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苏州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以吴江县仓储系统为例
董梅娜
中国在社会保障政策上的发展溯源久远,据载,早在商汤时期,就有了相关社会救济政策的法令。至清代,其发展日趋完善。本文基于苏州方志,以吴江县仓储系统为研究对象进行考察,或可窥探清代苏州社会保障政策发展的脉络。
一、仓储系统建设概况
仓储系统是我国社会保障政策中发展较早,也较为完善的一种粮食储备机制。吴江县的仓储建设发展较早,宋景德三年,初立了常平仓。元代,有“际留仓”的相关记载。明代时,建有“预备四方仓”“同里仓”,但同时都在正统十三年被废。另外,“义役仓”“存留仓”建立时间无考,但都在嘉靖时被废。清代,由于统治者对仓储建设十分重视,明文规定从省会到州郡都要建立常平仓,在乡村建立社仓,在市镇建立义仓,所以,推动了吴江县仓储系统的完善和发展。
表1:清代吴江县仓储统计
名称 |
数量 |
建立时间 |
地址 |
功能 |
规模 |
积谷仓 |
1 |
同治八年建 |
黎里 |
备粮 |
计55间 |
1 |
同治八年改建 |
盛泽 |
计26间 | ||
1 |
同治十二年建 |
芦墟 |
计10间 | ||
1 |
同治八年改建 |
同里 |
计16间 | ||
1 |
光绪四年六月建 |
平望殊胜寺内 |
厅屋10间,廒屋18间 | ||
济农仓 |
1 |
明宣德五年建 |
县城北门内 |
赈贫农于每岁青黄不接之时 |
|
常平仓 |
1 |
康熙四十九年建 |
县城北门内 |
储存备荒用粮 |
廒屋43间,厅堂门垣皆备 |
1 |
|
际留仓(位于旧州市) |
| ||
社仓 |
1 |
光绪四年建 |
盛泽 |
民办粮仓,用于粮食补欠时借贷周转 |
|
1 |
乾隆六年建 |
北门外 |
廒屋22间,筹房1间,墙门3间 | ||
1 |
乾隆六年建 |
同里镇 |
廒屋11间,筹房1间,仓厅3间 | ||
1 |
乾隆六年建 |
平望镇 |
廒屋8间,筹房1间,门垣皆备 | ||
1 |
乾隆六年建 |
盛泽镇 |
廒屋10间,筹房3间,门垣皆备 | ||
1 |
乾隆六年建 |
芦墟镇 |
廒屋11间,门垣皆备 | ||
总收仓 |
1 |
明正统十三年建 |
北门外 |
既备粮于荒岁赈济,又赈贫农于每岁青黄不接之时 |
廒屋43连,连十二楹,堂寝、祠宇、门垣,皆修葺,漕船129只,白粮船5只 |
例谷仓 |
1 |
乾隆五年建 |
西一保 |
|
廒屋20间 |
资料来源:乾隆《吴江县志》卷八《营建三·公署》、卷四十五《经略五·积贮》,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
从表1中可以看出,清代吴江县仓储系统呈现出几个特点:第一,数量可观。吴江县各类慈善性仓储合计达16所,其中积谷仓有5所,社仓6所,常平仓2所。第二,分布广。各类救济性仓储不仅在吴江城内,黎里、盛泽、平望、同里、芦墟等城外村镇也都有设立。第三,起步早。最早的仓储,自宋朝就始建,许多仓储历经战火废弃,但得以重建,并一直延用,拥有较长的发展历程。第四,仓储规模大。许多仓储都有廒屋几十间,并有添建。黎里积谷仓在同治八年建立时,计32间,而至光绪四年,又添建23间;乾隆三年,位于北门内轸角圩的常平仓,有廒屋43间,厅堂门垣皆备;嘉靖四十二年,总收仓重建廒屋43连,连12楹,堂寝、祠宇、门垣,皆修葺,乾隆间,漕船129只,白粮船5只。
从仓储建立的原因看。农业对于封建王朝而言,是安身立命之本,但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的局限,人们无力抵抗自然灾害对农业造成的致命打击和破坏,这必将影响农业生产、百姓生活,甚至国家政治的稳定。所以,对于封建统治者而言,积谷建仓以备赈济实为一项基本国策。光绪四年,江苏巡抚吴元炳就曾通饬各属,要求兴办备荒仓储,指出:“照得积谷,所以备荒所重者在谷,查苏属自同治七年饬备积谷,迄今各县分别存钱存谷,当时原属因地制宜,然仅存钱而不存谷,一遇凶荒,不特谷价昂贵,抑且购买倍难,本部院有鉴于晋豫近年被灾之惨,移粟之艰,亦由平日本地积储空虚,临时皆须仰给外省接济之故。光绪二、三两年,江苏旱蝗相继,苏属虽未有害,宁属已有成灾之处,乌可不思患预防?查苏、松、常、镇、太所属各州县,有存钱而无仓谷者,应即赶紧择地建仓,预备购谷存储;其已有存谷者,亦应赶即添造空廒,秋成后添储谷石,其钱谷并存者,除酌留存钱若干生息,支抵晒晾经费外,均应一律添仓添谷,用备凶荒。该县务于文到五日内,察核择地建仓,与添造空廒,赶紧勘估,一俟秋成,即便购买新谷上仓。应自本年下忙起仍一律带收积谷,此目下之取诸于民者,将来仍须还之民,不过为民收者预筹储积,庶不致临事无可设措。此系本部院特札饬办之件,幸勿稍存玩视。切切。”[①]
