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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7-3-30 22:25:19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评论:[ 字体:   

让助人者该出手时敢出手

《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用14个条文加大权益保护

近日,公安部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见义勇为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

近年来,江苏、浙江、贵州等地积极倡导鼓励见义勇为行为,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努力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后顾之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余凌云说,出台相关条例非常必要,有助于推动政府和社会负起应尽的责任,更好地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弘扬社会正气。

 

改变表彰后无人问津状态

多年前,浙江省公安厅做过一项“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生存状况调查”,389名调查对象中,“三多”“三少”情况突出,即伤病的多、贫困的多、有需求的多,奖金少、保障少、受关注少,7成以上有生活之忧。令人心寒的是,大部分人被轰轰烈烈表彰后,一直无人问津。

为解决这一问题,浙江出台《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建立以各级政府为主统一领导、公安牵头具体负责、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全社会形成合力的见义勇为权益保障体制,保障见义勇为人员伤有所治、老有所养、生存有保障、生活有优待。

“近年来,见义勇为在浙江越来越常见,法律制度完善是重要原因。”浙江省公安厅负责见义勇为工作的有关负责人说。去年,浙江“托举哥”蒋承仁用双手接跳楼女子,自己被砸受伤的事迹感动了很多人,而“徒手接人”的义举,仅杭州就出现过多次。

江苏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秘书长倪红娟说,江苏出台《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实施意见》,为每个见义勇为人员建立档案,在基本生活保障、医疗保障、扶持就业等7个方面提供帮扶和优待措施,确保见义勇为家庭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平均水平。

5年来,江苏表彰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呈逐年增加趋势,去年表彰人数40040人、颁发奖金(抚恤金、慰问金)4800多万元,比2012年分别上升了66.8%和140%。

此次意见稿在权益保护一章,用14个条文全方位保障见义勇为人员权益。受访者相信,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会让更多人“该出手时就出手”。

 

医疗费加害人承担政府兜底

意见稿中,“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等合理费用,由加害人、责任人、受益人依法承担”的阐述备受社会关注。

余凌云评价说,实施见义勇为,其人身财产可能受到损害,由加害人、受益人等作为第一顺位人补偿损失,符合民法基本原理。实践中,有的加害人、受益人比较贫困,无法补偿损失,这种情况下,意见稿明确由政府兜底解决,既分清了责任,也解决了问题。

“很多时候,见义勇为没有加害人、责任人,比如施救落水的孩子,而受益人也未必有经济能力,这时兜底条款就尤为重要,需要由政府来承担这一责任。”浙江公安厅负责见义勇为工作的有关负责人说,浙江的规定与意见稿类似,同时明确了先行支付机制,确保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及时得到救治。

倪红娟说,江苏各地政府设立专项基金,在加害人、责任人、受害人或医疗保险等支付不到位的情况下,由政府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康复费,如盐城市见义勇为基金会提请市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每年财政拨款300万元用于解决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抢救、抚恤。

江苏、贵州明确了“先救治、后收费”的原则。贵州要求,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见义勇为确认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

 

建议见义勇为实行行有所奖

路见不平出手相助,结果却致受助者权益受损,见义勇为者要不要承担责任?民法总则规定,因自愿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余凌云认为,见义勇为不能以结果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应免除见义勇为人员责任,并在意见稿中明确。

意见稿明确,指定一个专门机构负责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障日常工作。据了解,目前,全国见义勇为主管部门,有24个省、区、市在综治部门,8个在公安部门(含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1个在民政部门。

贵州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理事长林连华建议,从中央到地方,应当统一到一个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见义勇为的日常工作,上下一条线,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按照意见稿,见义勇为人员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事迹突出的公民。

林连华提出,应删除“约定义务”“正在实施的”“事迹突出”等表述。见义勇为不必一定“事迹突出”,应当实行行有所奖,只是表彰层级不同、奖励金不同而已,以此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

“加快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立法工作,是一项民生工程,大家翘首期盼。”林连华说。

(文章来源:《中国红十字报》 责任编辑:刘思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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