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园地]
池子华
传播红十字文化是一项“文化工程”,是落实华建敏会长提出的“两论一动”题中应有之义。在这方面,无论是总会,还是各地红会,都做出了许多值得肯定的成绩。除红十字报刊之外,网络、QQ、微信等新媒体传播功能强大,效果也很显著,受到越来越多的红十字人的重视。传播管道很多,我们还应该不断发现、构建更多的传播介质,所谓红十字文化传播的“多媒体”,就是要创造多样化的传播载体。这里提出一些建议或设想,供参考。
其一,文艺作品,是不是可以更多一些?
文艺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两种。它们都有一定的内容和形式。就文学作品而言,散文、诗歌、小说、戏剧等形式的作品,受众面广,为大众喜闻乐见,是重要的传播载体。艺术作品也是如此,摄影、书法、美术、绘画、雕塑等,都可以承载红十字精神,传播红十字文化。
应该说,中国红十字会自创建以来,一直重视文艺作品对传播红十字文化的特殊功能。在中国红十字会报刊中,曾开辟有“艺苑”、“文艺”、“文苑”、“文萃”等专栏;总会及地方各级红十字会也都多次举办过“美术、书法、摄影展览”、邮票展览、儿童绘画展览等。但自新世纪以来,文艺作品显得较为沉寂,零零星星,不成规模。这种局面,亟待打破。
值得称赞的是,
其二,红十字文化用品,有没有可能建立制作基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许可的范围内制作红十字文化用品并赋予其传播红十字文化的功能?
狭义的文化用品,是指办公用品,而广义的文化用品,则包括文化及相关产业,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2004年,国家统计局在与中共中央宣传部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具体包括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文化传播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文化用品生产和销售活动、文化设备生产和销售活动、相关文化产品制作和销售活动。
红十字会的性质,决定了其不便从事经营活动,但可以冠名有资质的企业,建立文化用品制作基地,在合理的范围内研发、制作红十字文化用品。目前我们常见的红十字文化用品诸如宣传手册以及钥匙链、杯垫、领带夹之类,过于单调。
应该说,《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所规定的红十字会“印刷品、宣传品”可以使用标明性红十字标志,范围较小。可以考虑适当放宽限制。尽管如此,还是可以大有作为。比如台历,虽然小巧,但可以加载红十字文化信息;候机楼、候车室、宾馆,我们可以经常看到供人翻阅的印刷品,但很少见到红十字会的宣传折页,如此等等。一方面说明红十字文化用品的开发不够,另一方面,也说明以红十字文化用品为载体的文化传播,还有巨大的开拓空间。
其三,影视作品,红十字会有没有可能创建属于自己的影视基地?不妨作为一项长远规划去追求。尽管当下没有自己的影视基地,但采取合作的方式,争取能有更多的影视作品问世。青岛市红十字会与投资方共同制作电影《寻找“微尘”》,值得赞赏。在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支持下,由刘深执导的90分钟纪录片《25个字》,再现二战期间中国三姐妹在南京、柏林和伯克利之间传递红十字通信的历史故事,感人至深,在2012年4月第45届休斯敦国际电影节上荣获铜奖。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华骨髓库管理中心、中国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联合摄制的公益电影《血缘关系》及北京市红十字会参与制作的《爱在生命中传递》等影视作品,也都是成功的案例。可惜这类作品实在太少,而类似电视连续剧《红十字背后》的侵权行为以及《帝国的毁灭之红十字会的陨落》的恶搞,则给红十字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这从反面说明,加强影视作品的制作是必要的。可贵的是,2013年上海市红十字会开展了“红十字主题微电影评选活动”,要求围绕红十字主题,体现红十字“人道,博爱,奉献”精神,通过影像和文字形式体现红十字历史名迹,红十字文化景观,志愿服务优秀案例,国际人道法传播,防艾与反歧视宣传等相关内容。作品形式分为微电影影片和微电影剧本两种,微电影影片分剧情类、纪实类和动画短片三种风格,影片长度三分钟以内;微电影剧本限剧情类,含人物、场景、动作、对白,剧本字数3000字以内。虽然谈不上“大制作”,但这种尝试是值得肯定的。建议每年“5·8”世界红十字日期间,联合各大院线,举办“红十字电影节”,集中推出红十字主题影片,这对提升红十字文化传播效果,大有裨益。
总之,传播红十字文化,要有继承,有开拓,有创新,只有不断拓宽传播渠道,才能构建、完善红十字文化传播的“多媒体”,也才能发挥强大的传播能量,为红十字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作者系苏州大学红十字运动研究中心主任,江苏红十字运动研究基地负责人,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