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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6-12-9 23:49:21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评论:[ 字体:   

 

送捐献者荣耀走完最后一程

各地频推惠民政策促进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发展

近日,重庆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免除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用的通知》,从2016年5月1日起,全市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者,可以享受1500元以内的基本丧葬免费服务。

据介绍,此次减免的项目主要包括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3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一个等基本丧葬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各殡仪馆将在1500元以内直接办理免费事宜。

具体程序是,在重庆市实现捐献遗愿的捐献者家属,可以凭借医疗卫生机构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市红十字会出具的人体器官、角膜捐献证明,向当地殡仪馆提出申请,并提交丧事承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捐献者有效身份证原件、捐赠者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就可直接享受免费服务。

对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提供基本丧葬免费服务,是许多地方红十字会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的一项具体措施,也是为了表达对捐献者及其家属的敬仰之情。

早在2001年,上海市就颁布实施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要求遗体接受单位将无偿用于医学教学、医学科研、临床解剖以及角膜移植的遗体利用完毕后,由接受单位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

2002年9月,浙江省宁波市也出台相关条例。与上海略有不同的是,宁波要求接受单位在收到接受遗体的通知后,应当根据捐献者的捐献卡以及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接受遗体,并出具接受遗体的证明。捐献者生前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捐献证明向捐献者家属发放丧葬费用。

2003年6月、9月,山东省、湖北省武汉市相继颁布条例,要求遗体接受单位在遵照捐献者意愿对遗体进行医学教育、科研和临床后,负责将遗体送送殡葬单位火化,并承担遗体的运输费、火化费等相关费用。

2010年,中国红十字会受原卫生部委托开展器官捐献试点工作,2013年又在全国全面推开。各地红十字会结合长期以来开展遗体捐献工作的经验,对人体器官捐献者的丧葬服务做出了更为详细的规定。

2012年11月,江西省作为全国首批11个人体器官捐献试点省份之一,正式通过《江西省遗体器官捐献条例》,明确要求捐献器官、组织完成后,红十字会应当通知捐献执行人,并协助遗体接受单位将遗体送殡葬单位火化后妥善处理,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应当为捐献遗体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等提供便利,捐献执行人可以持遗体捐献证明办理领取丧葬费用。

2012年12月,天津市也审议通过了《天津市人体器官捐献条例》,规定民政部门要通过免除捐献者基本丧葬费用等一系列措施,红十字会及相关单位应当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捐献者给予必要关怀和帮助。此外,器官捐献者的近亲属在病情救治需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可以优先排序。

2014年、2015年,我国人体器官捐献事业步入发展新时期,各地开始井喷式出台相关法规条例。湖北省、云南省、贵州省、江苏省南京市等在条例中明确要求,人体器官捐献完成后,医疗机构应当在红十字会协助下将遗体送殡葬单位火化后妥善安葬;民政部门应当免除捐献人的基本殡葬费用,并为殡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

一系列保护捐献者权益、尊重捐献者意愿的政策出台,推动中国人体器官捐献事业实现快速发展。

重庆市红十字会介绍,自今年5月1日《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颁布实施后,器官捐献志愿登记人数和捐献例数明显增加,截至目前,不到一年的捐献例数已大大超过前四年的捐献总和。

中国人体器官捐献管理中心网站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11月30日,我国已登记器官捐献志愿者80405人,见证成功捐献9559例,已救治器官衰竭患者26699名。中国人体器官年捐献数量已位居亚洲第一位、世界第三位。

(新闻来源:《中国红十字报》 责任编辑:刘思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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