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在国际组织的第一个合法席位
——中国红十字会代表团在第18届国际红十字大会上
2009年6月19日《中国红十字报》发表吴佩华、池子庆论文《中国红十字会代表团在第18届国际红十字大会上》,全文转载如下:
1952年,第18届国际红十字大会承认中国红十字会为惟一的全国性红十字会。这是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恢复的第一个合法席位。
这一胜利果实,来之不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立即开始争取恢复在联合国及其他国际组织的合法席位。国际红十字组织因其在人道领域的贡献,已成为世界上具有广泛影响力与约束力的非政府组织。是否加入该组织,既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又与国家主权独立息息相关。
新中国成立后,为争取恢复在国际红十字组织的合法席位,周恩来总理兼外长于1950年4月28日分别致电国际红十字会秘书长和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秘书长,正式否认并要求废除国民党政府的代表资格。
1950年8月,国际红十字委员会正式承认了中国红十字会。9月,中国红十字会改组后,立即派员参加了10月在摩纳哥召开的第21届国际红十字协会理事会,并当选为协会执委。
第18届国际红十字大会于1952年7月26日至8月7日在加拿大召开。败退到台湾的国民党政府在美国的支持下,积极谋求国际社会的支持,欲以正式代表的身份与会。这显然有悖《日内瓦公约》的原则和红十字运动的基本精神,会在事实上给人造成两个中国的印象,影响恶劣。
得知此情况后,中国政府制订了参加这次大会的对策。
1952年6月22日,外交部就我国出席国际红十字大会一事向周总理呈递报告,对会前斗争策略、我政府出席大会的作用及赴会后将面临的问题提出意见。
周总理逐字逐句地审阅了报告,并亲笔批示“可发电但不必提及邀台匪事而只提台匪无权参加”。这样既可阐明我国政府的原则立场,又保留了今后应对不同情况的灵活性和主动性。
根据以上情况,我国政府制定了中国红十字会代表团与会方案:如台湾当局以红十字会名义而不使用“中华民国”名义出席会议,我方只略予斥责;如用“中华民国”名义参会,我方则动议驱逐。该方案得到周总理和毛主席的同意。周总理还批示:如此次提案不能通过,我代表应当场声明表示遗憾,但不退席。
根据斗争方略,1952年6月28日,中国红十字会李德全会长致电加拿大红十字会中央理事会主席麦考雷,并转国际红十字会常设委员会主席庞赛,严正声明:“唯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国红十字会的代表,才有资格代表中国和中国红十字会出席国际红十字大会。因此,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和中国红十字会的代表以外的任何人员代表中国和中国红十字会出席国际红十字大会,将违反国际红十字章程和大会细则,以及第十七届国际红十字大会所通过的承认各国红十字会之条件决议,因而是完全非法的。”
7月24日,中国代表团抵达多伦多后即获悉,大会常设委员会决定给予台湾当局代表与中国政府代表“平等”的地位出席大会。
7月25日,中国政府代表团团长苏井观和中国红十字会代表团团长李德全联名发表书面抗议,指出,容许台湾当局代表参与国际红十字大会,“不但违反了国际红十字会的规章和国际惯例,而且是对大会的一个合法成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对中国人民的一种不友好表示”,“强烈抗议国际红十字常设委员会不公正而且非法的决定,并坚决主张常设委员会立刻取消上述决定”。
在7月26日下午大会开幕式上,中国政府代表苏井观发言并提出临时动议,要求大会驱逐非法的台湾当局代表。
中国代表的书面抗议和发言得到了多国代表的支持。在随后两天的大会上,苏联、捷克斯洛伐克和罗马尼亚等国的代表纷纷发言,支持中国代表的动议,要求大会立即驱逐台湾当局的代表。
7月28日,大会进行表决,虽然表决结果维持了常设委员会的决定,但在中国的据理力争下,大会再次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中国红十字会为唯一代表中国的全国性的政府和红十字组织,而台湾当局代表团只代表台湾岛的“政府”和红十字会,大会还选举中国红十字会为国际红十字会执行委员会委员。
面对这种结果,台湾当局的代表不得不于7月31日退出大会。
中国红十字会恢复在国际红十字会中的合法席位,是党和国家组织实施的一次成功的重大外交行动。中国代表团经过激烈斗争,使大会正式承认新中国红十字会是惟一能代表全中国的红十字会,挫败了极少数国家妄图使台湾的所谓红十字会代表参加大会合法化的图谋。“这是新中国在国际组织中恢复的第一个合法席位”,有力的维护了祖国的独立、领土主权的统一完整,也对国际红十字会运动做出了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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