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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2-6-30 8:06:23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评论:[ 字体:   
 
苏州地区遗体捐献状况调查
 
课题组
 
    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将遗体全部或者部分捐献给医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是否捐献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家属将遗体的全部或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目前,许多大城市或沿海均已开展此项工作,如北京、上海、广州、山东、南京、天津、重庆等,上海、山东等地还率先推出了遗体捐献的地方性法规。截止到2011年7月底调研结束时止,苏州全市共有1814人登记遗体捐献,而成功捐献者为133人,但尚未出台正式法规。遗体捐献对于医学教育、科研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①]然而遗体捐献相关事业进入我国时间尚短。本次调研活动旨在了解苏州地区市民对于遗体捐献的观念现状及影响因素,并提出相关发展策略以供相关部门参考,理论结合实际来推广遗体捐献,为社会公益及医学事业做贡献。
 
一、调查基本情况
(一)对象
    本次调研的对象为苏州市市民和流动人口。共540人接受调查,其中男性共269位,女性为271位,男女比例为1:0.99,基本做到男女比例1:1,涉及各个年龄段,被调查人员职业涉及公务员、企事业单位人员、医务工作者、离退休人员、教育科研人员和学生及其他职业。
 
(二)调查方法
    采用问卷式随机调查,当场回收。问卷包括一般情况、对遗体捐献的态度和影响遗体捐献的态度的主要因素3个方面。为保证资料真实性,调查对象不署名,统计时剔除了重复选项的表格。共派发问卷540份,回收540份,有效问卷530份,有效率98.15%。其中男性共267位,占50.4%,女性为263位,占49.6%,基本做到男女均衡(详见表1),涉及各个职业和年龄段,问卷较为科学。
表1:基本抽样情况表
性别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267
50.4
50.4
50.4
263
49.6
49.6
100.0
合计
530
100.0
100.0
 
 
(三)统计方法
   将数据输入Foxpro建立数据库,再采用SPSSIO.0进行处理。
 
二、遗体捐献状况数据分析
(一)接受遗体捐献居少,但发展潜力大
    在调查过程中我们得到的数据显示,愿意捐献自己的遗体的占到38.1%,不愿意捐献的占到38.5%,如下表:
表2:自愿捐献情况表
是否愿意捐献自己的遗体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愿意
202
38.1
38.1
38.1
不愿意
204
38.5
38.5
76.6
无所谓
124
23.4
23.4
100.0
合计
530
100.0
100.0
 
 
     愿意和不愿意这两项人数基本相等。但我们也可以发现,这个比例与苏州市红十字会实际登记、接收遗体情况不符。我们认为原因在于:(1)本次调研有59.25%的人集中在20—30岁的年龄段,表明年轻人在接受相关宣传后思想较前辈开放,使得他们更愿意捐献自己的遗体。(2)法律程序制约,《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中指出“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遗体捐献,是指:自然人生前自愿表示在死亡后,由其执行人将遗体全部或其部分(如可供移植的器官、角膜等)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以及生前未表示捐献遗体意愿的自然人死亡后,由其近亲属将其遗体全部或其部分捐献给医学科学事业的行为。”因此,即使本人同意,也必须要其执行人同意,在调研中可知“可以接受但不支持自己亲人”的占到19.2%,因此可能捐献遗体的比例从38.1%下降至7.32%。(3)良好的愿望只是事情的开始,如果考虑到实际办理捐献手续过程中放弃、办理后反悔及死后家属不执行等因素,能够实现遗体捐献的人还将大大减少。[②]
    但是根据我们的调查结果,可以看出“接受遗体捐献”的占到45.1%,不能接受的只占到9.1%,没有考虑过的占到26.6%,如下表:
表3:接受遗体捐献情况表
是否接受遗体捐献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可以接受
239
45.1
45.1
45.1
可以接受但不支持自己亲人参与
102
19.2
19.2
64.3
不能接受
48
9.1
9.1
73.4
没有考虑过
141
26.6
26.6
100.0
合计
530
100.0
100.0
 