从仓储的功能看,它们主要发挥着备粮赈济的重要功能,即在灾荒年份以存粮救济灾民。“(明)……二年水,三年如之,五年大水,六年水,九年大旱田荒,发济农仓赈贷之。”[②]“(明)济农仓积米三十余万石,赈尽又纳粟补官以继之。”[③]“景泰中大饥,尽发济农仓所积以赈民。”[④]从以上史料可知,明朝遇大旱荒年时,济农仓就已起到了重要的发粮赈灾作用。而这样的功能一直延续至清。此外,仓储还有平抑粮价的作用。“乾隆元年,常平仓平粜米抵谷三千三百六十九石五斗
二、仓储系统的运行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自然灾害频发,每年都会受到自然灾害的侵袭,清代的自然灾害又最为严重。据统计,从1616年清政权建立至1911年清政权灭亡的296年间,共发生灾害1121次,平均每三月一次。[⑥]而就吴江县来看,自然灾害的记载也不少。“康熙庚戌夏五月,大水淹没,饥民载道”;[⑦]“康熙已丑,岁荒”;[⑧]“道光元年,春疫夏疫甚。三年,大水自三月至五月,霪雨不止。六月甲辰,大雨雹。七月戊辰,大风水骤涨一尺。甲戍,又大风,禾尽淹,赈恤蠲免银米有差”;[⑨]“咸丰三年,春三月,辛亥夜,地震。四年夏,霪雨,十一月庚午河水骤涨一尺有余,鱼大上。六年,大旱,螽生,缓征银米有差。七年夏,螽复生,入水自毙。十年春,贼下窜,田不耕,米石钱十千。十一年冬十二月,大雪平地至八尺。同治八年,水不为灾。十一年旱。十二年又旱,皆不为灾,惟谷贱伤农云。”[⑩]等等。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可以说是毁灭性的,作为备灾救荒的仓储机构,如果不能运行正常,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果不堪设想。从上述吴江县的情况看,灾害并没有引起极严重的饥荒现象,与吴江县地区的仓储良好运转不无关系。至清代时期,吴江县的济农仓、常平仓、社仓都比较完备,形成了有效运行的地方仓储系统。
仓储的设立主体。各种仓储的设立主体构成并不复杂,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由官方设立。如总收仓。“总收仓,旧名外仓场,在北门外三里桥西轸角圩,周百亩有奇。(屈志云周一百五十亩)明正统十三年,巡抚侍郎周忱移东方等四仓,并建厅堂,门垣皆备,前有池以防火灾,织篾囤贮米。成化十六年,知县冯衡建廒屋四十六,连总三百八十八楹,又建土地祠于公堂之左。嘉靖三十四年,倭夷入寇,毁廒屋七连。四十二年,知县吴一本重建廒屋四十三连,连十二楹,堂寝祠宇门垣皆修葺。徐师曾记。国朝因之。雍正四年,分县以仓西半属震泽,其东半仍属吴江。”[11]总收仓的前身本为预备四方仓,后经过官方投资扩建,渐具规模。第二种是官民合办。“社仓五:一在总收仓增内隙地。国朝乾隆六年,邑人翁思深等捐建廒屋十七间,筹房一间,门垣皆备。十二年,知县陈𦳣攘动支息米,增建廒屋五间,墙门三间。一在同里镇秵梿圩,乾隆六年,社长刘光祚袁薪传捐建廒屋十一间,筹房一间门垣皆备。十二年,知县陈萤攘动支息米增建仓厅三间,题曰惠永同川。……一在盛泽镇大饱圩,乾隆六年,里人汪涵光殷宜镇捐建,廒屋十间,筹房三间,门垣皆备。十二年,知县陈𦳣攘捐建前门。一在芦墟镇非角圩。乾隆六年,社长郁大业、顾南金捐建,廒屋五间,门垣皆备。(地基里人沈庄捐)十二年,知县陈萤攘动支息米,增建廒屋六间”[12]这些社仓是由地方乡绅名流捐建,而后地方知县扩建。在粮食收成之时,由官方政府发出号召,劝民出粮,以备灾荒。“(康熙)三十一年,令州县官,于夏麦、秋禾收获时,劝谕百姓,各量力捐输积贮。”[13]第三种为纯民办。这类仓储的出资人一般是豪强地主、乡绅名流等。“……一在平望镇六镇,地廒屋八间,筹房一间,门垣皆备。乾隆六年,里人陈时夏、姚仲英捐建。”[14]纯民办的仓储,还可避免官办管理腐败之弊。“咸丰元年九月,奉上谕……义仓之设,系由民间公正绅耆,自收自放,不涉官吏之手,无抑勒侵蚀等弊,最为善政。”[15]
