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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5-9-11 15:45:23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评论:[ 字体:   
 

《中国红十字报》刊登《依法治会 依法履责“ ‘依法治会’与红十字事业发展”座谈会论文摘登》

2015911《中国红十字报》发表《依法治会 依法履责 “‘依法治会’与红十字事业发展”座谈会论文摘登》,全文转载如下:

 

在“依法治国”大背景下,如何深刻把握法治方向,弘扬法治理念,用法治精神引领红十字会工作,是一个值得全体红十字工作者、研究者深入思考的重大问题。91,在浙江省嘉兴市召开的“‘依法治会’与红十字事业发展”座谈会上,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红十字工作者汇聚一堂,就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探讨,提出了各自的思考成果。本报特辟专版,集中编发相关文章,敬请关注。

 

依法治会”的理论思考

池子华

“依法治会”是中国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保障,是新时期红会工作的指针。那么,“依法治会”的基础、依据是什么?“依法治会”与“依法治国”关系如何?“依法治会”对红十字事业发展具有什么样的作用?“依法治会”如何实现?

“依法治会”的基础:《宪法》

“依法治会”的基础是《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序言中明确规定:“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这就要求红十字会在“依法治会”过程中,始终“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宪法》的基础地位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动摇。

“依法治会”的依据:《红十字会法》

宪法之外,红十字会的所依之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宪法是“母法”“最高法”,《红十字会法》是“子法”,是在宪法指导下制定的,完全符合“宪法精神”。

19931031,《红十字会法》公布施行,首次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中国红十字会的宗旨、性质、任务和职责,成为“依法治会”之依据。不过,《红十字会法》颁布实施20余年,有些内容已不合时宜,亟待补充完善。正因如此,2013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将修改《红十字会法》列入立法预备项目,正式启动修法程序。2016年,新版《红十字会法》即将颁布实施,值得期待。

根据上述,我们可以给“依法治会”下一个定义,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指导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所赋予的人道使命,履行职责,全面推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理念与行动的总称。这个定义,体现了立法的基础和“依法治会”的依据。

“依法治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

20141020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同样也是指导红会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对红十字会而言,落实四中全会精神、贯彻“决定”的着力点,就在于“依法治会”。

“依法治会”与“依法治国”的关系如何?众所周知,《红十字会法》从法律上确立了红十字会组织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换言之,“依法治国”是“依法治会”的前提,“依法治会”是“依法治国”的体现。也就是说,“依法治会”是“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不可或缺的重要方面。

“依法治会”与红十字事业发展

红十字事业能否健康发展、持续发展,“依法治会”是关键。“依法治会”在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大核心功能上:

一是“引擎”。“依法治会”是顺应“依法治国”时代呼唤的新举措,但不可否认的是《红十字会法》并没有得到社会公众普遍认知,知晓率较低,红十字系统内部亦同样存在法治观念淡薄、有法不依的情况。没有“依法治会”,就不可能有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会”是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动力源泉,具有“引擎”功能。

二是“导航”。“依法治会”要求红十字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红十字会的会务、业务都必须在法制的框架中进行,红十字人也必须依照《红十字会法》的赋权开展工作而不能偏离。

三是“护航”。红十字事业在发展过程中,会遇到这样那样的挑战,需要“依法治会”的保驾护航,比如恶意中伤、“污名化”红十字会的现象绝不会烟消云散,盗用、滥用红十字标志等行为也不可能销声匿迹,只有坚持“依法治会”,拿起法律武器,捍卫红十字会尊严,才能保障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

“依法治会”实现的路径

怎样实现“依法治会”,除了“牢固树立法治思想,以‘法治思维’统领红会工作”“完善法治体,优化运行机制”“重视‘普法’,用行动诠释法律权威”,还应该强调三点:

(未完)

(作者系红十字运动研究中心主任,苏州大学社会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前提在“法” 关键在“治”

李然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如何推进依法治会,实现红十字事业创新发展、健康发展,是摆在全体红十字人面前的重要课题。

依法治会前提在“法”

红十字运动是一项国际运动,中国红十字会的工作开展不仅要遵循中国宪法和法律,也要遵循有关国际法,“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红十字组织战时参与保护有关人员的国际法依据。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是其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和首要遵循;其次,公益慈善法律法规是其开展具体工作的规范要求;第三,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是其有序发展的自我约束。红十字会必须严格遵循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各项工作在法律框架内开展。

依法治会关键在“治”

依法治会关键在“治”。强化法治思维,倡导法治精神,遵循法治方式,树立法制权威应当成为依法治会之“治”的主要方面。

树立依法治会的管理理念。管理者应当把依法治会上升到依法治国的高度来充分认识,进一步转变观念、改变思想作风和管理方式,从过去主要依靠权力、运用行政手段的“家长式”管理,逐步转移到依靠法律、法规、规章和红十字章程实行管理,不断提高红十字会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增强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制定并实施普法规划,把法制教育纳入干部教育计划;加强对红十字有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争取更多群众关注和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加强对红十字标志和品牌的法律保护和执法检查,维护红十字标志的合法权益和神圣纯洁。