 
    也就是说,虽然目前明确表示愿意捐献的未占到多数,但剩下的人中有相当一部分都是还没拿定主意的人。在调查中有74.5%的认为遗体捐献意义重大,虽然有部分人对遗体捐献的态度尚未明确,这可能与宣传、教育和思想观念有关,但是他们中大部在思想上认同遗体捐献,是可能争取的潜在遗体捐献志愿者群体,相关部门及红十字会和遗体捐献工作者应该重视这一群体,使得苏州遗体捐献事业有长足的发展。
(二)接受遗体捐献与学历成正比,但与年龄成反比
   在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受访者中有18人愿意接受遗体捐献,占其调查者的3.4%,而中专及高中的占6.8%,学历为大专的占到8.5%,大学本科及以上的占26.4%,成直线上升趋势,表明接受遗体捐献与学历成正比。如下表:
表4:接受遗体捐献和文化程度对照表
文化程度* 是否接受遗体或器官捐献 交叉制表
 
 
 
是否接受遗体或器官捐献
合计
 
 
 
可以
接受
可以接受但不支持自己亲人参与
不能
接受
没有
考虑过
文化
程度
初中及以下
计数
18
13
3
9
43
总数的 %
3.4%
2.5%
0.6%
1.7%
8.1%
中专及高中
计数
36
18
9
54
117
总数的 %
6.8%
3.4%
1.7%
10.2%
22.1%
大专
计数
45
17
18
45
125
总数的 %
8.5%
3.2%
3.4%
8.5%
23.6%
大学本科及以上
计数
140
54
18
33
245
总数的 %
26.4%
10.2%
3.4%
6.2%
46.2%
合计
计数
239
102
48
141
530
总数的 %
45.1%
19.2%
9.1%
26.6%
100.0%
   
    呈现上述情况的原因是因为受教育者随着学历的提高,所接受的知识面逐渐宽广和受的宣传力度不断加深,对遗体捐献有更多的了解,容易接受遗体捐献。
从年龄分布看,20岁以下有10.6%的人表示可以接受遗体捐献,20—30岁的受调查者中有27.25%表示可以接受遗体捐献,但31岁以上调查者以10岁为阶段,接受遗体捐献的比重不断减少,基本上呈现接受遗体捐献与年龄成反比,如下表:
表5:接受遗体捐献与年龄对照表
年龄* 是否接受遗体或器官捐献 交叉制表
 
 
 
是否接受遗体或器官捐献
合计
 
 
 
可以
接受
可以接受但不支持自己亲人参与
不能
接受
没有
考虑过
年龄
20岁以下
计数
56
18
0
33
107
总数的 %
10.6%
3.4%
0.0%
6.2%
20.2%
20-30岁
计数
144
53
30
87
314
总数的 %
27.2%
10.0%
5.7%
16.4%
59.2%
31-40岁
计数
17
9
0
12
38
总数的 %
3.2%
1.7%
0.0%
2.3%
7.2%
41-50岁
计数
13
10
9
6
38
总数的 %
2.5%
1.9%
1.7%
1.1%
7.2%
50岁以上
计数
9
12
9
3
33
总数的 %
1.7%
2.3%
1.7%
0.6%
6.2%
合计
计数
239
102
48
141
530
总数的 %
45.1%
19.2%
9.1%
26.6%
100.0%
 
    这是因为30岁以下及30左右的人生在改革开放后,接受较多的外来信息与科学研究成果,一定程度上,破除对迷信思想和传统思维的束缚。而相应年龄较大者则受传统思维影响较大。我国两千多年传统伦理道德思想意识根深蒂固,似乎只有死后留全尸、死要厚葬才算善终,虽然随着我国遗体火化制度的推行,这种意识逐渐淡化,但还是只有极少数人愿意死后为社会作贡献而将遗体捐献 [③],同时亲属“让死者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也左右着意向捐献者的思维,使遗体捐献遇到家庭内部的阻力。
 
