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报》刊登《宗旨 定位 职责——关于红会法修订草案中的若干表述》
2016年8月2日《中国红十字报》发表池子华的《宗旨 定位 职责——关于红会法修订草案中的若干表述》一文,全文转载如下:
2012年4月10日《中国红十字报》发表笔者与郭进萍合写的《关于修订“红会法”的几点建议》,提出一些修法构想。有些建议,在2016年7月5日中国人大网公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得到体现。《草案》亮点纷呈,较之修订前的红会法,大有进步,值得赞赏。不过,《草案》共7章30条,尚不够细致,基层组织建设、上下级之间的关系等,几乎一片空白,不无缺憾。其实,相关内容,在提请审议的文本中,都有较为详细的表述,应该酌情增补,有些基本问题,仍需进一步斟酌。这里谈几点个人看法,供参考。
一是“宗旨”应更加明确
《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显然是“宗旨”,表述为“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这个表述给人的第一感觉,是回答为什么“制定本法”,而“宗旨”却隐晦不显。
“宗”是根本,“旨”是旨意。“宗旨”表明主导思想和主要旨趣,是一个组织的“使命”,理应旗帜鲜明的表达出来。因此,建议第一条的表述修改为:“中国红十字会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为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这样修改,句子完整,宗旨明确,也不会引起不必要的误解。
二是“定位”不应忽略
《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看似“定位”,其实是“性质”——是指事物的本质,是一个事物所具有的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性质说明红十字会是什么、做什么,当然也是“定位”的构成要件。但红十字会在国家与社会中处于什么样的位置即“定位”,没有做出进一步说明。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25 号)明确指出:“中国红十字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其在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和民间外交的重要渠道。”充分肯定了红十字会作为政府在人道领域助手的重要作用,可以提炼吸收到《草案》中。建议第二条修改为:“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团体,党和政府人道工作领域中的生力军。”加上一句话,“定位”明确了,《草案》第五条所说“红十字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有关的活动”,也显得顺理成章,上下文之间内在逻辑性更强。
要说明的是,之所以将“社会救助团体”替换为“社会团体”,删除“救助”二字,是因为红十字会的工作早已突破“社会救助”的范围而在社会服务的广阔舞台大显身手,仍采用“社会救助”,已经不合时宜;用“生力军”一词替代“助手”,既不妨碍“助手”作用的发挥,同时又兼顾红十字运动的“独立性”原则,按《草案》第四条所说“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三是“职责”范围需进一步界定
《草案》第三章“职责”,从7个方面界定红十字会的职责范围,完整但不全面。如:
职责之二中“参与输血献血工作,推动无偿献血”是传统业务,而没将近年来开展的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捐献的新业务纳入其中,显然不妥。修法应体现与时俱进的精神。建议修改为“参与输血献血、造血干细胞及人体器官捐献等工作”。
职责之四中“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理所当然是红十字会作为国际组织应尽的职责。国际人道救援是红十字人道外交(红十字外交)的一种形式,红十字人道外交又是中国民间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即国发25 号文强调的“民间外交的重要渠道”,如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红十字会有着自身的独特优势。对此,《草案》中应有所体现。有鉴于此,建议将原文修改为“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开展民间外交活动。”
职责之五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基本要求,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都有责任、有义务开展这项工作。但应该与各国红十字文化建设相结合。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事业需要有中国特色的红十字文化,传播红十字文化,弘扬红十字精神,已成为文化“软实力”建设的现实需要。因此建议原文修改为“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传播红十字文化,弘扬红十字精神。”
四是借鉴《慈善法》强化“软实力”
3月16日习近平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慈善法》共12章、112条,较之《草案》详细而具体,有些内容可以为《草案》所吸取,其中把人才培养、文化传播、科学研究提升到法律的高度,特别具有借鉴意义。《慈善法》第八十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弘扬慈善文化,培育公民慈善意识”,规定“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将慈善文化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培养慈善专业人才,支持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开展慈善理论研究”;“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慈善公益宣传活动,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草案》能否增加相关内容的表述,以强化红十字会“软实力”建设,值得考虑。
(作者系红十字运动研究中心主任,苏州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文章来源:《中国红十字报》 责任编辑:刘思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