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运动研究中心

  红十字运动研究中心 http://www.hszyj.net/
友情支持:同程旅游 
劫难·救护:70年后的缅怀与警醒 << 凭吊衡阳抗日纪念城 | 陈竺一行赴陕西调研 >> 
 发布日期:2015-6-2 19:40:50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评论:[ 字体:   
 

劫难·救护:70年后的缅怀与警醒

孙硕鹏

核心提示:1864822,《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颁布实施,以一种顶层制度设计的方式,建立起庇护人类安全的最后屏障。然而,为什么到了1930年代,仍然发生南京屠城的惨剧?70年过去了,我们缅怀和敬仰前人的时候,还应从那场空前惨烈和悲壮的战争中获得什么启示和警醒?

 

今年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70周年,我们热情讴歌为这场伟大的民族解放战争付出热血和生命的志士,无限痛惜和哀悼3000万遇难同胞,祈福世界永远和平、人类永远安宁。重温抗战历史,作为国人特别是红十字同仁,我们还应缅怀和致敬一支虽显弱小但又无比坚强的队伍——中国红十字会救护总队。

史载,从19381月起至19459月抗战胜利,中国红十字会救护总队发展分队150支,救护人员近4000人,救护车200余辆,卫生材料库11个,共进行外科手术119856起,骨折复位35522起,敷伤8784731人,内科住院人数2142997人,门诊军人2481685人,门诊平民2002996人,X光照相5631起,X光透视52798起。

这些数字远不能囊括所有红十字抗战救护数据,特别是抗战初期最惨烈的淞沪会战、太原会战等重大战事的数据;同样也不能涵盖分布于全国各个战场、各个地区的红十字救护分队、志愿救护队伍的数据。还有通过红十字组织,动员、招募和接受的各种国际和国内志愿救护行动的数据。8年抗战,据不完全统计,有114名红十字救护人员因公殉职——中国红十字会抗战救护义举永垂青史。

70年过去了,我们缅怀和敬仰前人的时候,还应从那场空前惨烈和悲壮的战争中获得什么启示和警醒?让我们将视线转向193712月的南京——那场人类不忍回首的梦魇。

南京大屠杀:罕见的反人道法和战争法行为

关于南京大屠杀的种种还原、追问、谴责甚至刻意的漠视和遮掩,已持续了半个多世纪。青山遮不住历史留下的每一丝血痕,1937年岁末,发生在南京的惨剧,永远是人类文明的巨大倒退,是一场空前的人道劫难。70年过去了,人们可以从正义与非正义、野蛮和文明、罪与罚等诸多视角来反思这场浩劫,如果我们站在日内瓦公约在人类社会推行的历史和现实来思考问题,会有另一种领悟。

1864822,《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颁布实施,公约规定了军队医院和医务人员的中立地位和伤病军人不论国籍应受到公平对待和照顾。可能当时还没有人意识到,这项公约将是人类文明的重大创举,它以一种顶层制度设计的方式,建立起庇护人类安全的最后屏障。因为危及人类安全或者说人道灾难的真正制造者恰恰是人类自身,只有隔离或限制破坏活动才能完成自我保护。

 

到上世纪30年代中叶,抗日战争爆发前夕,这种人类自我保护的制度设计,已经从伤兵和医护人员延伸到战俘、平民等各类非武装或解除武装人员,囊括了陆战和海战等各类军兵种和作战手段,形成了一套完整的人道保护的国际公约体系。有了这样缜密的制度设计,人类的安全感显著增强,因为即使战争不可避免,由于限制了战争和武器的破坏程度,特别是武装人员和非武装人员得到有效区分,大大减少了无辜生命的损失。理想和制度设计总是美好的,文明的演进却异常艰辛。让我们把视线拉回19371213的南京。

从这一天开始,接下来6周的南京可谓惨绝人寰。我们知道,这场人间惨剧不在战场,而是发生在没有武器的平民和放下武器的伤兵及战俘身上,这是罕见的反人道法和战争法行为。70年后,我们不禁追问,早在1886年,日本就已加入国际红十字会和《日内瓦公约》,誓约“在战争中保障战俘的基本人权,履行文明战争的职责和义务”。而中国的红十字运动从甲午战争萌芽、日俄战争发轫,经过历次战争和灾难的考验不断发展壮大,甚至1923年还走出国门参与了日本关东大地震的救援。国际红十字组织与中国红十字会也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时间到了1930年代,为什么仍然发生南京屠城的惨剧?此时此刻,日内瓦公约在哪里?平民、伤兵和战俘保护区在哪里?红十字会在哪里?