(三)苏州人口结构不确定,流动性较大
    到2007年底,全市新苏州人口总量达到585.8万,新苏州人在苏州平均居留时间为3.44年。[④]同时,青壮年占多数,18—49岁占89.5%,50以上占3.4%,文化程度多集中在高中水平。[⑤]以2010年11月1日零时为时点,全市共登记为总人口1176.91万人,其中,户籍人口(含户口待定人口)637.77万人,外来人口539.14万人,比例为1.18:1。[⑥]由此看来,苏州人口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流动性较大,对遗体捐献工作的开展带来较大的挑战。宣传对象在潜移默化中发生替换,很难实现对固定人口的长期宣传。对于这些大量涌入的外来人口来说,他们其中的大部分人最终都会重返自己的户口所在地,排除有个别人会回到原籍登记遗体捐献,但而先前的遗体捐献宣传活动则会出现较大程度的“资源浪费”,使得遗体捐献宣传成绩得不到巩固。
 
(四)相关法规不完善,工作效果不显著
   《苏州市遗体捐献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6年9月25日正式印发,该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它明确了遗体捐献这项工作的管理部门和具体实施办法。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该办法仍然有不完善的地方。在调查中发现有72.8%的受访者表示不了解遗体捐献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主要是,这些条例着重强调的只是捐献前的自愿原则,而对捐献的执行程序包括接收站工作人员的培训、遗体保管、捐献方和接受方的权利与义务等方面涉及较少,显得不够完善,一些细节问题尚没有彻底解决。此外,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给予遗体捐献相应的遗嘱、登记协议书等应有的法律保障,致使捐献者本人在其百年之后只要其家属稍微反对,捐献协议书便成为一纸空文。这在一定程度上无法保障捐赠接受单位和捐献志愿者,对遗体捐献的推广造成很大的阻力。
表6:法律法规了解情况表
是否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有效
不了解
386
72.8
75.0
75.0
仅知道
98
18.5
19.0
94.0
了解
31
5.8
6.0
100.0
合计
515
97.2
100.0
 
缺失
0
15
2.8
 
 
合计
530
100.0
 
 
   
    此外,虽然以往苏州市红十字会在观前街等地区采取不同的宣传方式,但调查中发现只有27.5%的受调者知道苏州市遗体捐献工作,并有2.8%的人知道并参加过苏州市遗体捐献工作。而追悼遗体捐献者活动的了解情况也不容乐观,仅有28.3%知道悼念活动,只有5.1%的受调查者参加过悼念活动。这其中原因,一是相关宣传不到位,虽然苏州市红十字会在苏州繁华地区进行了宣传,这些地区虽然人流量大,对宣传工作有很大作用,但这只是一个面上的宣传,并未将遗体捐献的意识和观念深入到人们心中。目前,苏州市红十字会成立了遗体捐献志愿者委员会,分委员、组长、片长三级机构,然而这三级机构只是纵向发展,并未向横向发展,即是分区宣传,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区域的宣传、发展工作。二是先前的宣传对象人员构成复杂,除众多非苏州本地户籍人口之外(若返回原户籍后捐献遗体则不算在内),大多数为年轻人,这无形中是忽略了中老年人,使得宣传出现断层,其后果是其后一批遗体捐献工作间隔人为地拉长,造成一阶段内的遗体紧缺现象。三是,虽然进行了宣传,并发放相关宣传材料,但难免会出现路边广告效应,使得宣传效果不佳。捐献者及其家属缺乏一个必要的积极肯定的舆论氛围,缺少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关心,得不到社会的广泛认可,这都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遗体自愿捐献率和成功率。[⑦]
 
三、遗体捐献推广策略
(一)加强立法工作,做到有法可依
  政策法规是开展遗体捐献活动的依据。政策法规对广大民众,可以起到动员和导向作用,对医学教学和临床、科研部门,可以起到有法可据、有规可循的作用。
  首先,确保捐献的遗体得到合理的使用。完善接收站、接收单位对遗体捐献的接受、使用和管理监督,依法惩治违反遗体捐献有关管理条例的人员,坚决维护遗体捐献事业的神圣与纯洁,保证遗体捐献者的意愿得到落实。
 
