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报》刊登《中国红十字会史上的“监事会”》
2017年3月17日《中国红十字报》发表李欣栩、池子华的《中国红十字会史上的“监事会”》一文,全文转载如下:
5月8日即将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有一大亮点,即“监事会”的设置,形成理事会决策、执委会执行、监事会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同时,“监事会”的设置,也完善了红十字会监督体系。毫无疑问,增设“监事会”是红十字会在治理结构上作出的重大改革。
其实,早在1934年,中国红十字会就有了“监事会”的设置。那么当初为什么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监事如何选举?“监事会”如何运行?回望历史,或对今天的改革有所借鉴。
产生:行政管控下诞生的最高监察机构
晚清时期,中国红十字会实行董事会制。民国建立后,1912年9月29日首届会员大会决定采用常议会制。10月6日,常议会成立,34位常议员履职,意味着中国红十字会会内运作机制由此前的董事会制向常议会制转变。作为权力机构,常议会在会长副会长选举、顶层设计、会务管理、财务监督等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后,破旧立新,意图通过整顿来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管理,屡次督促红十字会修正章程,整顿组织。1930年4月和8月,中国红十字会分别召开会员大会和临时会员大会,修正《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及《选举法》《分会通则》《执行委员会细则》。10月,中国红十字会将上述文件呈请政府核准备案。但政府拟“特定条例,以资管理”。1932年11月国民政府“立法院”通过《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规定“置理事、监事各若干人”。1933年6月,又公布《〈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据此,1934年9月,中国红十字会召开会员大会,决定取消常议会,以理事会、监事会取而代之,正式确立了“监事会”的制度安排。10月1日,第一届理事会及监事会联席会议(一般简称理监事会联席会议)召开,提出“理事会及监事会办事规则,亟待拟订,请先决定原则,以便起草”。1935年2月,“内政部”批准试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及监事会组织规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及监事会办事细则》,以六个月为期,再行呈请备案。
1937年卢沟桥事变后,随着战事扩大及战地救护工作的日益繁重,迁至香港的总办事处与落户重庆的总会之间联络受阻,理监事会联席会议无法正常召开,会务业务均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战后,1945年12月8日,“行政院”公布《复员期间管理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办法》,规定“总会置会长一人、副会长二人、理事十五人至二十一人,组织理事会,并就理事中指定七人为常务理事,均由行政院聘任之。”没有提及监事会。遵照该办法,1946年1月,中国红十字会遂以理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正式取消监事会;2月,颁布《中华民国红十字会分会组织规程》,分会监事会取消。
人事:会员民主选举屡受军政当局干预
对于监事人员的产生及构成,相关立法曾有分歧:1934年会员大会筹备过程中,发现前订《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本会置理事、监事各若干人,由全国会员大会就会员代表中选举之”,与其施行细则所规定理事、监事“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就会员中选举之”内容不同,从会员中选举与从会员代表中选举,不是一回事。对此,“立法院”作出解释,“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理事监事人选允宜广征通才,姑将原条例酌予修改”,消除歧义。1934年12月23日,国民政府公布施行新修订的《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规定“置理事、监事各若干人,由全国会员大会就会员中选举之” 。
当然,法律条令就监事人选的分歧并未影响1934年9月直辖“内政部”后第一次会员大会理事、监事的选举工作。经大会选举,林康侯、王培元、王晓籁、虞洽卿、关絅之、闻兰亭、杜月笙、王一亭、王正廷、朱子桥、颜惠庆、许世英、史量才、王振川、刘鸿生等15人为理事;黄涵之、姚虞琴、顾竹轩、李应南、张仙台、钱新之、朱吟江等7人为候补理事;劳敬修、汪伯奇、黄涵之、沈联芳、叶恭绰、钱新之、穆藕初、姚慕莲、狄楚青、陆伯鸿、袁履登、宋汉章、赵晋卿、徐新六、胡孟嘉等15人为监事;顾馨一、陈光甫、王清泉、王奎璧、屈文六、黄炎培、张蕴山等7人为候补监事。1934年10月1日,中国红十字会第一届理监事会举行联席会议,除公推蒋介石为名誉会长,“内政部”部长黄绍竑、上海市市长吴铁城为名誉副会长(10月11日第二次理监事会联席会议添聘颜惠庆、虞洽卿为名誉副会长),王正廷为正会长,史量才、刘鸿生为副会长之外,推举王一亭、闻兰亭、林康侯、杜月笙、王晓籁为常务理事,黄涵之、钱新之、陆伯鸿为常务监事。