答案其实很简单——从1931年日军踏上中国国土开始,日内瓦公约就成为一张废纸。因为,日本的所谓“大陆政策”根本上就是一声野蛮征服者的号角,指向人类文明与进步的红十字运动与中世纪的征服和杀戮本性格格不入。或者说,日本对中国的战争从本义上讲就是侵略战争,根据习惯国际法,发动侵略战争是一项严重的犯罪。1950年,纽伦堡法庭在提交给联合国大会的原则规定了反和平罪的定义:

(一)计划、准备、发起或进行侵略战争或破坏国际条约、协定或承诺的战争;

(二)参与共同策划或胁从实施上述第1项所述任何一项行为的。

1998年,国际刑事法院将侵略罪作为“整个国际社会关注的最严重犯罪”之一,并规定国际刑事法院对侵略罪具有管辖权。

可惜这些严密的概念和法理描述,均出现在二战结束甚至更久远的时候。而 1933年2月27,日本退出国联和世界裁军大会时,已经意味着罪恶的开端。从那时起,日本开始摆脱一切国际公约协议的束缚,迈上了肆无忌惮的反人类的侵略之路。但是那个时候,没有一项法律、没有一个法庭应对日本的犯罪行为,甚至没有一纸控诉、一声谴责,也就是说当时的国际公约对签约国并没有任何约束力,对破坏行为也没有任何惩戒措施。

于是,1937127,我们看到了这样的军令:“各师团分别由经过挑选的一个步兵大队(9日改为三个大队)为基干,率先进城,分区对城内进行扫荡;尔后,各师团以一个步兵联队为基干进城扫荡。”同时,规定“粮秣应在现地征发自给”,明目张胆纵容部队抢掠。

这部由日本华中方面军司令官松井石根颁布的《南京城攻略要领》,尽显“皇军”军威,一个“扫荡”的敕令,开启了日军“烧光、杀光、抢光”的反战争法、人道法罪恶的先河。这样的军令在人类战争史上并非首次,公元前的特洛伊战争就有残暴的“木马屠城”事件,发生在中国的则有扬州十日、嘉定三屠等等,种种反人类的军令,无非是为彰显征服者的淫威,即“用武力迫使被征服者屈服”。19371115,松井石根向东京力陈攻占南京的必要性。他认为,要彻底解决“中国事变”,攻占南京具有最大的价值,因为南京是中国的首都,政治影响很大,只有武威才能使中国人民低头服输——用武威使人民屈服,这就是南京屠城的真实用心。

《南京城攻略要领》还有所谓严明“大日本皇军”军纪风纪的条款:

一、应特别严肃部队之军纪风纪,使中国军民敬仰归服皇军之威武,期不至出现苟如毁我名誉之行为;

二、严禁接近外国之权益特别是外交机关。在外交使团提议设立而为我军拒绝之中立地带,除必要外,应禁止入内,并应在重要地点设立岗哨。又,禁止进入城外之中山陵等革命志士之陵墓及明孝陵……

这些整肃军纪的内容,多少顾及了非交战国的权益以及古迹和“纪念建筑物”保护等道义上的文明,但唯独没有遵守日内瓦公约的片言只语,也就不可能给予人道法和战争法任何实施的空间了。尔后,日军临时攻城总指挥官——上海派遣军司令朝香宫鸠彦王公然签署臭名昭著的“杀掉全部俘获人员”的命令;日军第六师团长谷寿夫则命令对平民以手榴弹和机枪射杀,并邀请甲午战争、日俄战争、一战老兵现场观摩;《朝日新闻》等日本各大媒体则竞相报道和吹捧“斩人竞赛”等南京征服者的“壮举”——血腥的杀戮由此开端。在没有任何人道主义底线的约束下,南京已在劫难逃。