   其次,依法监督自愿登记遗体捐献者的捐献情况。遗体捐献者多是在生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自愿捐献的,且有直系亲属的签名同意,捐献者去世后,执行人必须执行捐献义务,遗体捐献登记站有权利检查和落实捐献情况。杜绝捐献的遗体被家属强行运走等现象发生。
 
   再次,使用单位必须尊重捐献遗体。要认识到遗体捐献者和教师、医学生的关系是奉献者和受益者的关系,遗体捐献者也是医学生无言的老师,作为受益者的教师和医学生应当把他们作为人本身来尊重,如果使用者、受益者能从心灵深处尊重捐献者、尊重生命,对捐献者表达由衷的敬意,在操作过程中也就会充分体现人文关怀。[⑧]由此可见,尊重人体标本应该是人体解剖教学应遵循的基本伦理原则,倡议在每次使用捐献的遗体时应默哀三分钟,既尊重和维护了捐献者的尊严,又提供了一次与众不同的、对死者尊重及死亡教育的医德教育机会,还对形成支持和参与遗体捐献的社会良好氛围大有益处。
 
(二)多元化宣传策略
    多元化宣传是推广遗体捐献的重要助推器,我国新闻媒体对于器官捐献的宣传充满热情,但对于遗体捐献则缺乏关注,与前者相比,后者通常需要更大的勇气和更多的肯定,也更彻底地体现了奉献精神。宣传的滞后,造成民众对于遗体捐献不了解、不积极、不主动。所以,我们在在完善传统宣传的基础上,需与媒体、学校等携手,实现立体、科学的传播。
 
    其一,遗体捐献主题宣传立体化。主题宣传的系列化,需要不同层级、不同类型媒体的整体联动。即对同一宣传主题,要在同一时间段,组织报纸、电视、网络等不同类型的媒体进行联合采访,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系列宣传报道,做到全覆盖,形成立体宣传势态,发挥规模宣传效应。[⑨]遗体捐献宣传做到横向纵向相结合,通过各级组织,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实现立体化宣传,为遗体捐献意识的普及做好舆论准备。
 
    其二,宣传方式多样化。在调查中发现有39.7%的受访者是通过广播电视了解遗体捐献,有17.3%的受访者是通过报刊杂志,有13.9%是通过科普宣传,而13.4%是通过网络,“学校教育”、“亲朋好友”和负面途径各占7.5%、5.4%和0.6%。苏州市红十字会和遗体捐献委员会在一如既往在广播电视领域继续做好相关宣传工作外,还应该在其他领域进行拓展,实现全覆盖,使遗体捐献就在人们身边,这有利于人们破除传统迷信思想,也使得宣传具有长期性、长效性。
 
    其三,实现遗体捐献普及进课堂。遗体捐献事业进入我国时间尚短,并未在校园内形成相应的宣传氛围。目前只有医学及相关学科接触到遗体捐献,而其他学科和高中、初中及小学等接触遗体捐献的几率很小,而青少年及儿童正是接受新事物,形成世界观和人生观的重要时刻,遗体捐献宣传应该因时制宜,对学生群体进行相应的宣传教育,使他们自觉接受遗体捐献和树立社会公益意识。
 
    其四,精选宣传角度,树立典型意识。苏州地区遗体捐献人数尚少,尚未形成气候,有66.6%的受访者不知道苏州市红十字会举办的追悼遗体捐献者的活动,仅有27.7的受访者知道苏州市遗体捐献工作,而只有2.8的人参加过。苏州市红十字会虽然为遗体捐献者举办相关追悼仪式和在上方山修建了志愿者陵墓,并开通了网上悼念。但人们普遍对苏州市红十字会的相关工作了解不多。所以,我们认为有必要选择典型,进行全方位报道,以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使人们树立先锋模范意识。
 
