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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2014-9-30 9:47:16 发布者:[管理员]  来源:[本站]  浏览:[]  评论:[ 字体:   
 

清代苏州社会保障政策研究

——以吴江县仓储系统为例

董梅娜

 

中国在社会保障政策上的发展溯源久远,据载,早在商汤时期,就有了相关社会救济政策的法令。至清代,其发展日趋完善。本文基于苏州方志,以吴江县仓储系统为研究对象进行考察,或可窥探清代苏州社会保障政策发展的脉络。

                                              

一、仓储系统建设概况

仓储系统是我国社会保障政策中发展较早,也较为完善的一种粮食储备机制。吴江县的仓储建设发展较早,宋景德三年,初立了常平仓。元代,有“际留仓”的相关记载。明代时,建有“预备四方仓”“同里仓”,但同时都在正统十三年被废。另外,“义役仓”“存留仓”建立时间无考,但都在嘉靖时被废。清代,由于统治者对仓储建设十分重视,明文规定从省会到州郡都要建立常平仓,在乡村建立社仓,在市镇建立义仓,所以,推动了吴江县仓储系统的完善和发展。

 

1:清代吴江县仓储统计

 

名称

数量

建立时间

地址

功能

规模

积谷仓

1

同治八年建

黎里

备粮

55

1

同治八年改建

盛泽

26

1

同治十二年建

芦墟

10

1

同治八年改建

同里

16

1

光绪四年六月建

平望殊胜寺内

厅屋10间,廒屋18

济农仓

1

明宣德五年建

县城北门内

赈贫农于每岁青黄不接之时

 

常平仓

1

康熙四十九年建

县城北门内

储存备荒用粮

廒屋43间,厅堂门垣皆备

1

 

际留仓(位于旧州市)

 

社仓

1

光绪四年建

盛泽

民办粮仓,用于粮食补欠时借贷周转

 

1

乾隆六年建

北门外

廒屋22间,筹房1间,墙门3

1

乾隆六年建

同里镇

廒屋11间,筹房1间,仓厅3

1

乾隆六年建

平望镇

廒屋8间,筹房1间,门垣皆备

1

乾隆六年建

盛泽镇

廒屋10间,筹房3间,门垣皆备

1

乾隆六年建

芦墟镇

廒屋11间,门垣皆备

总收仓

1

明正统十三年建

北门外

既备粮于荒岁赈济,又赈贫农于每岁青黄不接之时

廒屋43连,连十二楹,堂寝、祠宇、门垣,皆修葺,漕船129只,白粮船5

例谷仓

1

乾隆五年建

西一保

 

廒屋20

资料来源:乾隆《吴江县志》卷八《营建三·公署》、卷四十五《经略五·积贮》,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

 

    从表1中可以看出,清代吴江县仓储系统呈现出几个特点:第一,数量可观。吴江县各类慈善性仓储合计达16所,其中积谷仓有5所,社仓6所,常平仓2所。第二,分布广。各类救济性仓储不仅在吴江城内,黎里、盛泽、平望、同里、芦墟等城外村镇也都有设立。第三,起步早。最早的仓储,自宋朝就始建,许多仓储历经战火废弃,但得以重建,并一直延用,拥有较长的发展历程。第四,仓储规模大。许多仓储都有廒屋几十间,并有添建。黎里积谷仓在同治八年建立时,计32间,而至光绪四年,又添建23间;乾隆三年,位于北门内轸角圩的常平仓,有廒屋43间,厅堂门垣皆备;嘉靖四十二年,总收仓重建廒屋43连,连12楹,堂寝、祠宇、门垣,皆修葺,乾隆间,漕船129只,白粮船5只。

    从仓储建立的原因看。农业对于封建王朝而言,是安身立命之本,但由于当时生产力水平的局限,人们无力抵抗自然灾害对农业造成的致命打击和破坏,这必将影响农业生产、百姓生活,甚至国家政治的稳定。所以,对于封建统治者而言,积谷建仓以备赈济实为一项基本国策。光绪四年,江苏巡抚吴元炳就曾通饬各属,要求兴办备荒仓储,指出:“照得积谷,所以备荒所重者在谷,查苏属自同治七年饬备积谷,迄今各县分别存钱存谷,当时原属因地制宜,然仅存钱而不存谷,一遇凶荒,不特谷价昂贵,抑且购买倍难,本部院有鉴于晋豫近年被灾之惨,移粟之艰,亦由平日本地积储空虚,临时皆须仰给外省接济之故。光绪二、三两年,江苏旱蝗相继,苏属虽未有害,宁属已有成灾之处,乌可不思患预防?查苏、松、常、镇、太所属各州县,有存钱而无仓谷者,应即赶紧择地建仓,预备购谷存储;其已有存谷者,亦应赶即添造空廒,秋成后添储谷石,其钱谷并存者,除酌留存钱若干生息,支抵晒晾经费外,均应一律添仓添谷,用备凶荒。该县务于文到五日内,察核择地建仓,与添造空廒,赶紧勘估,一俟秋成,即便购买新谷上仓。应自本年下忙起仍一律带收积谷,此目下之取诸于民者,将来仍须还之民,不过为民收者预筹储积,庶不致临事无可设措。此系本部院特札饬办之件,幸勿稍存玩视。切切。”[①]