仓储的设立规模。“(康熙)四十三年议准各省府州县积贮米谷,大州县存一万石,中州县八千石,小州县六千石,其余按时价,易银解存藩库,其存仓米谷每年以三分之一出陈易新。吴江县应积贮米谷八千石,每年应粜补米谷二千六百石有奇,其解司价银无考。”[16]康熙四十三年,议准规定吴江县应积贮米谷八千石。根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规定,雍正年间,改为大县一万五千石,中县一万石,小县八千石。“(雍正)十一年常平仓存谷并米抵谷一万七千七十五石二斗
仓储的借贷方法。“康熙十八年,题准地方官,整理常平仓……春月借贷,秋冬偿仓,每石取息一斗。”[18]雍正三年九月,规定其借贷方法为:“其息每石收二斗,小歉减半,大歉全免,衹收本谷。至十年后,息已二倍于本,只加一收息。”[19]但当时吴江县并未奉行,到三年后才遵其法。至雍正七年“议准御史晏斯盛条奏:贫民借领社仓谷,不遇荒歉,每石收息谷
仓储的运行机制。以社仓为例:“每社设正副社长,择端方立品家道殷实者二人,果能出纳有法,乡里推服令,按年给奖。如果十年无过,该督抚题请给以八品顶带,纵徇者革惩侵蚀者照律治罪……社长预于四月上旬申报地方官依例给贷,定日支散。十月初旬,申报依例收纳,两平较量,不得抑勒多收。临放时,愿借者先报社长,州县计口给发;交纳时,社长先行示期依限完纳其登记数目。每社设立用印官簿一样二本:一本社长收执,一本缴县存查。毋得互异,其存县一本。夏则五月申缴,至秋颁出;冬则十月申缴,至来春领出,不许迟延以滋弊窦。每次事毕后,社长、本县各将总数申报上司,如有地方官抑勒那借、强行粜卖、侵蚀等事,许社长呈告上司。”[21]
上述可见,清代吴江县的仓储系统发展较为完备,起到了备粮赈济的重要作用,不仅在农业社会里保障了人民的基本生活,而且裨益于国家政治的稳定。虽然其功能有限,但作为社会保障政策中的基本措施,它的存在与发展具有基础性与无可代替性。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①]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补载》。
[②]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灾祥·灾变》。
[③]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灾祥·灾变》。
[④]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五《经略五·积贮》。
[⑤]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五《经略五·积贮》。
[⑥]王卫平、黄鸿山、康丽跃:《清代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77页。
[⑦]乾隆《盛湖志》卷二《义行》。
[⑧]乾隆《盛湖志》卷九《义行》。
[⑨]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三十八《杂志一·灾祥》。
[⑩]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三十八《杂志一·灾祥》。
[11]乾隆《吴江县志》卷八《营建二·公署》。
[12]乾隆《吴江县志》卷八《营建二·公署》。
[13]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五《经略五·积贮》。
[14]乾隆《吴江县志》卷八《营建二·公署》。
[15]光绪《平望续志》卷二《营建一·仓储》。
[16]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五《经略五·积贮》。
[17]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五《经略五·积贮》。
[18]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五《经略五·积贮》。
[19]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五《经略五·积贮》。
[20]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五《经略五·积贮》。
[21]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五《经略五·积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