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中国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中国红十字会工作的公开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的制度建设,保障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规范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委员会”)是由社会各界专业人士组成的专门机构,以第三方身份对中国红十字会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公开、专业”的原则,不断加大对红十字会相关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中国红十字会提升社会公信力。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社会监督委员会”)是由社会各界专业人士组成的专门机构,以第三方身份对中国红十字会有关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公正、公开、专业”的原则,不断加大对红十字会相关工作的监督力度,促进中国红十字会提升社会公信力。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由医疗卫生、财务会计、法律、传媒、品牌管理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志愿者、捐赠人及其他社会人士等各界代表15至25人组成。
第五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均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红十字会财务、项目以及捐赠款物的使用和分配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
(二)应公众的要求,对涉及红十字会的重要事件进行调查;也可根据需要自行对涉及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三)根据调查和监督的实际情况,独立向社会公众发布年度或特定事项的监督工作报告;
(四)征集并转达社会公众对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中国红十字会的行动战略和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第五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均由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社会监督委员会的职责:
(一)对红十字会财务、项目以及捐赠款物的使用和分配情况等事项进行监督;
(二)应公众的要求,对涉及红十字会的重要事件进行调查;也可根据需要自行对涉及红十字会的重大事项进行调查;
(三)根据调查和监督的实际情况,独立向社会公众发布年度或特定事项的监督工作报告;
(四)征集并转达社会公众对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中国红十字会的行动战略和工作计划提出建议。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的首任委员由中国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决定聘任。增补或改选委员的,须经社会监督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报中国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聘任。
下列人员或机构有权提名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3人以上联合推荐;
(二)相关的社会组织;
(三)中国红十字会执委会。
第八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每届期满之后应当改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
第九条 担任社会监督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及社会影响力;
(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
(三)热心于公益事业,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四)志愿担任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能够独立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列席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研究讨论重大决策的相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查阅文件、资料和档案;
(三)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了解被监督事项的具体情况;
(四)对相关项目和活动进行实地考察;
(五)对红十字会相关工作部门、机构或人员进行质询,要求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或提交书面答复;
(六)对红十字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征集、反馈公众对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八)招募志愿者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秉持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二)保证有时间参与相关监督活动;
(三)主动征集并反馈社会舆论和公众对红十字会的意见和诉求;
(四)当被监督事项与本人利害产生利益冲突时,委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的退出包括以下情况:
(一)委员本人申请退出社会监督委员会的;
(二)无故缺席社会监督委员会的会议两次以上的;
(三)违反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给社会监督委员会声誉造成损害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德,不适合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的。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志愿开展工作,不从中国红十字会获取任何报酬。
下列人员或机构有权提名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一)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3人以上联合推荐;
(二)相关的社会组织;
(三)中国红十字会执委会。
第八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每届期满之后应当改选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
第九条 担任社会监督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及社会影响力;
(二)具有相关专业知识背景;
(三)热心于公益事业,具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
(四)志愿担任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能够独立行使相关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列席中国红十字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研究讨论重大决策的相关会议;
(二)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部门查阅文件、资料和档案;
(三)与相关人员进行谈话,了解被监督事项的具体情况;
(四)对相关项目和活动进行实地考察;
(五)对红十字会相关工作部门、机构或人员进行质询,要求对具体问题作出解释或提交书面答复;
(六)对红十字会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征集、反馈公众对红十字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八)招募志愿者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社会监督委会委员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秉持客观公正、勤勉尽责的原则,积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
(二)保证有时间参与相关监督活动;
(三)主动征集并反馈社会舆论和公众对红十字会的意见和诉求;
(四)当被监督事项与本人利害产生利益冲突时,委员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二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的退出包括以下情况:
(一)委员本人申请退出社会监督委员会的;
(二)无故缺席社会监督委员会的会议两次以上的;
(三)违反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给社会监督委员会声誉造成损害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社会公德,不适合继续担任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的。
第十三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志愿开展工作,不从中国红十字会获取任何报酬。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每年定期召开两次会议。日期定于每年6月份第二个星期五和12月份第二个星期五。
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委员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社会监督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对媒体开放。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会议规则:
(一)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二)委员会议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三)做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四)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均应由秘书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
社会监督委员会修改章程的,应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并通过年度或专项监督工作报告;
(三)确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及具体工作方案;
(四)听取中国红十字会对被监督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五)决定聘请协助开展监督活动的专门机构;
(六)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
(七)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或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签字时予以注明。
第十八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委员的专业特长,指派3名以上委员组成工作组,对红十字会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工作组应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社会监督委员会讨论。
工作组对特定事项进行监督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议聘请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社会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工作报告、决议、总结等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各类会议筹备及会议记录工作;
(三)负责社会监督委员会与红十字会的沟通、协调;
(四)负责社会监督委员会相关文件、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五)社会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社会监督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条 召开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定期会议的,秘书处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提交相关会议材料。召开临时会议的,秘书处应当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相关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社会监督委员会可以要求中国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并接受质询。中国红十字会对质询的事项应当及时回复。
第二十二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设立新闻发言人,负责与公众及媒体的沟通工作。
新闻发言人由社会监督委员会任免。
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召开委员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社会监督委员会的定期会议对媒体开放。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会议规则:
(一)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
(二)委员会议的召开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三)做出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四)会议形成的决定或决议均应由秘书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字确认。
社会监督委员会修改章程的,应经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第十六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并通过年度或专项监督工作报告;
(三)确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及具体工作方案;
(四)听取中国红十字会对被监督事项的解释和说明;
(五)决定聘请协助开展监督活动的专门机构;
(六)聘任秘书处工作人员;
(七)其它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对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或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签字时予以注明。
第十八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可以根据委员的专业特长,指派3名以上委员组成工作组,对红十字会的特定事项进行调查。工作组应根据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提交社会监督委员会讨论。
工作组对特定事项进行监督过程中,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提议聘请相关专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下设秘书处,负责社会监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工作报告、决议、总结等相关文件的起草工作;
(二)负责各类会议筹备及会议记录工作;
(三)负责社会监督委员会与红十字会的沟通、协调;
(四)负责社会监督委员会相关文件、档案的整理与保管;
(五)社会监督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长由社会监督委员会任免。
第二十条 召开社会监督委员会委员定期会议的,秘书处应当于会议召开7日前提交相关会议材料。召开临时会议的,秘书处应当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相关会议材料。
第二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社会监督委员会可以要求中国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列席有关会议并接受质询。中国红十字会对质询的事项应当及时回复。
第二十二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设立新闻发言人,负责与公众及媒体的沟通工作。
新闻发言人由社会监督委员会任免。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应当积极配合社会监督委员会开展工作,主动提供相关的信息资料。
第二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应当为社会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费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应当为社会监督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日常办公提供办公场所及设施。
第二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应当为社会监督委员会开展监督活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经费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应当为社会监督委员会及其秘书处日常办公提供办公场所及设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规定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社会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可以制定有关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社会监督委员会2012年12月29日二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社会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社会监督委员会根据本章程可以制定有关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社会监督委员会2012年12月29日二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并生效。
(消息来源:中国红十字会网站 责任编辑:袁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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