(三)加强对外学习交流
    实践出真知,交流出经验。目前国内遗体捐献尚属起步阶段,但广州、上海等地在这一方面有着不错的尝试。苏州市红十字会可以派专人学习上海、广东、浙江等一些红十字会或医学院校的先进做法,并积极同本市苏州大学医学部的同行取经,就遗体捐献工作的工作程序、伦理学、法律等多个细节进行学习,结合自身特点后运用到工作实践中。组织和捐献热心人士进行诚挚的交流、座谈,并通过多种渠道与各区县相关人员积极沟通,扩大影响。[⑩]
 
(四)重视对遗体捐献者的人文关怀
    由于目前我国对遗体用后如何处理的问题没有明确的规定,各接受单位对此也没有统一的标准,而由于遗体捐献的执行人一般是其亲属,承受社会舆论压力的也主要是其亲属,所以捐献者亲属(当然也包括其本人)都很关心死后遗体的处理问题,担心接受单位对遗体进行不人道的处理(如进行人体标本展览,任人观赏触摸,利用后的随意丢弃),这些顾虑也阻碍了遗体捐献的进程。捐献过程的各个环节忽视人性细节、缺少人文关怀,使许多家属留下了深深的遗憾,甚至不愉快,让不少原本打算捐献遗体的人们最终打了退堂鼓。[11]这也成为制约遗体捐献进程的重要因素。由于捐献遗体是自愿无偿地为社会作贡献,社会对这种公益性行为理所当然应当有所纪念和表彰,多采取些“人性化”的措施,这对家属也是一种补偿和安慰。接受单位应尊重捐献人的遗体,妥善处理和保存,既尊重和维护了捐献者的尊严,使家属可以有所凭吊,医学工作者适时纪念,也可以以此开展遗体捐献的教育,对全社会形成支持和参与遗体捐献的良好氛围大有益处。
总之,虽然苏州地区遗体捐献起步较晚,但有较大的发展潜力。目前,遗体捐献尚未被全社会所认知、认同,但苏州市红十字会的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并有一部分人实现捐献意愿,成为先行者。而他们始终是我们的榜样。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扩大宣传,更给予捐献者以人文关怀,是苏州市红十字会及整个苏州社会在推广遗体捐献过程中的应有之策和必要准备。
(苏州大学社会学院课题组,成员:梅洪、吴庆云、马小玲、戴炜轶、舒庆子、戈遥)



[①] Chung CS, Lehmann LS. Informed Consent and the Process of Cadaver Donation [ J ]. Archives of Pathology and LaboratoryMedicine, 2002, 126 (8) : 964 - 968.
 
[②] 周君华:《广州市民遗体捐献意愿及影响因素的调查与分析》,《中国医学理论学》2004年第3期。
[③] 张安勇、崔益群、吴伟风:《解析遗体捐献的瓶颈的成因及解决措施》,《中国医学理论学》2009年第2期。
[④] 《苏州市新苏州人达到585.8万 平均留苏时间3.44年》,http://www.jsdpc.gov.cn/pub/suzhou/zxdt/200804/t20080423_81022.htm.2008—4—23
[⑥] 李晓静:《苏州外来人口与户籍人口是1:1.18》,《江南时报》2011年5月4日。
 
[⑦] 张安勇、崔益群、吴伟风:《解析遗体捐献的瓶颈的成因及解决措施》,《中国医学理论学》2009年第2期。
 
[⑧] 金红、李伦、刘铭:《尊重人体尸体:人体解剖教学的伦理原则》,《医学与哲学》2006年第3期。
[⑨] 张正海:《创新新闻宣传方法初探》,《医学与哲学》2008年第1期。
 
[⑩] 董世武等:《遗体捐献工作中的环境条件建设初探》,《现代医药卫生》2010年第3期。
 
[11] 柏宁、孙福川、岳长红:《我国遗体捐献现状及其制约因素》,《中国医学理论学》2005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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