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1993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02|False||False|/article.asp?articleid=44{{}}43|0|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2006-5-18|0|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红十字标志的严肃性,正确使用红十字标志,依照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红十字标志是白底红十字。
||555|False||False|/article.asp?articleid=43{{}}42|0|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2006-5-18|0|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
(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的标明性红十字标志为加名称的白底红十字标志,红十字由五个相等的正方形组成。
红十字标志的常用式样见附件(共八种)。
第三条 下列人员可以使用红十字标志:
||928|False||False|/article.asp?articleid=42{{}}41|0|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06-5-18|0|中国红十字会章程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中国红十字会
第八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542|False||False|/article.asp?articleid=41{{}}40|0|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2006-5-18|0|中国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救助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循人道主义宗旨开展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救助工作,致力于减轻受伤害者的痛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以下简称国际联合会)制定的《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制定本规则。
||897|False||False|/article.asp?articleid=40{{}}38|0|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2006-5-18|0|中国红十字会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条例
(中国红十字会第六届理事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红十字会社会救助工作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有关规定,参照《红十字与红新月灾害救济原则与条例》有关精神,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助工作;建立专项公益事业;开展社区服务及救助、赈济准备工作,可以进行募捐活动。
||617|False||False|/article.asp?articleid=38{{}}37|0|国际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章程|2006-5-18|0|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声明: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和红十字会与红新月会国际联合会合在一起构成了一个世界性的人道主义运动,其任务是防止并减轻无论发生在何处的人类疾苦;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障人类尊严,尤其是在发生武装冲突和其他紧急情况的时候;为预防疾病、增进健康和社会福利而工作;鼓励志愿服务,鼓励本运动的成员随时做好准备提供帮助,鼓励对那些需要本运动保护和帮助的人持有普遍的同情感。||209|False||False|/article.asp?articleid=37{{}}36|0|国际人道法(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一公约)|2006-5-18|0|国际人道法(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一公约)
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一公约)
(1949年8月12日订于日内瓦)
||617|False||False|/article.asp?articleid=36{{}}35|0|国际人道法(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二公约)|2006-5-18|0|国际人道法(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二公约)
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
(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第二公约)
(1949年8月12日订于日内瓦)
||205|False||False|/article.asp?articleid=35{{}}]]>