没有任何人道公约保护的救护行动

空前黑暗和险恶的境遇,红十字组织仍然在抗争。留守的中国红十字会南京分会和国际红十字会南京委员会义不容辞地参与救援行动。此时,中国红十字会大部分救护人员已撤退到武汉,剩余人员城陷以后不复成队,南京城内由外籍人士发起成立国际红十字会南京委员会,与中国红十字会南京分会一道承担起大屠杀后的人道救护工作。

史载:南京沦陷后,南京分会留守的80余名会员,在与总会失去联系的情况下,在日军疯狂暴行的恶劣环境中,奋不顾身,从事对伤员、难民的救护、救济和掩埋尸体等工作,6个月内,仅掩埋尸体就达22683具。但是,这场没有任何人道公约保护的救护行动,毕竟是极其弱小和艰辛的。

从淞沪会战的罗店战役开始,日军就公然轰炸标有红十字标识的红十字医院、难民收容站和红十字办公场所,虐杀红十字医护人员,在南京,救护环境更为险恶。其险恶的核心就在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中立地位和合法工作条件被剥脱,总会被迫随国民政府撤离首都,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也没有进驻的条件,在宁外籍人士组织的“国际红十字会南京委员会”,活动几个月亦被日军强行阻止,留守的南京分会更加势单力薄,80名队员的救护力量甚至比不上1920年代两次江浙战争投入的救护人力。而专门为人道救护建立的首都伤兵医院及其分院坚持到13日破城,也不得不关停……

70年后,我们不得不反思,如果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代表处合法进驻南京,如果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留在南京,如果战时伤兵医院、平民保护区、战俘营等种种人道主义保护场所合法、有效运转,南京的人道境况可能大不一样。但是历史不能假设,亦不能修复。

南京的人间惨剧,举世震惊,甚至连轴心国阵营的德国都在谴责,德国驻华公使斯提尔发给国内的电报说:“我看到别人猎捕野兔。猎人们面对无力的兔子慢慢地收紧警戒线,把它们驱逐到包围圈里。兔子就在那里被打死或杀死。南京的情况简直与其一样,只不过牺牲品变成了人。陷入圈套中的人和兔子一样无力,无法进行抗争。因为他们中的大多数人已经扔掉了武器。”有良知的拉贝等外籍人士还投身南京的人道救护中,而日军对日内瓦公约的践踏却仍在延续:

1938 年,中国红十字会救护总队10余辆汽车被炸毁,司机损失多名,大量药材器械被毁。

1940年,日机空袭图云关中国红十字会救护总队后方医院,炸死五人。

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日军制造“巴丹死亡行军”和“泰缅死亡铁路”等虐俘暴行,日军“战俘营”死亡率甚至比残暴的德国战俘营高出13.3倍。

1942年,日本飞机昼夜轰炸中国红十字会救护总队援缅救护车队,有明显红十字标识的车被击伤达六十处,红十字标记上也被机枪射有弹孔。日机甚至沿着公路专门袭击有明显红十字标识的救护总队车辆,以至于伤兵不肯坐带有红十字标识的卡车,无奈之下,只好用泥土将红十字标识抹去。

1945年,继臭名昭著的731部队施虐中国,日本九州大学医学部教授公然在学生面前,对8位美国战俘进行肺叶以及其他脏器活体摘除试验,以观察他们能存活多长时间,同时向学生们讲解“注意事项”和“要点”。最终,8名美国飞行员全部死亡……

为应对可能发生的人道劫难作出充分准备

70年过去了,我们重温这段惨痛的历史,仍然为人类共同缔造的人道主义保护体系被肆意践踏而悲愤不已。70年过去了,人类文明在演进,对那场战争罪恶的检讨和反思日益深刻,但是我们能否断言1937年南京式的梦魇永远不会重演?