从仓储的功能看,它们主要发挥着备粮赈济的重要功能,即在灾荒年份以存粮救济灾民。“(明)……二年水,三年如之,五年大水,六年水,九年大旱田荒,发济农仓赈贷之。”[②]“(明)济农仓积米三十余万石,赈尽又纳粟补官以继之。”[③]“景泰中大饥,尽发济农仓所积以赈民。”[④]从以上史料可知,明朝遇大旱荒年时,济农仓就已起到了重要的发粮赈灾作用。而这样的功能一直延续至清。此外,仓储还有平抑粮价的作用。“乾隆元年,常平仓平粜米抵谷三千三百六十九石五斗二升,即照额买补,给囚粮递犯口粮,并赈恤穷民恤孤等米抵谷九百八石二升。按是年覆准兵部侍郎王士俊条奏,常平仓平粜米谷,如连岁丰收时,价较常价略长,即照常价减粜,为出陈易新之计;如遇歉收之岁,时价高昂,民食维艰,即将平粜价值,大加酌减。”[⑤]当市场上谷物量多、价格便宜的时候,常平仓平粜米谷的价格就会上涨;而当市场上谷物紧缺、价格高昂的时候,常平仓就会降低平粜价格。这样,就能有效地调控市场米谷的价格和供求关系。

 

二、仓储系统的运行

自古以来,中国就是自然灾害频发,每年都会受到自然灾害的侵袭,清代的自然灾害又最为严重。据统计,1616年清政权建立至1911年清政权灭亡的296年间,共发生灾害1121,平均每三月一次。[⑥]而就吴江县来看,自然灾害的记载也不少。“康熙庚戌夏五月,大水淹没,饥民载道”;[⑦]“康熙已丑,岁荒”;[⑧]“道光元年,春疫夏疫甚。三年,大水自三月至五月,霪雨不止。六月甲辰,大雨雹。七月戊辰,大风水骤涨一尺。甲戍,又大风,禾尽淹,赈恤蠲免银米有差”;[⑨]“咸丰三年,春三月,辛亥夜,地震。四年夏,霪雨,十一月庚午河水骤涨一尺有余,鱼大上。六年,大旱,螽生,缓征银米有差。七年夏,螽复生,入水自毙。十年春,贼下窜,田不耕,米石钱十千。十一年冬十二月,大雪平地至八尺。同治八年,水不为灾。十一年旱。十二年又旱,皆不为灾,惟谷贱伤农云。”[⑩]等等。自然灾害对农业生产的影响可以说是毁灭性的,作为备灾救荒的仓储机构,如果不能运行正常,一旦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后果不堪设想。从上述吴江县的情况看,灾害并没有引起极严重的饥荒现象,与吴江县地区的仓储良好运转不无关系。至清代时期,吴江县的济农仓、常平仓、社仓都比较完备,形成了有效运行的地方仓储系统。

    仓储的设立主体。各种仓储的设立主体构成并不复杂,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第一种由官方设立。如总收仓。“总收仓,旧名外仓场,在北门外三里桥西轸角圩,周百亩有奇。(屈志云周一百五十亩)明正统十三年,巡抚侍郎周忱移东方等四仓,并建厅堂,门垣皆备,前有池以防火灾,织篾囤贮米。成化十六年,知县冯衡建廒屋四十六,连总三百八十八楹,又建土地祠于公堂之左。嘉靖三十四年,倭夷入寇,毁廒屋七连。四十二年,知县吴一本重建廒屋四十三连,连十二楹,堂寝祠宇门垣皆修葺。徐师曾记。国朝因之。雍正四年,分县以仓西半属震泽,其东半仍属吴江。”[11]总收仓的前身本为预备四方仓,后经过官方投资扩建,渐具规模。第二种是官民合办。“社仓五:一在总收仓增内隙地。国朝乾隆六年,邑人翁思深等捐建廒屋十七间,筹房一间,门垣皆备。十二年,知县陈𦳣攘动支息米,增建廒屋五间,墙门三间。一在同里镇秵梿圩,乾隆六年,社长刘光祚袁薪传捐建廒屋十一间,筹房一间门垣皆备。十二年,知县陈萤攘动支息米增建仓厅三间,题曰惠永同川。……一在盛泽镇大饱圩,乾隆六年,里人汪涵光殷宜镇捐建,廒屋十间,筹房三间,门垣皆备。十二年,知县陈𦳣攘捐建前门。一在芦墟镇非角圩。乾隆六年,社长郁大业、顾南金捐建,廒屋五间,门垣皆备。(地基里人沈庄捐)十二年,知县陈萤攘动支息米,增建廒屋六间”[12]这些社仓是由地方乡绅名流捐建,而后地方知县扩建。在粮食收成之时,由官方政府发出号召,劝民出粮,以备灾荒。“(康熙)三十一年,令州县官,于夏麦、秋禾收获时,劝谕百姓,各量力捐输积贮。”[13]第三种为纯民办。这类仓储的出资人一般是豪强地主、乡绅名流等。“……一在平望镇六镇,地廒屋八间,筹房一间,门垣皆备。乾隆六年,里人陈时夏、姚仲英捐建。”[14]纯民办的仓储,还可避免官办管理腐败之弊。“咸丰元年九月,奉上谕……义仓之设,系由民间公正绅耆,自收自放,不涉官吏之手,无抑勒侵蚀等弊,最为善政。”[15]