依法健全体制机制。各个层级各负其责、有序运行是红十字事业稳步健康发展的基础,必须健全组织机构,确保红十字会良性运转;红十字事业的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推动,要加强对会员、志愿者和专职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督促他们自觉履行相应义务;不同时期党委政府的工作侧重点有所不同,红十字会必须按照政府关心、群众所需、红会所能的原则,结合各地实际确定工作任务和工作重点,在服务中心工作中找准位置,选好切入点,明确着力点,为政府分忧,为群众解难。

改进完善民主监督机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与红十字会章程实行自主管理,重视加强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积极探索民主监督的有效方式;按照规定的民主程序和公开的形式,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做到决策程序、实施过程、结果公开,以高效透明规范的运作,增强社会公信力和感召力,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正确处理法与规章制度的关系。依法治会体现的是法治精神,强调的是依法办事,不能简单地强调依法治会而排斥日常管理中的政策性规范及建立的各项规章制度,要把法制与红十字会内部规章制度能动地结合,使二者相辅相成,相互补充。

依法治会之“法”与“治”,两者是统一的整体,“法”是基础和前提,“治”是过程和结果,缺一不可。红十字会既要努力推动有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健全,又要自觉遵守和运用已有法律法规,“法”“治”结合,才能做到依法治会,从而实现依法兴会,为保护生命与健康、促进社会进步和国际人道主义事业作出新的贡献。

(作者系青岛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

 

基层红十字会工作方法论

严明强

新形势下,“依法治会”是推进红十字组织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所在。“依法治会”是一种思想,也是一种方法,作为基层红十字会,在向“依法治会”目标迈进的过程中,特别要注重从“方法论”的角度上去加以把握和运用。

顺势而为,沿袭“习惯法”

习近平指出:“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是重要的党内规矩。”中国红十字会110余年发展历程,同样培育出许多优良传统、工作惯例。在一线工作中,这些“无形之法”往往是红十字组织能够生根发芽并为大众所称道的内在要素。从法的范畴来看,这些“无形之法”可以算作是红十字组织的“习惯法”。

顺习优良传统之势,即传承并发扬好这些“习惯法”。以嘉兴红会为例,始终恪守“勤勉不懈、踏实做事”的优良传统。2010年,嘉兴红十字会设立“红十字助成才·爱心代代传”助学项目,为把项目做实,每年暑假,嘉兴红会都要全体行动,冒着高温酷暑,邀请社会爱心人士上门家访,深入寒门学子家中了解实情。寻访工作的勤勉踏实,得到了爱心人士认可。6年来,该项目累计筹款211.4万元,发放172万元,资助贫困学子347人次,圆了118个寒门学子的大学梦,成为当地知名公益品牌。

同声相应,同气相求,联合社会各界的力量,整合各种资源为我所用,是嘉兴红十字组织的鲜明标记,也是历年传承的“习惯法”之一。近年来,嘉兴红会联合嘉兴学院共同建设“无语良师”嘉兴市遗体器官捐献者纪念碑,联合市图书馆合作成立嘉图红十字学校,与电力、公安、教育、消防、体育、旅游等部门广泛联系,和媒体真诚沟通谋求合作,不断推进各项工作深入开展,在嘉兴唱响“红十字好声音”。

借势而行,依托“上位法”

作为基层红十字会,在传承发扬好“习惯法”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依据国家有关红十字会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上位法”,切实做到依法治会。要善于借上位法规之势,出台有针对性的落实举措;借中心工作之势,强力推进红十字核心业务。其核心要义在于结合本地实际,抓好落实,在政策落地过程中开展好工作。

在基层工作中,政府一定时期内的中心工作往往是贯彻国家方针政策和履行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集中体现。一定意义上,抓好中心工作就是将法律法规创造性执行的生动体现。在此过程中,红十字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责无旁贷和义不容辞的。这既是依法治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可在助力中心工作的同时把红十字核心业务拓展好。

造势求新,探索创新法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法也需适应时代的发展。红十字运动需要不断进行自我创新,适应新常态;在基层红十字工作中,更需通过创造性工作,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工作模式,逐步形成新的理念和制度,从而创出“新法”,造就红十字工作的新势头。

因时而动,造势以行,是嘉兴红会近年来开展红十字会工作的深刻感受。2012年,在全省率先实现党校中期、长期干训班必训应急救护;2013年,在全省率先实行救护培训成为高校进行学分管理的选修课程;其后,在全省率先实现将救护培训纳入中学必修课程。这些创新之“法”,后来成为不少地区红会的借鉴对象。

捐赠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是社会的关注焦点,也是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的关键环节。2009年起,嘉兴红会就充分认识到这一点,不断强化公开透明举措,通过门户网站对捐赠款物的接受和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具体细致到每笔款物使用的时间、救助项目、受助对象、使用金额、资金来源(捐赠人)等信息。“款物捐赠即时晒,款物使用按月晒”,有力提升了嘉兴红会的社会公信力。

