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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法治之光照亮慈善事业——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通过之际 << 民办公益机构可登记为事业单位,创新还是倒退? 打破公益机构官办“血统论”,浙江试点社会力量创办事业单位 | 以价值认同为核心加强博爱文化建设 >> 
 发布日期:2016-3-19 22:01:31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评论:[ 字体:   

 

让法治之光照亮慈善事业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通过之际

“赞成2636票,反对131票,弃权83票。”

3月16日,北京人民大会堂。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宣布“通过”的声音传来,中国首部慈善法诞生了。

中华民族自古就有乐善好施、守望相助的优良传统。伴随这部法律的诞生,中国人民存善念、行善举的朴素意识统一上升为国家意志,现代中国在社会主义法治不断完善的进程中又将社会文明向前推进了一步。

 

慈善立法: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更好弘扬

2008年5月12日,突如其来的汶川大地震给灾区带来了巨大的损失,伤亡惨重,中国各地、各界乃至国际社会纷纷向灾区捐款、捐物,一时间掀起捐赠浪潮。

统计显示,汶川地震发生后,国内外社会各界捐赠款物达到760多亿元,将我国的慈善事业推向高潮。

这次灾难,见证了心手相连、大爱无疆的慈善义举,在我国慈善事业发展道路上树起不可磨灭的里程碑。

近十年来,我国慈善事业进入较快的发展期,捐赠总额从2006年不足100亿元发展到目前1000亿元左右。截至2014年底,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总数超过60万个,涉及扶贫济困、救灾救援、助医助学等多个领域。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大家做慈善的愿望和能力提升了,慈善意识也增强了,但是阻碍其发展的因素依然存在。”全国政协委员黄红云说。

“天使妈妈”被质疑、杨六斤500万善款事件、施乐会“置顶费”事件……这些热点事件一度影响了慈善事业的公信力,也反映出慈善领域无法可依的缺憾。

“有的慈善组织管理混乱,有的组织或者个人以慈善为名骗财骗物,有的企业为了名利搞虚假捐赠,我国慈善事业确实到了需要一部法律来规范的时候。”全国人大代表龙波舟说。

问题引导立法。自2008年以来,共有800多人次全国人大代表提出制定慈善法的议案27件、建议29件,反映了社会各方面的热切期盼。

立法顺应民意。2015年10月,慈善法草案首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立法规范慈善行为、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已然成为社会各界的共识。

2016年3月16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经表决高票通过了慈善法草案。

“我们需要有这么一部法律,构建一个更加规范的环境,让捐赠者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能够得到尊重,让求助的人能够有章可循,尤其是让欺诈行为受到惩处,能够让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得到更好弘扬。”大会新闻发言人傅莹说。

 

开门立法:用民智共识奠定法律基石

制定慈善法,2008年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13年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1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内司委将慈善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同年12月,慈善法草案二审稿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亲身感受这一立法过程的全国人大代表、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张桂芳说,全国人大内司委先后3次到广州调研慈善立法工作,总结和分析广州市募捐条例的立法效果,并先后6次邀请广州市人大的同志参加慈善法草案的起草、论证、修改等工作,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在充分调研、广听民意的基础上,慈善法草案每次提交审议,都有针对性的修改和调整:

——草案一审稿对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的方式及其地域作了一定的限制性规定。草案二审稿根据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募捐不作地域限制。

——针对企业大额捐赠享受税收优惠不够的反映,草案二审时增加了“超出法律规定当年税前扣除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相关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过程中,根据代表们的审议意见,修改后的草案增加一款: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民政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

“制定一部法律的过程,也是了解社会事务、把握社会关系本身规律的过程,所以立法‘十年磨一剑’甚至‘二十年磨一剑’都很正常。”刚刚卸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的阚珂坦言,在制定慈善法过程中,许多问题逐步逐步清晰起来。

一部慈善法,从提出立法建议到草案初步成型,从基层调研到反复修改,从两次上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这一严谨缜密的立法过程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体现了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深度参与,彰显了当代中国“开门立法”的法治理念。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共有代表1231人次发言,提出近4000条修改意见,对草案作了110处修改,其中实质性的修改38处。

“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来自人民,最了解人民群众的心声和意愿,直接参加制定慈善法的工作,有利于广泛集中民智、凝聚共识,使慈善法充分体现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为慈善法的正确贯彻实施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营造更加良好的氛围。”阚珂说。

 

依法治善:创新慈善事业体制机制

慈善组织如何被监管?“诺而不捐”能否反悔?个人能否发起募捐?……针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慈善事业发展中的问题,慈善法一一作出规定:

——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报告须经审计。

——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捐赠人拒不交付的,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其网站发布募捐信息。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

……

民之所盼,法之所向。对于成千上万的慈善组织、志愿者和捐赠人来说,慈善法的出台无疑是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

全国政协委员、西藏达氏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达娃顿珠说:“有了税收激励政策,让我们有更大能力做公益慈善,调动更多社会资金参与西藏生态文明建设。”

“慈善法的出台将开启我国‘依法治善’的新时代,它让今后人们行善有章可循,治善有法可依,必将推动我国慈善事业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可持续发展。”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政协人口环境资源委员会副主任徐毅说。

慈善法不仅是一部关于慈善的法,也是一部倡导社会文明进步的法,是共享发展成果的重要法治保障。除了使慈善捐助“有法可依”外,慈善法更将引导人们积极参与扶贫济困,为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说:“制定慈善法,在全社会提倡、支持和鼓励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志愿精神,有助于社会成员在仁行善举中不断累积道德力量,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行,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持久精神动力。”

(新闻来源:《中国红十字报》 责任编辑:刘思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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