孚琛:《道家文化探索》,载《哲学研究》1995年第7期。
[⑦] 老子:《道德经》第四十二章。
[⑧] 转引自陆镜生:《万物一体与中华慈善理念的哲学思考》,载《慈善》2012年第3期。
[⑨] 吕荣斌主编:《爱心构建和谐社会 红十字精神研究》,济南出版社2005年版,第46页。
[⑩] 吕荣斌主编:《爱心构建和谐社会 红十字精神研究》,济南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页。
[11] 老子:《道德经》第四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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