基层红十字组织人员较少,但自身建设绝不能因事务繁杂而陷于放松,要善于创新法造新势。只有不断加强自身的规范化建设,提高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才能促使红十字事业的大发展大繁荣,永远保持勃发向上的好势头。

(作者系浙江省嘉兴市红十字会秘书长)

 

依法治会”的路径及原则

吴玉林   张广英

区县是红十字会工作的基层阵地,同一区域内,红十字事业发展环境大体相同,政策法规明确,总体任务目标清晰,但工作进度不一、横向不平衡、纵向不持续的现象时有发生。制度缺失或执行不力、工作机制不健全、依法治会缺乏有效举措,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几个原因。彻底解决这个问题,只能在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全面推进依法治会,在增强意识自主的基础上,加强制度建设,减少工作的随意性、随机性,以制度保障来不断提高依法履责水平,推动事业持续向前发展。

实现的路径

建立运行制度,推进依法治会。针对红十字工作具有重复性和同质化的特点,建立并推行基层组织建设“标准化+特色化”制度,实现办公信息化、资料档案化、运转规范化、救助数字化、发展地方化;增加工作中的“制度化安排”,通过“制度化安排”实现工作良性运转,提高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探索并建立筹资制度,形成“政府政策引导、红会主体担责、镇区部门协同、社会共同参与”的筹资新模式。

建立监督制度,推进依法治会。当前,审计法、会计法及财经、募捐等相关政策和纪律已经基本健全,关键在于执行是否到位。推进依法治会,就要把原本挂在墙上的监督制度取下来,切切实实落到实处,以监督制度为武器加强社会公信力建设。

建立保障制度,推进依法治会。2012年,盐都区红会专门成立法律援助志愿者工作委员会,探索在法律框架内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推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新渠道、新举措。三年来,该委员会提出的多项意见建议得到区政府同意并实施。

遵循的原则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红十字会推动依法治会,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体现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体现党的执政理念和宗旨,体现服务大局、服务中心、服务社会、服务民生的内在逻辑。

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程序,不能断章取义、有所取舍;要切实可行,具有可操作性;要符合本地实际,条件不成熟时,可先做准备工作,创造条件,以待时机;要及时调整、补充、完善。

坚持促进事业发展。牢记红十字运动的宗旨;牢记红十字的工作方针,服务“孤、弱、残、老、困”;牢记“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坚持以价值认同积蓄发展力量;牢记发展是硬道理的正确认识,不断壮大人道救助实力;牢记有效创新才能引领发展的理念,坚持推动事业发展的手段与方法与时俱进。

(作者分别系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红十字会法》的制定、特点及影响

徐国普

历史悠久的中国红十字会,拥有诸多社会组织不具备的独特资源和优势,其中之一就是国家专门对其立法。 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施行,是中国红十字会历史上的大事,结束了红十字会近百年来“有会无法”、不符合世界大多数国家惯例的历史。

《红十字会法》草案自19914月拟出后,到918由卫生部报请国务院审批,1993611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再到82由国务院提请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常委会审议,1031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常委会正式通过,历时两年半。《红十字会法》明确了红十字会的性质、任务、职责和组织机构,规范了红十字会工作、经费和财产的管理、红十字标志的使用以及红十字会与政府、各国红十字组织、红十字国际组织的关系等。

从立法程序、制定机制和内容看,《红十字会法》契合我国国情会情,汇聚了国际国内、红十字会内外以及政府和民间的集体智慧,是“中国红十字会的立会之本、治会之纲”,标志着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进入了全新的具有重要里程碑意义的法制化轨道。

《红十字会法》具有两个鲜明特点。一是坚持我国宪法、法律与国际人道法、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的统一;二是中国红十字会和人民政府同为《红十字会法》的执法主体,更加有利于推动红十字运动的深入进行,保障红十字事业的健康发展。

实际上,《红十字会法》的制定和实施,不仅仅使得红十字会有了法的保障,最为关键的是促使红十字会实现了当代转型:一是转变性质和宗旨,二是建立健全各级组织机构,三是理顺管理体制,四是发展特色事业。从这个意义上说,《红十字会法》是“建会之基、治会之本、兴会之纲”,在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红十字会走上了依法建会、依法治会和依法兴会之路,红十字会的面貌从此焕然一新。在总会的带动和促进下,地方红十字会由省、计划单列市到省会城市红十字会,再到市、县级红十字会逐步单独建制,理顺原来在计划经济机制下形成的管理体制,完善社团运作机制,业务领域不断拓宽,并形成自己的特色和品牌。

当前,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国红十字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但20多年前制定的《红十字会法》,已在许多方面不再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难以继续发挥应有作用,亟待修改完善。我们期待并相信,修改后的红十字会法必将更加有力地保障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健康持续地发展。

(作者系浙江科技学院社科部副教授、历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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