就在酝酿此文时,2015520,日本首相安倍晋三在国会公开发表演讲,拒绝承认《波茨坦公告》对日本侵略战争的定性,声称他没有看过《波茨坦公告》这部分内容,“无法做出评论”。我们不得不做这样的判断,70年过去了,人道法和战争法的推行并非如人们期望的那样顺畅。

我们进一步追问,21世纪的今天,国际人道法的传播是否到了人人知晓的地步?人道公约体系是否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信守?各国红十字组织的法定地位及职能是否得到一以贯之的保护和支持?最基本的是,那些违反人道法、战争法的行为能否得到应有的惩戒和处罚?特别是当日本右翼势力至今为“大东亚战争”招魂的时候;当持续不断的局部战争导致平民不断伤亡的时候;当令人发指的虐囚和虐俘事件时有发生的时候;当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位于阿富汗的办公室遭到恐怖袭击的时候,我们有理由相信以上疑问并非危言耸听。

在国内,当我们围绕“红十字会是否应该立法”,以及“红十字会是人道组织还是慈善组织”争论不休的时候,更应该重新思考和定位红十字组织的职能,不因长久享受和平的阳光而忘却了曾经的浩劫和战争阴霾。

70年过去了,我们最大的愿望就是:在今后的70年,以及在更久远的未来,永远不要再有战争。同时,我们还必须为应对可能发生的战争以及所有人道劫难作出充分的准备,因为人道公约体系本身就是消弭或减少战争和劫难的手段。

——必须在法律和道义上赋予日内瓦公约最神圣、最不可侵犯的地位,将其视为人类共同信守的最高准则。就像1864年普鲁士国王让·德·萨克森所言:一个不加入这项人道主义事业的民族将被人类永远放逐。

——必须有效沟通日内瓦和海牙体系,也就是让亵渎和违反人道法的行为得到严惩。18715月,亨利·杜南目睹法国政府镇压放下武器的巴黎公社社员,他的视野就转向战争后果的补救办法——动议了国际人道法仲裁法庭。140余年过去了,我们仍然要高度警惕、有效防范任何具有侵略性质的战争意图和行为。在战争无法完全避免的情况下,国际大家庭应该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来保护和捍卫日内瓦公约,将反人道法和战争法的行为确定为对全人类的罪行,肇事者必须受到惩处。

——必须赋予各国红十字会代表签约国政府履行和监督人道法执行的法定地位,赋予其战时和灾难救护行为豁免权,捍卫其战场救护中立地位,交战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攻击其保护性标志物,更不能伤害救护人员。在和平年代,红十字组织必须以传播人道法、备灾救灾、人道救援为己任,依法治会,依法履职,而不能将自己等同于普通的慈善公益组织。

——必须营造良好的红十字人道事业发展环境。将人道法和人道价值的传播程度,人道事业的社会参与程度、发展水平作为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使人道事业真正成为人人可参与的志愿救济运动。

70年过去了,也许我们无法回避战争和劫难,但我们可以选择如何面对。让我们以更高的激情和睿智投身到代表人类和平与进步的人道事业中——因为,从来就没有什么救世主,真正拯救人类的恰恰是我们自己。

(作者系中国红十字基金会常务副理事长兼秘书长)
 365Key 新浪ViVi 搜狐狐摘 和讯网摘 天极网摘 POCO网摘 igooi-it网摘 亿友响享 博采 打印 】【 收藏 】【 推荐 】 
相关文章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暂无  ·暂无
盐城市盐都区直机关干部职工再度踊跃献血..
凝心聚力 固本强基——对加强基层红十字..
监事会:探索的一年——中国红十字会系统..
“一包药”帮了23万人 中国红基会心梗..
“百万大V”养成记——揭秘中国人体器官..
 评一评
正在读取…
  笔名:
  评论:
   
【注】 发表评论必需遵守以下条例:
  • 尊重网上道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 本站管理人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 本站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您的评论
  • 参与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
设置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友情连接 -
Copyright ©2005-2006 红十字运动研究中心
Powered By:EliteArticle System Version 2.20
网站备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