    仓储的设立规模。“(康熙)四十三年议准各省府州县积贮米谷,大州县存一万石,中州县八千石,小州县六千石,其余按时价,易银解存藩库,其存仓米谷每年以三分之一出陈易新。吴江县应积贮米谷八千石,每年应粜补米谷二千六百石有奇,其解司价银无考。”[16]康熙四十三年,议准规定吴江县应积贮米谷八千石。根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规定,雍正年间,改为大县一万五千石,中县一万石,小县八千石。“(雍正)十一年常平仓存谷并米抵谷一万七千七十五石二斗六升六合五勺有奇……”[17]而至雍正十一年,吴江县常平仓内已存米谷一万七千七十五石二斗六升六合五勺多,其贮谷数量远超出了一万五千石的最高标准,说明清代时,吴江县的备灾米谷是非常富足的。笔者认为,这与吴江县作为江南粮食盛产之地,以及与苏州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关系。

    仓储的借贷方法。“康熙十八年,题准地方官,整理常平仓……春月借贷,秋冬偿仓,每石取息一斗。”[18]雍正三年九月,规定其借贷方法为:“其息每石收二斗,小歉减半,大歉全免,衹收本谷。至十年后,息已二倍于本,只加一收息。”[19]但当时吴江县并未奉行,到三年后才遵其法。至雍正七年“议准御史晏斯盛条奏:贫民借领社仓谷,不遇荒歉,每石收息谷十升,小歉免取息谷,止如本数还仓。”[20]

仓储的运行机制。以社仓为例:“每社设正副社长,择端方立品家道殷实者二人,果能出纳有法,乡里推服令,按年给奖。如果十年无过,该督抚题请给以八品顶带,纵徇者革惩侵蚀者照律治罪……社长预于四月上旬申报地方官依例给贷,定日支散。十月初旬,申报依例收纳,两平较量,不得抑勒多收。临放时,愿借者先报社长,州县计口给发;交纳时,社长先行示期依限完纳其登记数目。每社设立用印官簿一样二本:一本社长收执,一本缴县存查。毋得互异,其存县一本。夏则五月申缴,至秋颁出;冬则十月申缴,至来春领出,不许迟延以滋弊窦。每次事毕后,社长、本县各将总数申报上司,如有地方官抑勒那借、强行粜卖、侵蚀等事,许社长呈告上司。”[21]

上述可见,清代吴江县的仓储系统发展较为完备,起到了备粮赈济的重要作用,不仅在农业社会里保障了人民的基本生活,而且裨益于国家政治的稳定。虽然其功能有限,但作为社会保障政策中的基本措施,它的存在与发展具有基础性与无可代替性。

(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社会学院)




[]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二《营建一·补载》。

[]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灾祥·灾变》。

[]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灾祥·灾变》。

[]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五《经略五·积贮》。

[]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五《经略五·积贮》。

[]王卫平、黄鸿山、康丽跃:《清代社会保障政策研究》,《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5年第4期,第77页。

[]乾隆《盛湖志》卷二《义行》。

[]乾隆《盛湖志》卷九《义行》。

[]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三十八《杂志一·灾祥》。

[]光绪《吴江县续志》卷三十八《杂志一·灾祥》。

[11]乾隆《吴江县志》卷八《营建二·公署》。

[12]乾隆《吴江县志》卷八《营建二·公署》。

[13]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五《经略五·积贮》。

[14]乾隆《吴江县志》卷八《营建二·公署》。

[15]光绪《平望续志》卷二《营建一·仓储》。

[16]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五《经略五·积贮》。

[17]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五《经略五·积贮》。

[18]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五《经略五·积贮》。

[19]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五《经略五·积贮》。

[20]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五《经略五·积贮》。

[21]乾隆《吴江县志》卷四十五《经略五·积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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