1936年7月修订公布的《〈中华民国红十字会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对理事、监事的人事安排作出调整,规定中国红十字会设理事、监事各15至29人,分别组织理事会、监事会,理事及监事任期均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互选常务理事5人处理日常事务,监事互选常务监事3人处理日常事务。于必要时,理事、监事可由国民政府遴选人员聘任,但不超过全体理事、监事人数的1/3。遇战事及其他突发事件时,理事及监事任期虽满,但非至恢复常态时,不得改选。理事、监事人选一经确定,均由中国红十字会呈请主管官署转报“行政院”转呈国民政府聘任之。
在地方红会,理事、监事均“由分会会员大会选举”,组成分会理事会、监事会。其中,分会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在分会会员大会开幕后按照会章负责监察事务,遇有缺额时以候补监事递补,候补监事额定3人;由全体监事互选常务监事3人处理日常事务。分会监事、常务监事任期三年,均得连选连任。
主张以选举方式产生理事、监事等人选,体现了红十字会管理中的民主意识。遗憾的是,这种民主方式随着行政力量的干预及战争环境下军事力量的介入而不断削弱。全面抗战爆发后,1943年4月,《中华民国红十字会战时组织条例》更是规定中国红十字会设理事、监事各15人,常务理事5人,常务监事3人,均由军事委员会委员长委派。
运行:监事会与理事会间的分工与合作
根据规定,“理事会及监事会联席会议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开幕后,为本会最高权力机关。”理监事会联席会议是决策机构,理事会“为本会最高执行机关,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开会后依照会章执行一切会务”,监事会则“为红十字会最高监察机关,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开幕后依照会章监察一切会务”。与总会一致,地方分会理事会“在分会会员大会开幕后,依照会章执行会务”,监事会“在分会会员大会开幕后,依照会章监察会务”。自上而下,由此形成理事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
理监事会联席会议、理事会、监事会均得3个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召集临时会议。理监事会联席会议由会长召集,会长不能召集时,由副会长召集;以会长为主席,会长缺席时,以副会长为主席。会议以会长、副会长及1/3以上的理监事出席方可举行,候补理监事可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讨论事项有:会长、副会长、理事会或监事会、常务理事及常务监事联席会议送议事项;关于参加国际事业及发展国内外会务等事项;重要章则及会务计划;预算决算;任免秘书长;聘请名誉理事及各项专门委员会委员;财政收支以及其他重要会务的审议事项。理监事联席会议之外,理事会、监事会可单独举行会议。理事会议由会长召集,讨论理监事会联席会议交议事项、会长及副会长交议事项、常务理事或理事提议事项、监事会送请讨论事项、重要章则及会务计划的拟订、预算决算的编制、议决会员的除名、其他会务应行审议事项。监事会议由常务监事召集,须有1/3以上监事出席,就常务监事中互推1人为主席,候补监事可列席会议,但无表决权。监事会所议事项包括:理监事会联席会议交议事项;会长及副会长交议事项;常务监事或监事提议事项;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送请审议事项;审核预算决算以及其他会务应行审核事项。
此外,常务理事、常务监事每月举行一次常务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主要讨论理监事会联席会议及理事会交办事项、日常会务的讨论事项、审查会员的除名。常务监事会议须有一半以上常务监事出席,由常务监事中推选1人为主席,讨论理监事会联席会议及监事会交办事项、日常会务的讨论事项。除规定日期外,可由1名常务监事召集临时会议。常务监事可以监察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所办一切会务。另外,若有重要事务须互相协商,由会长或副会长随时召集常务理事及常务监事联席会议。常务理监事联席会议须会长、副会长及一半以上的常务理监事出席,以会长为主席,会长缺席时以副会长为主席。会议讨论会长及副会长交议事项、理事会或监事会送议事项、常务理事或常务监事提议事项、任免秘书长以下职员、提出各项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理监事会联席会议及其他重要会务的审议事项。
与理监事会联席会议、监事会相比,常务理监事会联席会议、常务监事会议周期短,更具及时性、灵活性。在议事内容上,理监事会联席会议、常务理监事会联席会议负责顶层设计,明确交办事项,便于理事会执行和监事会监察,分工合作,相辅相成。
总体来说,确立理监事会制,是政府为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管而进行组织整顿的产物,也形成了红十字会的内部监督机制,有利于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遗憾的是,中国红十字会史上的“监事会”只是昙花一现,1946年被取消。70年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再次将“监事会”纳入其中,弥补了长期以来红十字会内部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的缺憾,有利于红十字会体制机制的良性运行。
(作者分别系苏州大学社会学院博士生;红十字运动研究中心主任、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